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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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将初步选定的清查对象报省局;
省局确定清查对象后,2008年12月—2009年6月由市稽查局组织检查;
2009年7月进行总结。
(三)方法步骤
1、准备阶段:
市局二处将初步选定的清查对象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局,待省局审核确定后下达市稽查局。
2、实施阶段:
2008年12月份开始,2009年6月30日前结束。
在此期间内,由市稽查局对省局审核确定的清查对象逐户进行检查,并在2009年2、3、4、5月底前根据稽查进度填写《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市局二处。
3、总结阶段:
清查结束后,由市稽查局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管理建议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填写《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7月4日前报市局二处。
此项清查由市局李钢副局长负责,二处牵头组织,市稽查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切实做好税费信息比对情况清查
对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但未申报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的纳税人(包括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涉外企业),市局依托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定期接收总局和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提取地税部门的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的征收信息,利用税源数据分析比对软件,将税费信息与“三税”入库信息逐户比对,对疑点情况归纳分类,分配核查任务、组织核查落实,督促城建税及附加的征收入库。
清查范围是:
1、核查国税查补的增值税未及时补缴城建税及附加;
2、出口企业实现免抵增值税额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3、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4、个体超定额开具发票部分未补缴城建税及附加。
1、2009年1月,市局完成2006—2007年度数据比对工作,生成差异明细信息,向基层局发布;
2009年2月,市局完成2008年数据比对工作,生成差异明细信息,向基层局发布。
2009年4月,各基层局完成上述比对疑点核查,并将核查落实情况报市局一处。
2、2009年5月,市局完成2009年1季度数据比对工作,生成差异明细信息,向基层局发布。
2009年6月,各基层局完成上述比对疑点核查,并将核查落实情况报市局一处。
3、2009年8月,市局总结数据比对核查工作,完善定期比对核查制度,建立核查比对工作的长效机制。
1、信息采集处理。
市局定期接收总局和国税部门传递的增值税、消费税数据,借助数据分析比对软件,适时与城建税及附加申报缴纳信息进行逐户比对,自动查找税收差异疑点。
同时,将疑点情况进行分类,对国地税户籍不匹配、未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加、未足额缴纳城建税及附加、超缴城建税及附加等疑点情况,分单位明细列示。
2、清查任务分配。
将各类明细疑点信息分配基层征管单位核查,明确核查时限和反馈要求。
市局应优化完善两税比对软件,充实核查任务的自动清分功能。
3、疑点情况核实。
基层局按照清查要求,通过核对企业纳税信息、实地到户检查等方式进行逐户调查、核实。
对已经征收入库的说明情况;
对未征收入库的税款,及时督促入库;
对偷逃税款的依法处理。
4、组织税款入库。
对户籍差异导致未缴税款的,落实原因,限期改正并及时纳入税务登记;
对确属未缴少缴税款的,及时组织入库;
对偷逃税款的及时追缴,并依法严肃查处。
5、核实情况反馈。
对户籍差异落实情况、未缴、少缴税款落实情况、多缴税费落实情况,要及时核实数据、分析原因、分类汇总,在每期税费比对工作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汇总报市局一处。
此项清查由市局李钢副局长负责,市局一处牵头组织,信息中心、计统处、国际处、征管处参与。
三、切实做好补提类税金清查
2006—2008年三个年度内因各级组织开展税务稽查、税收检查、审计检查、评估自查需补交以前年度税款的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1、纳税人发生补提类税金,缴纳入库后,只作入库核算,不做补提核算,造成补提类税金递减当年税金的问题;
2、纳税人发生补提类税金,虽已补提缴纳,但通过少计提当期税金,纳税人发生补提类税金递减当年税金的问题;
3、补提税金未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冲抵当期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虽进行过税收检查但没有查补税款的纳税人,不在清查之列。
其中,2006—2008年三个年度,是指实施各类税收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或处理决定的年度,不需考虑所查补税款的所属年度。
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对清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清查工作的各项准备;
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查;
2009年1月16日开始清查,边清查、边整改、边入库,5月底前完成全面清查;
2009年6月10日前总结验收。
1、查前准备阶段:
市局对清查人员实施师资培训,为清查工作做好技术准备。
市稽查局对2006—2008年稽查查补出税款的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附件3)。
黄岛、崂山、城阳、保税区分局和五市地税局对本局2006—2008年稽查查补出税款的纳税人填报《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
各基层局对2006—2008年纳税评估、审计过程中查补的税款也填报《补提类税及清理检查清册》。
以上《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对稽查局填报的《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由市局征管处转相关基层局。
2、企业自查阶段:
各基层局根据《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中登记的清查名单,下达自查通知,要求纳税人据实填报《补提类税金自查核实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书面自查情况报告(附件5)。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将自查报告装订成册。
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帐务、缴纳税款的,原则上只作补税处理,但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拒绝自查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在此阶段,各基层局要将《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录入清查软件。
3、全面清查阶段:
清查人员根据《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和《补提类税金自查核实情况登记表》的有关情况,结合纳税人当年度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案头对比分析,查找疑点。
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实,逐笔核实自查情况,填制《补提类税金自查核实情况登记表》“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发现问题的还要进行补充说明,并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在清查中发现纳税人以查补税金抵顶当年税金的,按偷税处理。
清查过程中要做到边清查边入库,边清查边整改,确保清查效果,实现规范管理。
对清查出的税款,将完税凭证复印后装订成册。
每月底集中录入《补提类税金清查情况统计表》。
在清查过程中,各基层局应及时总结典型案例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将对各单位上报的案例进行汇总刊发。
全面清查工作结束后,清查单位要对清查结果进行统一审核,并集中录入《补提类税金抵顶入库情况统计表》(附件6)中。
4、总结建制阶段:
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进行总结分析,一方面分析总结纳税人故意混淆补提类税金于当期税金的手段和方法,另一方面分析总结我局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断档和缺位问题。
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总结报告应说明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
6月上旬,省局将组织专人,按不低于清查对象2%的比例组织复查,对我局清查质量进行评估验收。
各基层局税收管理员应建立《纳税企业补提往年税金登记台帐》,健全纳税企业补提类往年税金户管档案;
各基层局应根据台帐记录情况,不定期对纳税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此项清查由市局孙辉业副局长负责,征管处牵头组织,市稽查局,市局法规处、信息中心参与。
四、切实做好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清查
(一)对象和范围
2006年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重点是因债转股、改组改制、承租变更登记等原因未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但企业所得税已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
市征收局、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李沧分局应于2009年1月5日前将各自辖区内2006、2007年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名单(见附件7)报市稽查局综合业务处,市稽查局将从中各选取2户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各市地税局、黄岛分局、崂山分局、城阳分局应于2009年1月5日前将各自辖区内2006、2007年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名单报市稽查局综合业务处,并由所属稽查部门选择2户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名单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市稽查局综合业务处。
重点检查期限为自转移时前二年的纳税情况,2006年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检查期限为2004年和2005年;
2007年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检查期限为2005年和2006年,遇有重大问题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
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2009年4月前各级稽查部门完成清查工作;
6月前完成总结整改工作。
根据省局工作方案的要求,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统计辖区内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名单,对清查范围内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分类,确定企业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的企业重点检查名单。
2、调查阶段:
2009年1-4月为各稽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工作阶段,各稽查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清查组,根据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名单确定的检查名单,依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市稽查局将加强工作调度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清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
3、认定阶段:
2009年5月各稽查部门审理认证工作阶段,各稽查部门组织对稽查部门检查认定工作报告及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对照现行政策规定逐项提出处理意见。
对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存在未结清税款的,由各稽查部门依法追缴入库。
4、总结阶段:
各稽查部门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撰写清查工作报告,将《转移管理归属管理企业税务稽查情况统计表》(附件8)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稽查局。
清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辖区内转移管理归属企业基本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通过检查应补征的税款及处理结果;
强化税源管理的工作建议等。
此项清查由市局段家骏副局长负责,市稽查局牵头组织,市局二处、征管处、法规处参与。
五、切实做好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清查
所有涉及地方税收的减免税政策,包括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全部纳入清理检查的范围。
本次对2006至2008年度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查,重大问题追溯以前年度。
重点清查以下7个项目、税种和政策执行情况:
1、备案类、税基类减免税;
2、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亏损弥补,劳服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福利企业、学校、医院、保险公司的税收减免;
6、当地政府部门违规批准的减免税;
7、地税机关内部的减免税管理情况。
其主要内容是: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地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地税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6、应独立核算减免税的,是否独立核算;
7、应调查核实的,地税机关是否调查核实;
是否有减免税台帐;
是否按规定登记、统计和核算;
减免税档案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完备;
8、减免税受理、审核、审批、管理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
是否制定和执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
1、2009年1月4日-3月20日各基层局对包括基层局、市局权限在内的减免税情况完成自查;
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对属市局权限的减免税按分工完成自查。
自查期间,市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各相关业务处对基层局自查情况进行指导,协助各基层局把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基层局在2009年3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总结及《税收减免政策清查情况统计表》、《减免税统计表》、《财产损失审批统计表》、《弥补亏损情况统计表》(附件9—12)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属市局权限的单独填报)。
2、2009年3月23日-4月30日,市局政策法规处会同各相关业务处从基层局抽调人员组成2个清查组,对各基层局进行互查(互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2009年6月25日前,市局将检查情况总结及《税收减免政策清查情况统计表》、《减免税统计表》、《财产损失审批统计表》、《弥补亏损情况统计表》报省局。
3、2009年5月开始,迎接省局重点抽查。
1、清查的方式:
单位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
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查内部减免税管理资料与查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相结合;
查处问题、规范管理与堵漏增收相结合。
2、清查的方法:
(1)对重点清查项目、税种和政策执行情况全面检查;
(2)对市局、各基层局审批的减免税全面复查;
(3)对备案类项目全面清查。
3、清查问题的处理:
(1)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而享受减免税(扣除等)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罚;
(2)对未提请备案,地税机关没有备案登记的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自行减免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罚;
(3)对虽经审批但经检查确认审批有误的,依法追缴税款;
(4)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而享受了减免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5、应由有权机关审批而基层主管地税机关审批的,审批错误的审批无效,依法追缴税款;
审批正确的,按越权审批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6、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的,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罚款;
7、清查发现问题中应由税务人员承担的责任,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此项清查由市局段家骏副局长负责,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一处、二处、国际处参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五清查”工作,是省局2009年增收的重要措施,它对于缓解征收压力、增加地税收入必将起到关键性作用。
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五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统一到省局、市局的要求上来,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各基层局要明确清查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和责任科(处)室,于2009年1月5日前,将五项清查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分别报市稽查局和市局对口牵头处室。
(二)规范有序,周密组织。
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省局、市局的统一部署,分阶段、按要求有序组织实施。
各基层局要对每项清查工作的对象范围、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做到心中有数,精心挑选骨干力量靠上抓,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市局相关处室要认真组织业务培训,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依法妥善处理,及时督导税款入库。
要按照省局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和资料,确保“五清查”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五清查”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多,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统一有序、分头把关、主动衔接、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市局牵头处室要靠上抓落实,配合处室要协同抓推进,确保“五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健全制度,严格考核。
市局各牵头处室是“五清查”工作的督考责任部门,对基层局进行督导、抽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局办公室,纳入全市地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
清查工作结束后,市局各牵头处室要按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使其日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
1.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拟清查名单
2.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
3.2006-2008年度补提类税金清理检查清册
4.补提类税金自查核实情况登记表
5.补提类税金清查自查报告
6.补提类税金抵顶入库情况统计表
7.企业所得税转移归属管理名单
8.转移归属管理企业税务检查情况统计表
9.税收减免政策清查情况统计表
10.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11.财产损失审批统计表
12.弥补亏损统计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12月30日印发
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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