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奖惩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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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使用期的;
(4)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拆卸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
吊篮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5)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设备操作、指挥人员无证或持假证上岗的;
(6)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
第三章基坑工程安全管理
基坑支护、土方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5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深基坑工程未编制或编制未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
深基坑工程未做资料档案或资料不全的;
(2)基坑深度超过2m未做临边防护的;
(3)基坑支护、开挖不满足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或规范要求的;
(4)基坑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
(5)基坑边缘堆置弃土、堆置较大荷载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行走,影响基坑安全的;
(6)基坑施工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7)基坑周边未做变形观测、发生变形未及时处理的。
第四章脚手架、操作平台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1)未编制或编制未完善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的;
(2)脚手架、卸料平台未进行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检查、验收资料缺失或未完善的。
第九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0—5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使用劣质、破损、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密目网等材料的;
(2)脚手架基础、立杆、水平杆、扫地杆、剪刀撑、斜撑、连墙件等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3)悬挑脚手架、悬挑卸料平台的型钢梁、钢丝绳安装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4)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荷载验算的;
卸料平台未挂限重、验收标识牌的。
(5)脚手架滞后施工作业面且无临边防护的;
(6)脚手架上堆放材料、杂物的;
(7)脚手架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架、起重设备附着连接的。
第五章模板支架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模板支架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1)模板支架未编制或编制未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
高大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2)模板支架未进行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0—2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使用劣质、破损、不合格钢管、扣件材料的;
(2)模板支架基础、立杆、水平杆、扫地杆、剪刀撑等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六章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未编制或编制不完善的;
外电线路未编制专项防护方案的;
(2)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用电档案资料的;
临电检查记录缺失的。
第十三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使用劣质、破损、不合格的电气元件、电缆线的;
临电设置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临电不符合TN—S保护系统的;
(2)总配电室未采取防火、绝缘、防盗、防鼠等措施的;
开关箱无操作通道或操作平台的;
室外配电箱、开关箱未采取防雨措施的;
开关箱内放置杂物影响用电作业的;
(3)各级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动作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埋地电缆线埋深、保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埋地电缆线未设置标识、指示牌的;
(5)用电设备未做PE线的;
PE线与N线混用的;
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等机械设备未做防雷接地的;
(6)野蛮施工损坏电缆线、配电箱的;
(7)管理人员、专业电工指示或默许改动漏电保护器致其失效的,给予10000以上元罚款。
第七章施工机具安全管理
施工机具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5000元罚款。
(1)施工机具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机械操作工种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在物体坠落半径内的钢筋加工区、木工加工区、搅拌区域等施工机械作业区未搭设安全防护棚的;
(3)圆盘锯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对焊机作业未设置防火花飞溅的隔热设施的;
交流电焊机未设置防二次侧触电保护装置的;
(4)机械传动部位(皮带轮等)未设置防护装置的;
(5)气瓶未安装减压器的;
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的;
氧气瓶、乙炔瓶未按规定要求摆放或使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第八章临边、洞口安全管理
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2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临边防护未搭设或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电梯井未进行立面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预留洞口未做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电梯井、外脚手架两层以上无水平防护措施的;
悬挑脚手架首层未作硬质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的;
(4)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楼层防护门、通道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塔式起重机人员上下通道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悬挑卸料平台侧面防护、悬挑防护、通道防护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第九章安全行为管理
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其他安全管理管理。
第十六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屡教不改者,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
(1)施工作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作业的;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合的;
(2)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的;
(3)着装不符合施工现场标准的;
(4)临边高处作业人员不系挂安全绳或安全绳不符合规定的;
(5)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未穿戴防护用品的;
(6)雨雪天气室外进行登高、电焊等作业的;
(7)打架斗殴、卖淫嫖娼、赌博偷盗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酒后上岗作业的;
(8)使用超龄人员的。
第十章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000—5000元罚款:
(1)未编制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案或措施的;
(2)施工现场材料堆码混乱、建渣未清理、裸土未覆盖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
(4)工地大门进出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5)未设置或未填写危险点(源)公示牌的;
施工现场标识牌、警示牌、指示牌未设置或设置不足的;
(6)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与卫生不符合规范标准的;
(7)办公区、生活区未制定消防措施的;
生活区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或不合格电器的;
(8)在建工程兼做宿舍的。
第十一章工伤事故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
(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拖延不报、谎报、瞒报的;
(2)未及时参与抢险救援的;
(3)对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的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4)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的;
(5)其他处罚规定参照公司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在建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发生1起(含)以上受伤责任事故,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事故起数每增加1起,提高一个行政处分级别,直至开除。
(2)发生1人(含)死亡以上的责任事故,给予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个人工资总额的5%处罚,死亡每增加1人,罚款额度增加5%,依次递增。
(3)公司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处理的,公司将根据责任事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其他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每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70分以下的,处罚2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建项目本季度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处罚,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10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在建项目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未达到该年度目标的,给予项目部处罚5000元,相关责任人处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在建项目受到公司处罚的,严格按照责任划分,认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司。
第十三章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每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安全考核中。
公司将依照下列规定,实施年度安全考核奖励。
(1)年度安全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在建工程发生1起(含)以上死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安全考核为不合格。
(3)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①根据年度安全考核结果,各项目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奖金数:
奖金基数*考核得分/该等级最高分。
②奖金基数:
自营项目年均合同产值2亿元(不含)以下按项目管理人员人均2000元奖励,年均合同产值2亿元(含)以上按项目管理人员人均3000元奖励。
联营项目奖金基数年均合同产值2亿元(不含)以下按项目管理人员人均1500元奖励,年均合同产值2亿元(含)以上按项目管理人员人均2000元奖励。
项目工勤人员不计算在内。
考评为优秀的项目部,按照奖金基数的100%执行;
考评为良好的项目部,按照奖金基数的90%执行;
考评为合格的项目部,按照奖金基数的70%执行。
③各项目部对奖金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权重,并将分配方案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备。
④绿化景观单项工程不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中,该单项工程由公司审议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安全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公司安全环保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较好,有突出亮点工程的或相比其他工程项目做得较好的,给予每处500—2000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七条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奖励2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在建项目受到省、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重点表扬、嘉奖的,公司给予奖励2000元。
第二十九条在建项目被评为省市级标准化工地的,按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其他奖励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建项目受到公司奖励的,按照职责权限发放到个人,并将奖励明细表反馈公司,不得拿奖励顶替处罚,要做到奖罚分明,落实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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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 奖惩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