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doc
- 文档编号:204025
- 上传时间:2022-10-06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112.50KB
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doc
《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重点.doc(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重点推荐
(注:
第五章、六章为重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本质:
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2、法的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地域的效力、时间的效力。
3、法律规范3要素:
假定(必要条件)、处理、制裁;
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①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②预防为主的原则;③权责一致的原则;④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⑤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5、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
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预防为主“六先”:
①安全意识在先;②安全投入在先;③安全责任在先;④建章立制在先;⑤防患预防在先;⑥监督执法在先。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为:
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5、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刑事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①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前款以外100人以上应当配置或配备,100人以下可不设置,但应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
8、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安全保障资金未按规定投入的:
①责令限期改正,投入必要的资金;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④不够刑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至20万罚款。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①责令限期改正,投入必要的资金;②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④不够刑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至20万罚款。
⑤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3)订立协议,免去自身责任的:
①协议无效;②处2万至10万元罚款;
(4)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逃匿的、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①给予降职、撤职处分;②对逃匿处15日以下拘留;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矿山安全法
1、矿山违法责任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①责令停止施工;②拒不执行的,提请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生产的:
①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②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节消防法
1、区分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消防安全要求及防火防爆要求:
(1)应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
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展、码头;
(2)应符合消防安全及防火防爆要求的: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消防审核: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3、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①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③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消防队较远的(注意定语)大型企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消防违法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30万罚款:
不合格后擅自使用的;
(2)处以5000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将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或竣工后未备案的;
(3)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至10万罚款:
参见单位降低标准的;
(4)处以500元罚款(个人):
①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①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三节道路交通安全法
1、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2、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1)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拖挂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节特种设备安全法
1、《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发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3、特种设备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刑法
1、重大责任事故罪:
(规定)
(1)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特点:
“全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过失”;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设施)
(1)定义: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特点:
因硬件设施不到位,只处罚负责人,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此属于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定义: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有结果)
(2)处罚: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特点:
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6、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1)定义: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处罚: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特点:
策划者、组织者、举办者及其他责任主管人员的过失;
7、不报、谎报事故罪:
(1)定义:
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样)
(3)特点:
侵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故意”;
8、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131)
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②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③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④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⑤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情节特别严重——+313):
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第二节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责令改正、关闭。
2、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
(2)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3、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部行使;
(2)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设定的罚款数额为3万以下,超过限额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4、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轻处罚:
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
(2)减轻处罚:
法定处罚幅度外,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可以降低)
(3)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不予处罚的情况: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处罚的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
8、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程序组织要求:
7日内通知,3日内提出,公开举行,委托1、2代理人;
9、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注:
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机关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0、《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执行有三种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分类:
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一般许可:
不需要特殊条件,防止危险,没有数量限制。
如:
驾驶许可、营业许可;
(2)特许:
比一般许可严格,适用范围更窄,稀缺资源。
通过招标、拍卖;
(3)认可:
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通过考试、考核决定。
如:
各资格考试等;
(4)核准:
验收、核对、判断、审查,如:
各个验收;
(5)登记:
形式检查,如:
婚姻登记、财产登记;
2、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①法律:
可以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②行政法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注册 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 考试 重点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