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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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与专利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补贴以下企业支付科技与专利保险费用的资金:
我市及所辖各区(市)县、高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企业,拥有成都市级及以上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法人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政策和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确立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定资金预算、决算,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负责指南制定与发布,补贴资金申报受理与审核,资金核拨和专账管理,资金检查,绩效考评组织等工作
。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企业。
第五条市科技局每年度发布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补贴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含保险公司资质、年度重点引导类和一般引导险种的保险内容等。
市科技局对保险公司申请的险种进行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保险公司的险种不予以补贴。
由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已认定或合作开发的科技保险险种、专利保险险种和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纳入指南,不参加评审,可以按规定享受补贴。
对其他不参加评审的保险公司或险种不予以补贴。
第六条保险公司依据指南提出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评审申请,申请补贴的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应符合指南的要求。
成都市科技评估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集中受理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评审申请,并组织专家对保险险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公示程序后,保险公司即可开展科技与专利保险活动。
第七条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
对购买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
对首年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按其购买该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
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一般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
第八条如果企业某项科技与专利保险可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与专利保险项目实际保费支出金额。
如存在超出保费支出金额的情况,则减少本补贴资金补贴,或企业应将多出的补贴资金退回市科技局。
第九条每年对每户企业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每年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
起保日自11月21日起至12月31日的科技与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延至次年受理,受理时间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补贴标准也按下一年度政策执行。
对当年度截止日前已起保而未申请的科技与专利保险保费以后年度将不进行补贴。
如当年度预算资金不足,对已申请的保费补贴只延后至次一年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
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三章
申请和审定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另行制定,企业填报时请到市科技局()上下载;
2、正式保单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银行贷款证明(融资类保险必备)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4、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拨款通知单或合法收款票据。
6、其他。
第十三条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常年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具体负责申报资料的初审、复核以及科技与专利保险统计、与保险公司对账工作等。
有关统计资料及信息每半年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对申报资料完整且无疑问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核,并将申请表和合法收据报送市科技局审定,其余资料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留存备查;
对申报资料存在疑问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应要求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完善,逾期不能进行补充完善或补充完善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以受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企人,并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企业如对答复不服,可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复核。
第四章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拨款通知单或合法收据以及申请表进行审定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随时监督检查有关申报资料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与专利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送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查。
保险公司应按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及时报送科技与专利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与专利保险费补贴资金。
企业应诚信申报和管理补贴资金,对不诚信申报和管理补贴资金的,视为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如存在以上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享受补贴的投保企业应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的绩效考核或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市)县可配套设立区(市)县级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为3年。
原《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财教〔2008〕227号)作废。
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申请企业(签章):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二0年月
填表须知
1、企业应认真负责填写本表;
2、本申请表书面文档两份,不得以元珠笔填写,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加盖骑缝章;
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3、随申请表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具备科技与专利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签发的科技与专利保险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其它材料。
4、填表时请注意每张表格的填报单位(已注明)。
企业基本情况
(由申请企业填报)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符合补贴的企业称号及号码
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万元)
上年度税后利润
(万元)
申请的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是否已被列入其它财政保险资金补贴计划
□是□否
我公司是成都市区(县)工商局注册企业,符合享受成都市政府对科技企业实行科技与专利保险费补贴的相关政策要求。
本企业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与专利保险工作。
企业法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月日
企业基本情况补充
本表仅限于有进出口信用保险的申请企业填报
产品名称
(一)
出口国别
产品数量
总价值
(美元)
产品保险金额
保险费
元(人民币)
保险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
(三)
(四)
企业法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月日
企业实际保险费缴纳表
本表由签发科技与专利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填报。
保险险种
保险单号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元)
合计
保险费合计大写
保险公司经办人签章:
保险公司法人代表签章: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科技与专利保险费补贴审核表
(本表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填列)
保险险种及编号
企业保费实际支出
补贴比例
补贴金额
备注
审核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享受科技与专利保险费补贴。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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