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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自有设备出卖给出租人,再将设备由出租人处回租。
③杠杆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在购买设备时,以拟出租设备租赁合同等相关权益作为抵押和保证,向银行贷款,购入设备,然后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
④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将租入设备租赁给下一个承租人。
⑤项目租赁: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的收取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见表1)。
表1金融租赁的基本形式
融资租赁形式
产生原因
适用范围
直接融资租赁
承租人融资困难
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
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售后回租
承租人流动资金不足
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资金不足的企业;
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以中小微企业为主。
杠杆租赁
出租人“以二博八”以低成本获得高收益
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转租赁
第一出租人资金不足
项目租赁
出租人与承租人共享项目收益
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较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的项目。
二、金融租赁:
实体经济的源头活水
正如实体经济行业众多,包罗万象,不同的金融服务特点和功能也有所差别,各有所长。
金融租赁作为联系实体经济最为紧密的投融资工具之一,具有扩投资、拉需求、调结构、融资金、平贸易五大功能,能有效助力实体经济。
1.金融租赁有助于创新企业投融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周转。
从成熟市场国家看,金融租赁是设备融资的重要方式,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金融租赁起到了加速器和润滑剂的作用。
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等处于转轨过程的经济体,企业存量资产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能够有效盘活,特别是在经济下行阶段,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对于强化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金融租赁有助于扩大先进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创新升级。
金融租赁与实体经济高度贴合,在产业融合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通过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带动承租企业产能扩大与产业升级。
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充分发挥经济转型稳定器作用。
以船舶租赁为例,金融租赁公司通过签订船舶、海工平台等海外订单交由国内工厂制造,降低了行业周期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3.金融租赁对企业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制造企业资金回流。
制造企业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可以创新多样化经营模式,拓展盈利空间,打通生产、销售、融资、服务各个环节,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提升综合性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增加经济活力。
4.金融租赁有助于缓解“三农”、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金融租赁是基于“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通过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控制和专业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微企业风险“难识别、难控制、难防范”的障碍。
与传统银行信贷相比,金融租赁服务小微企业具有审批门槛低、放款时效快、融资比例高、还款安排灵活等特点,可以为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发挥积极作用。
5.金融租赁助力城镇化建设,改善民生。
为了配合城镇化战略,改善民生,各租赁公司积极投身轨道交通、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产业,基本覆盖了全国主要城市。
三、怎样区分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均译自同一英文“FinancialLeasing”,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根据行政许可、监管机关的不同,将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并在公司名称上进行严格区别(见表2)。
表2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别
公司类型
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原始动机
融资租赁
引进外资
监管部门
银监会
商务部及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企业性质
金融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
营业范围
融资租赁+部分金融业务
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略有差异,但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没有本质不同,习惯上统称为融资租赁业。
在资金来源上,融资租赁公司除了资本外主要是银行借款;
金融租赁公司除资本金外,还能吸收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融资成本低,资金吸纳能力强。
与一般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进行融资租赁等业务不同的是,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经营固定收益类证券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或者境外借款以及发行债券等部分金融业务。
世界第二大融资方式
金融租赁(由于国外并未将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概念加以区分,此处金融租赁泛指融资租赁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经过60余年的高速发展,金融租赁已经成为全球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美国、日本、韩国作为老牌发达国家和赶超国家的代表,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在法律制度、扶持政策及监管方式方面形成了各自的特点。
一、世界第二大融资方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引起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原有工业部门大批设备相对落后,同时也产生了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耗资巨大的新兴工业部门,使得这些国家企业固定资本投资规模急剧扩大,设备更新速度空前加快。
这种情况造成企业一方面急需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因技术更新造成设备无形损耗加快的市场风险。
在这种背景下,以融资为核心机能的现代金融租赁应运而生,解决了企业面临的上述两难困境。
1952年,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掀开了现代金融租赁业发展的进程。
金融租赁从产生至今只有60多年的历史,但发展却非常迅速,交易规模从1978年的410亿美元到2005年的5791亿美元,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发达国家平均的市场渗透率在15%-30%。
就金融租赁对一国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而言,美国金融租赁业对其GDP增长贡献力度已超过30%。
一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国家引领着世界金融租赁业的潮流,占据世界金融租赁排名前五十位的将近一半是发达国家,其金融租赁量占全球金融租赁市场将近90%的份额,美国、日本、德国居前三位。
在亚洲范围内,除了日本以外,韩国的金融租赁发展速度最快,是后发国家中金融租赁业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二、美、日、韩发展金融租赁业的主要特点
综观美国、日本、韩国(见表3),各国金融租赁业的高速发展大都建立在其宏观经济基础比较健全完善的基础之上。
1.完善的法律制度。
美国和日本都没有针对金融租赁专门立法,但都有完善的民法、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来保障金融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
在美国,与金融租赁相关的法律、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手段经过无数次修改和改进,已经相当成熟。
美国各部门和法院对有关法律与规定的解释和判例对金融租赁行业影响很大。
韩国在1972年引入金融租赁业后于次年制定了《租赁业促进法》,并随着韩国经济发展,先后于1982年和1991年对法案进行了修订,确保金融租赁业达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2.政府大力扶持。
一是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美国允许出租人在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中,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优惠,和韩国一样允许出租人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允许承租人把租金计入成本。
日本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财政补贴,减少承租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承租人的租赁成本。
二是采取保险等配套措施。
美国对租赁公司的政治风险和违约风险等实行政策性保险。
日本政府推行租赁信用保险方案,租赁公司如与政府所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则出租人可获得的保险赔偿率提高到70%。
韩国则由商业银行和短期融资公司按照资产的一定比例无偿交纳一定的资金,建立忠信基金。
3.采取适度监管并强调风险防控。
受本国法律和经济环境的影响,美日韩对金融租赁的监管方式各不相同,同一国家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采取的监管方式也有所差异。
如美国的市场机制成熟,法律制度完善,金融租赁业以市场调控为主,政府不实施监管。
日本实施适度监管,对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必要的限制,而对其他类型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实施监管。
同时,美日韩等国均采取有效措施,着力防范金融租赁业务风险。
如成立行业分析与预测机构,研究行业发展和宏观经济变化之间的关系,帮助金融租赁公司规避外部风险;
由国家设立专项基金,保证中小企业无法继续偿还租金时,金融租赁公司能顺利地从租赁信用保险基金中获得适当补偿。
表3美、日、韩发展金融租赁的主要特点
国家
美国
日本
韩国
法律制度
通过民法、商法、税法等法律进行管制
制定《租赁业促进法》
扶
持
政
策
税收
投资减税、加速折旧
租金进入成本、加速折旧
保险
跨国政治、商业风险保险
租赁信用保险
忠信基金
融资
托拉斯租赁
租赁优惠制度、制度租赁
可发性债券
财政补贴
——
直接给予租金补贴
监管模式
不监管
适度监管,扶持为主
直接监管
曲折发展的我国金融租赁业
解决产能过剩、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途径是融资租赁业得以发展的原始动机。
与常规原始动机不同,我国是在经济非常困难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引进外资、引进设备、支持技术改造为目的而引入的融资租赁概念。
市场认知度低,环境、制度尚处于空白的先天不足,致使我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较为艰难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历程
1.迅速发展时期(1981年-1987年)。
20世纪80年代,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概念。
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揭开了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篇章。
当时,国家给予融资租赁业特殊优惠政策,特别是,在金融业未开放、外汇管制极其严格的前提下,允许外国的金融机构和制造商设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没有外汇额度限制,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行备案制,允许租金的本外币自由调换,允许企业借外汇,给予税收减免等。
优惠政策加之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信用背书,极大地促进了合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2.问题暴露期(1988年~1998年)。
在经历了诞生初期的快速发展后,融资租赁业因制度问题导致严重欠租,在90年代几近倾覆。
1987年,政企分离,国家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提供担保,使承租人的责任主体发生变化,出租人权益失去保障,而开始了大规模的追逃欠租行为。
这一时期的欠租问题因涉及广泛、规模巨大,在世界范围内都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时期出租人起诉承租人的欠租违约事件还因法律上融资租赁的性质确定问题而遭败诉,导致许多租赁公司破产、清算或者业务停滞。
3.恢复调整期(1999年~2007年)。
1999年后不到两年的时间,租赁的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等相关的四大支柱,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租赁的外部环境得到彻底改善。
租赁公司的融资功能开始向中介和资产管理功能方向发展。
“入世”谈判时美欧对我国开放融资租赁市场的要价,催生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起死回生。
到2007年,我国“入世”5年保护期结束,银监会颁布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放开了商业银行控股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限制,使我国租赁业重获新生。
4.跨越式发展期(2008年至今):
政策放开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相继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带动下,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以及天津等地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将支持融资租赁业上升至国务院层面,重大利好进一步加速了金融租赁业发展步伐。
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金融租赁市场。
二、金融租赁渐成气候
截至2016年9月末,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55家,比2014年底增加了25家;
注册资金1599亿,比2014年底增加627亿;
业务总量19070亿,比2015年底增加了1770亿。
2015年企业数量与注册资金年增长速度分别为57%和40%,达到自2007年以来最高水平,业务总量于2014年突破万亿(见表4)。
金融租赁行业前六家资产规模均已过千亿,其中规模最大的工银租赁境内外资产总额已逼近3000亿规模。
统计显示,2015年度租赁投放金额达到7108.55亿,实现营业收入938.66亿,利润总额234.43亿。
表42013年—2016年9月全国金融租赁发展概况
年份
2016年9月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企业数量
55家
47家
30家
23家
注册资金
1599亿元
1358亿元
972亿元
769亿元
业务总量
19070亿元
17300亿元
13000亿元
8600亿元
数据来源:
Wind资讯。
55家金融租赁公司分布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上海数量最多,共10家(见表5),规模上天津领先,天津辖内8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总资产突破5200亿,资产规模占到全国金融租赁行业的近30%。
据统计,金融租赁公司中银行系企业数量最多,占比近60%,其次为独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厂商类金融租赁公司占比最少,仅占10%左右。
在融资租赁全行业中,与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相比,金融租赁企业数占比最少,为0.9%,但业务量占比最大,占全行业业务总量的38.5%。
表5全国金融租赁企业地区分布情况
地区
企业数
上海市
10
辽宁省
1
西藏自治区
天津市
8
安徽省
2
广西自治区
广东省
4
湖北省
黑龙江省
北京市
3
河北省
山西省
江苏省
云南省
甘肃省
浙江省
河南省
贵州省
山东省
江西省
福建
重庆市
新疆自治区
中国租赁网。
成长的烦恼
2015年国务院印发《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突出强调了融资租赁业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推进融资租赁服务在公共领域的应用、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政策东风的劲吹下,我国金融租赁业迎来了又一次发展浪潮,但在租赁市场渗透率以及拉动实体经济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发展中还面临多重烦恼。
一、金融租赁业市场渗透率低,对实体经济拉动作用不强
一国融资租赁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是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即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
世界上成熟融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平均在15%-30%之间,美国租赁市场的渗透率多年来一直维持在30%左右的高位。
而我国的融资租赁渗透率不足5%,说明我国融资租赁业是以融资为主,而非以实体经济投资为主。
这主要是因为:
1.注重大企业忽视中小微企业,带动作用不强。
金融租赁盲目追求航空、船舶、电力、医疗、矿产等大型项目,以大型企业为主,在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创新意识薄弱,在理念、模式、产品、服务上未能有效发挥自身优势服务于中小企业,与银行信贷具有极大的替代性。
2.业务以售后回租为主,直接租赁占比低,对拉动实体经济作用不大。
新增设备的租赁才能增加生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做存量资产的售后回租显然对经济的刺激作用不足。
尤其是一些大型国企、央企并不缺钱,而是用售后回租得到的资金进行类似的放贷业务,显然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作用不大。
击鼓传花式的交易,反而推高了市场的资金成本。
很多金融租赁公司对放贷驾轻就熟,加之短期之内要迅速占领市场,售后回租逐渐成为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这也是市场渗透率一直上不去的主要原因。
3.缺少有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机构,促销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远未能发挥作用。
具有金融机构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其市场定位侧重于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而具有厂商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其市场定位是为母公司设备销售对象提供融资服务,促销母公司的产品。
当前以银行系为主的结构,过于注重融资功能,其他功能作用发挥不足。
4.对金融租赁认识存在偏差,制约了承租人范围的扩大和金融租赁客体的扩展。
当前,我国社会各界普遍缺乏对金融租赁的了解和认识,淡化资产所有权,注重使用权和实际效益的市场观念没有被广泛接受。
由此使得一方面承租人结构分布不广泛,多数企业在考虑生产设备投资时,只想到银行或者即使选择租赁业仅作为权宜之计;
另一方面则导致租赁客体十分有限。
我国政府部门、理论界对租赁客体及业务的理解和界定十分狭隘和简单,过分强调融资而忽视资产管理、市场推销等其他功能。
由此使得目前我国金融租赁面临市场需求不足、总体规模偏小、租赁渗透率较低等问题。
二、金融租赁业现阶段面临“空壳化”难题
在宏观政策的鼓励刺激之下,多方资本融入融资租赁市场。
目前开业一年内无业务做的租赁企业空置率全国达到65%,有些地区达85%。
除实体经济不景气之外,非理性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及税收政策调整是推高空置率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2013年下半年,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了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的规定。
至2014年底,监管层将再度收紧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门槛的预期,导致企业匆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在2015年初,四大自贸区采用备案制注册,部分地区甚至允许返程投资,导致在之前审批制下没有获批的公司纷纷通过备案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许多企业是在没有准备好业务如何开展,高杠杆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就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
另一方面,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新政策中提到,租赁公司实收资本达1.7亿才可享受即征即退。
1.7亿门槛的设定,在当前人民币贬值情况下,外资到位困难较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难以达到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税收成本的提高以及监管思路的转变,对融资租赁企业积极性形成了一定的打击。
三、制度、政策环境不完善
1.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金融租赁法律,而银监会2014年3月13日颁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虽对金融租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仅处于部门规章层次,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而有关的法律规范只分散在《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章节。
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在市场准入、风险防控、监管、合同范本等方面的问题都未能从立法角度得到根本解决,金融租赁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得不到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制约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2.外部环境建设不足。
一是当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缺乏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当出现承租人违约时,租赁物不能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二是“营改增”后,金融租赁业整体税负大幅增加,金融租赁交易主体平等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明确,如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
三是在金融租赁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对于一些金融租赁专业问题的认知还缺乏共识,不利于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资金来源渠道狭窄
我国对金融租赁业在资金渠道上实行过度监管,整个行业缺乏稳定资金来源。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向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以及同业拆借等来筹集资金,但是有些业务在具体操作时必须得到相应监管部门的批准,比如发行金融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要求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且得到银监会的批准,因此在实际经营中,金融租赁公司很难通过这两个途径筹集资金。
过度的监管也抑制了金融租赁业的业务创新。
发展金融租赁:
地方实践探索
2014年以来,随着国家层面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全国大部分省市均出台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意见,其中,天津、上海、广东发展较早,经验相对成熟,浙江通过试点先行也探索出一定的发展经验。
一、天津——打造中国融资租赁聚集区
天津是国内最早提出系统性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地区,起步早、力度大、政策措施配套。
在税收政策和海关便利方面争取到了国家大力支持,在地方财政补贴方面力度较大,另外天津还非常注意在监管、法律保障及融资租赁企业服务方面的配套措施,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规范融资租赁创新业务的发展。
在国家整体环境欠缺的背景下,创造了适宜金融租赁发展的小环境。
近年来,天津把融资租赁业作为重要的金融主导产业来打造,凭借着政策支持和产业集聚效应,天津正在成为国内融资租赁业的聚集地。
天津经验成为各地发展融资租赁业的重要参考。
1.完善法律保障。
市高院、市政府及金融局等部门先后发文,建立起租赁登记对抗制度,并确立了融资租赁登记查询的司法效力,有效避免了租赁物权属纠纷,降低租赁业务风险。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维护租赁业务安全。
2.鼓励业务创新,推动集聚发展。
积极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并设立金融创新专项资金,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创新。
率先开展了SPV租赁、保税租赁、跨境租赁、离岸租赁、转口租赁、联合租赁、基础设施租赁、批量中小企业租赁、租赁资产交易等数十种创新业务,大部分已经向全国推广。
具体包括:
①在促进产业升级方面,创新发展了“金融租赁公司+制造商+厂商租赁公司”三位一体的租赁业务模式,金融租赁公司联手三一重工、中联重科等国内大型制造商企业帮助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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