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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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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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
资格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3年以上,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一等奖以上。
(三)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10年以上者,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群众文化专业理论知识,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新。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20万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和受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批示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活动总体设计方案)1篇。
第六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总导演、第一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撰稿等参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或省文联主办的全省性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参与3个以上省辖市主办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
(二)独立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国家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应出具获奖原件证书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展览1次,同时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国家级二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4次。
3.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2部,或中篇小说6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2部,或诗歌、散文集4部。
(三)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第七条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八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
资格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五)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馆员资格10年以上者,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新。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撰写(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2部(汉字共20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受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批示认可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活动总体设计方案)各1篇。
第六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总导演、第一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撰稿等参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市文联主办的全市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参与3个以上区县联合组织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
(二)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3次(其中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
2.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公开展览1次,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获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3.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1部,或中篇小说4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2部。
(三)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第七条初次申报或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3年以上,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前3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八条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九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
资格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专题调研报告2篇。
(三)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专业调查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指导、演出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1部和小型作品5部。
2.创作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8件。
上述1、2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主创、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或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一等奖2次,或市(厅)级二等奖4次,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和县级一等奖共6次。
3.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中短篇小说4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1部。
(三)主要参与完成1项市(厅)或2项县(区)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四)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创建工作,并获得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七条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3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学历或资历破格申报:
(一)获得文化部“群星奖”或江苏省“五星工程奖”银奖及相同等次其他的奖项。
(二)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创、辅导(导演)的新作品获省(部)级三等奖3项以上。
第八条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九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
“申报专业+级别+姓名”,例如:
“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李四”。
3.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在申请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五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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