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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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内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
(四)法律效力
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五)审批对象
注册在本市,并以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咨询服务为目的的规划设计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初次申请许可的许可
a)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有注册本市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b)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升级的许可
a)、乙级升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有注册本市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
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7)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2年以上。
b)丙级乙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同上述初次申请许可之a)的各项;
(2)取得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2年以上。
3、变更的许可
a)涉及规划编制单位合并、分立、异地迁移等重大变化的变更许可
(1)具有注册本市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已经取得相应等级的规划编制资质;
(2)符合上述乙级、丙级初次申请,或者乙级升甲级许可的审批条件。
b)涉及规划编制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许可
(2)涉及变更的内容须经工商部门,或企业法人单位经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或事业法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换证的许可
(1)具有注册本市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已经取得甲级或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许可证书满5年前三个月或上次换证后满5年前三个月。
(2)符合上述乙级、丙级初次申请许可或乙级升甲级许可的条件。
5、补正的许可
(1)注册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取得的乙级、丙级资质证件损毁或遗失;
(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应至少在一份全国性或本市市级纸质媒体(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刊登《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损毁或遗失公告。
6、依申请注销
a)依申请注销
(1)具有注册本市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已经取得乙级、丙级的规划编制资质;
(2)不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申请人申请办理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
b)依职权注销
(2)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换证的,或法人依法终止的。
7、其他规定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
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4)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申请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办理变更,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6)《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证件等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补证。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持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乙级、丙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许可、升级许可,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重大变更、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出具机构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一、
申请
原件
申请人
1
纸质
1、说明申请资质等级
2、申请人加盖公章
二、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2
电子
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下载
2、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
附件资料
-----
----
------
其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彩色复印件
工商部门
加盖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资料
-------
(1)
身份证
公安部门
(2)
任职文件
董事会/股东会/上级主管机关
1、加盖申请人公章
2、企业法人为申请人董事会或股东会
3、事业法人为上级主管部门
(3)
学历证书
大专院校
2、境外学校需国家教育部认证
3、外文证书需要翻译机构译成中文
(4)
职称证书
职称评定机构
3
技术人员资料
每名技术人员提供
2、每人一份
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社保部门
1
1、连续3个月
2、社保机构出具
劳动合同
1、加盖申请人公章
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明(财务、后勤人员除外)
大专院校/国家住建部/职称评定机构
1套
1、学历、注册资格、职称证明每人至少一份。
3、境外学校需国家教育部认证
4、外文证书需要翻译机构译成中文
4
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及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
房产登记部门/租赁合同双方
5
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复印件
各1
6
设备、软件购置发票等证明
各销售单位
7
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合同双方
1个以上
有效技术服务合同
注:
1、升级许可、重大变更、换证的,还需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证书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住建部/市规土局
1、办理阶段需复印件
2、许可决定阶段原件
复印件应逐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
2、一般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提交资料名称
出具机构
数量
一
说明变更情况和原因
二
批准变更单位名称的文件
1、变更单位名称时提供
2、需核对原件
批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企业法人:
董事会、股东会
3、事业法人:
上级部门
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3
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2、证明需核对原件
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明需核对原件
住建部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其他部门
3、乙级、丙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补证应提交的材料
原件/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补证申请书
全国性或本市市级纸质媒体上刊登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损毁或遗失公告。
新闻机构
整张报纸
4、乙级、丙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书
原《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市规土局
1本正本、2本副本
正副本
三
原《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出图专用章》
申请人刻制,市规土局备案
备案数
图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人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下载获取《城乡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人印章;
(3)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函,明确申请事项。
如初次申请、升级、注销等。
(4)申请人应当下载并签署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以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书面承诺文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申请人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人代理人应当在接到市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
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6)申请人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审批期限
(一)申请期限
申请换证的,申请人应在取得甲级、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许可证书满5年前三个月或上次换证后满5年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申请升级的,应在取得原城乡规划编制资质2年后提出。
申请补证的,应当在刊登公告后一个月内。
申请其它许可的,无特别规定。
(二)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办理期限
1、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升甲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换证、变更、注销:
20个工作日;
2、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初次申请许可、换证、补证,丙级升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许可:
3、乙级、丙级资质的变更、注销:
14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本局初审的
1、通过初审的
(1)初审决定:
《关于申请甲级<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初审意见的函》
内容:
申请人名称以及事项名称、等级、通过初审日期、初审单位等
主送:
国家住建部
公开:
依申请公开
(2)颁发证件:
在《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内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加盖市规土局公章。
2、未通过初审的
初审决定:
未通过初审的意见》
申请人名称以及事项名称、等级、未通过初审日期、初审单位等
(二)本局许可的
1、批准的
(1)审批决定:
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决定;
内容:
申请人名称以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决定日期、决定单位等。
主送:
主动公开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
申请人名称、法人、地址、电话以及城乡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编号、等级、有效期、发证日期、发证单位。
有效期:
自发证日起5年,届时需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2、不批准的
不批准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三)补发的
同
(二)本局许可的,但是有效期按照原证有效期注明。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2、网上申请
电子报建: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国定节假日除外)
可预约延时至17:
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我局委托上海市规划协会向申请人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21)64271866*608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上海市规划协会咨询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有关事项。
1)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有明确答案的直接予以回答;
网上有相关宣传资料或者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提供其查阅途径;
对于答案不明确的先予以记录,并与申请人约定答复方式。
申请人要求提供依申请公开材料的,请其向信息公开窗口申请。
2)协会应当将答案未明的咨询问题1日内移交经办处室。
经办处室在5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答复申请人。
3)我局总窗口等部门接到电话咨询的,均应主动告知规划协会的咨询电话。
十四、投诉渠道
(一)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
北京西路99号邮编:
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初次申请许可、升级许可、换证
1、办理环节: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相关部门会办等。
(二)变更、注销、补证
书面审查。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许可决定在市规土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附录一《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办事流程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办事(外部)流程示意图
附录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含初审)申请文书样本
一、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申请人: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登记情况(表一)
项目
原登记情况
现实际情况
单位
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办公用房面积
注册资金
其他资质及等级
职工总数
专职技术人员
下属分支机构情况
名称
固定地址
固定人数
兼职人数
返聘人数
是否独立法人
业务范围
负责人
说明:
1、“原登记情况”指2002年核定及换证情况。
2、其他资质及等级是指建筑、市政等工程设计资质。
3、“下属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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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规划 编制 单位 资质 审批 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