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之福利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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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三种:
即连续计算法、合并计算法和工龄折算法?
何种情况下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何种情况下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何种情况可以折算工龄?
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现在还有意义吗?
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
在现阶段,工龄还有哪些意义?
(1)对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来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龄长短是职工退休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继发工资,和病假等的一个依据。
职工出现哪些情况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但是原企业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
(5)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单位的连续工龄。
(6)劳动合同制实行以前原固定工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7)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8)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9)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10)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11)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
文化大革命"
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2)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何意义?
从目前的情况看,本单位工作年限仅与所在单位享受福利待遇,带薪年休假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联系。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工龄如何计算?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在计算连续工龄时,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每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工作不折算增加。
“抗日战争时期”指的什么时间?
指的是1937年7月7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止。
“解放战争时期”指的是什么时间?
指的是1945年9月3日起至1949年9月30日止
在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工龄能否计算?
在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并享受劳保待遇,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民办教师的工龄如何计算?
凡在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岗位上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民办教师时算起。
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过组织批准调动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专业运动员工龄如何计算?
建国后,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他们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专业运动员中来自机关、工厂、学校的正式职工,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与调为运动员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临时集训的运动员工龄如何计算?
凡属于临时集训的运动员在集训期间不作为参加工作不应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选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工作的,其工龄应从参加集训之时开始计算。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能否计算工龄?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医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中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能否计算工龄?
国家机关中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什么情况下的临时工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的时间如何计算工龄?
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随家庭下放农村人员的时间如何计算连续工龄?
随家庭下放农村后按有关规定补办了知青手续的知识青年,其下乡插队的时间,原知青部门认定了下乡时期的,从其本人年满16周岁后不在学校读书的时候起计算连续工龄。
城镇待业青年在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1968年以来,凡是在经过批准开业的城镇街道或国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小集体单位工作的城镇待业青年,被招收(合同自然减员补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后,其原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职工工龄如何计算?
因违犯劳动纪律而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如果本人未受刑事处分,在行政处分撤销以后,其受处分期间可以与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如何计算?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或因其它原因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教养期间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
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在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能计算工龄。
未开除公职与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其工龄有何区别?
未开除公职的劳动教养人员、劳教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开除公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被精减职工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工作的工龄怎样计算?
被精减职工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精减下放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工作人员经组织保送到各类学校学习的工龄如何计算?
工作人员经组织保送到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了原工资(含调干助学金)的,其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经组织批准考入大、中专学校学习,学习期间领取人民助学金(含职工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算工龄,学习前和学习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
1970年至1978年期间到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工龄如何计算?
工作人员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到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可以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工作人员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职工的工龄如何计算?
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出国进修和访问学者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自费出国留学的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期间,能否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如何计算?
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工龄。
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城镇街道和县属镇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办理?
参照全民单位工作人员的办法办理。
在“文革”前被错开除公职的职工,复查改正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中组发[1980]7号文规定,对于确属被错开除公职的,复查改正后,其被错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被错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全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学员的工龄能否计算?
根据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1979]教工农字021号、[1979]劳总劳字176号文规定,在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职工高等院校全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终止原劳动关系后又在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就业或因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怎样计算连续工龄?
军龄应与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为工龄。
临时工参军后复员,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原当临时工的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的,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能否折算工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服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办法。
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
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与这些民办教师的情况不同。
因此,他们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担任乡干部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的干部,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即可按“专职从事工作”看待,这段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乡一级干部中的妇女主任,青年团书记,如果他们是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其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哪些情况不作工龄计算?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不计算工龄。
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如何计算?
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特殊工种
什么是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如:
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
特殊工种包括哪些内容?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什么是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
什么是繁重体力劳动作业?
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
高空作业以什么为衡量标准?
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算特殊工种吗?
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算特殊工种吗?
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什么属于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
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付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
从事特殊工种的工龄应当如何折算?
从事井下、高温(包括低温)工作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从事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半计算。
但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时间,在劳动保险条例中未规定,所以不能折算工龄。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帐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特殊工种是如何认定的?
确认企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基本要求是三个相符,即企业所属的行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及实际劳动条件要与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文件所规定的行业、工种及其相应的劳动条件相符,或者与本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件精神下文规定的工种及其相应的劳动条件相符。
根据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颁发的工种目录(非主管部的工种不能比照)执行,且仅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凡主管部没有颁布的工种,均不能按照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企业,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确认本企业的特殊工种。
经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行业、工种及其劳动条件都符合规定的,予以确认。
未经确认的,不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不能提前5年退休。
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满10年。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工作累计满8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过去曾经从事过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但是现在已经失业或者不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吗?
退休时没有单位或不在原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并不影响曾经从事过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失业人员,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在外地从事过特殊工种,回到户口所在地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吗?
在外地从事过特殊工种但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转来我市的人员,可以在当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需要提供所从事特殊工种时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在企业确认特殊工种的文件。
特殊工种的认定由谁审批?
1993年7月3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决定自即日起,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
也就是说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无审批权。
(3)患病、非因公负伤与死亡
我国劳动法为实施以前,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规定: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目前还有效吗?
如果地方没有新的规定,该项规定还是有效的,实务中有些地方还在按此执行。
也有许多地方有了自己的新规定,许多企业对职工的病伤假待遇进行了改革,因此,这些地方的企业可以从其规定。
但是,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国家对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该规定目前仍在沿用,地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职工非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四)津贴、补贴
什么是津贴?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2、按津贴的性质分类津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按津贴的性质分类津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2)保健性津贴;
(3)技术性津贴;
(4)年功性津贴;
(5)其他津贴。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具体有:
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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