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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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剂配制和药检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并不得由非从事制剂配制工作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岗位人员兼任。
5制剂室从事制剂配制和检验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含)以上药学学历,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6制剂配制及检验,至少应各有2人,配制和检验人员必须分开,不得相合兼任。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9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本标准、专业技术及岗位操作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每年至少培训考核一次并有记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房屋与设施
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11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要求相应的照明、室温调节、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
12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制剂品种要求相适应,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开,办公室、休息室与配制室分开。
13各种制剂应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每个剂型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进入洁净区应设有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等设施。
14无洁净要求的工作场所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不得对配制造成污染。
15无洁净要求但产尘大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避免成为污染源。
16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7制剂室应按制剂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药品GMP2010版“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制剂室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无菌药品生产操作环境按照药品GMP2010版无菌药品附录的要求。
18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定期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并符合相应洁净级别要求,其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合规定,并定期检测和记录。
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应符合规定。
1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并应保持相对负压。
20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墙壁与顶棚、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
21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22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制剂配制工艺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宜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65%(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3洁净室(区)应根据配制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制剂室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24洁净室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产生污染。
无菌生产的A/B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
在其它洁净区内,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布局和维护,并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
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25非创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特殊制剂的配制场所应能密闭和有防污染的措施,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
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
26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操作应与其制剂配制严格分开,有良好的排风和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等设施,并与配制规模相适应。
27应有与配制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的仓储区,并保持清洁、干燥,有良好通风设施,温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应定期监测。
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
28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三、设备
29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设备、衡器、量具等,内服和外用制剂所用器具应分开。
30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制剂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制剂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31毒性药材的前处理工序应使用专用设备、容器。
32非无菌制剂的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33与制剂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和吸附药品。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4配制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
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35制剂室应具备与配制制剂相适应的纯化水制备设备。
配制无菌制剂所使用的注射用水,必须采用多效蒸馏水器制备,并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标准。
无法循环的水处理系统及纯化水使用量较小的制剂室,要有保证纯化水质量的有效措施并确保执行。
36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应规定储罐和管道清洗、灭菌周期。
用做配制无菌制剂的注射用水,需储存时储罐的通气孔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用70°
C以上保温循环。
37用于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配制和检验的要求,要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校验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38所用设备应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设备显著位置有状态标识。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9设备、仪器应有专人管理,建立档案。
并有相应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等记录。
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制剂的质量。
四、物料
40应建立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应有能准确反映物料数量变化及去向的相关记录。
41物料应从合法供应商处购进,供应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其中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可不审计《药品GMP证书》,未按批准文号管理的辅料可不审计药品注册批件。
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具备药包材注册批件。
42制剂配制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所供原辅料和药包材检验报告书和产品合格证明,并保留至有效期后一年。
43所有用于制剂配制的原辅料在投料前必须按法定标准(对部分没有法定标准的辅料,执行行业标准或内控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用于配制制剂,确保配制制剂的原辅料符合药用要求。
非无菌制剂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44制剂所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保持相对稳定,合理贮存和保管。
购入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有详细记录,每件包装上应附有明显标识。
45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不合格的物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6各种物料应按其性能与用途合理存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规定条件贮存,挥发性物料或易燃溶剂应存放在安全处,避免污染其它物料或引起燃烧。
4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保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48物料应按规定的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49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50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应按品种、规格,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按实际需要量领用;
标签出入库、销毁应有记录,不得流失。
五、卫生
51制剂室应制订卫生管理制度;
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由专人负责。
52配制间内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个人物品和杂物。
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53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施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4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5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6应制定消毒剂的配制规程并有配制记录。
5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制剂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限定使用区域。
58应制订空气净化系统定期清洁、维修和保养的规定并执行。
59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室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穿。
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60不同洁净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应定期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
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应制定工作服清洗周期。
61洁净室(区)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62制剂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的配制和分装工作。
六、配制管理
63应根据法定的工艺和处方进行配制,制定并严格执行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上述文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修订,不得擅自改变配制工艺和处方。
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眼用制剂、标签或说明书适应症中用于手术、严重创伤或开放性伤口的其他制剂,必须严格按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64配制规程内容应包括:
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处方、批量及关键工艺参数、配制工艺和操作要求,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贮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容器)的要求。
65应对制剂室设施及设备、制剂处方、工艺、质控方法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所有验证记录应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记录、验证报告、评价和意见、批准人等。
66制剂配制验证内容应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配制工艺及其变更、设备清洗、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关键设备及无菌药品的验证内容应包括灭菌设备、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制剂配制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67制剂用水必须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标准的规定;
普通制剂应使用纯化水配制,无菌制剂应使用注射用水配制。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水质应定期按现行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全检,每次检查均应有详细记录。
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68每次配制后应进行清场,并应有清场记录。
每次配制前应确认无上次遗留物方可配制。
清场记录内容应包括:
工序、品名、规格、批号、清场日期、清场操作过程、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操作人、检查人签名等。
清场记录应纳入批配制记录。
69每批制剂均应按投料和产出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程序处理。
70每批制剂均应编制配制批号,并标明配制日期、贮存条件;
效期制剂的应标明有效期。
71不同制剂(包括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同时在同一配制操作间内进行。
配制过程中应避免称量、过筛、粉碎等可能造成粉尘分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72中药材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炮制、洗涤等加工,需要浸润的中药材应做到药透水尽。
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应用于洗涤其他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应在一起洗涤。
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应露天干燥。
73中药制剂生产中所需贵细、毒性药材或饮片应按规定监控投料,并有记录中药制剂生产过程中,含有毒性药材的药品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74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器、设备需有醒目的状态标志,应标明物料名称、批号及数量等。
75无菌药品生产用物料、容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无菌药品的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无菌药品生产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非无菌药品液体制剂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无菌药品生产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76配制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77每批制剂均应有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
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包括:
配制日期、制剂名称、规格、产品批号,各工序的操作者、复核者、清场者的签字。
相关设备、关键工艺参数;
处方、相关工序的原辅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的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配制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
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记录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涂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认。
配制记录应完整归档并至少保存一年。
78制剂室应配备必须的工具书,如药典、医院制剂规范、制剂注解、制剂学、药品检验学等。
七、质量管理
79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和药检室负责制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每批制剂按法定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
80药检室应按制剂规模、品种设立化学、生物、仪器、等检测室和留样观察室等。
制剂规模小的可酌情合并,并应符合检验工作的需要。
除允许委托检验的项目外,药检室应有与制剂品种、规模、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81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82药检室应制订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建立取样和留样制度;
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检定菌、培养基及试验动物等管理办法,并制定检验人员职责。
83动物试验室和饲养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微生物限度检测室、阳性对照室、无菌检测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室的设置应符合药品GMP(2010版)要求;
阳性对照室和抗生素效价测定室应有独立的人流和物流设置,严格与其它检查室分开,其空气净化系统如不是独立设置的系统,则阳性对照室必须采取过滤后直排等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对检测涉及高致病菌的,建议采用生物安全柜。
84质量管理组织应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并履行质量否决权。
当变更供应商时,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审查批准变更程序。
应制定和执行偏差处理程序,所有偏差应有记录,重大偏差应有调查报告。
85对制剂成品要按规定检验,必须有完整的检验原始记录及所有批号的制剂检验报告单。
检验记录的书写应规范,字迹要清楚,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并有检验人、复核人签字,原始记录应保留一年。
制剂成品检验报告单应有检验人、负责人签字。
86制剂标签必须印制清楚,应标明品名、批准文号、规格、含量、批号、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贮存要求、效期、内服、外用、眼用等。
不同用途的制剂标志应明显。
标签容纳不下的应附使用说明书。
87制剂成品发放前必须对配制记录、质控记录等进行审核。
未经检验合格和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批准不得发放使用。
88应根据所配制品种的特点规定使用期限。
89质量管理组织应规定自检的程序,定期组织对制剂配制的自检。
自检应有计划,并按计划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自检应有记录与报告。
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及改进措施等,并对上次的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开展检查。
八、其他
90应制定制剂配发管理规程,制剂配发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凭据。
内容包括:
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
91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保留病例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92制剂室应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抽验、监督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
93配制制剂品种应有申报制度,应有制剂品种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94制剂室应建立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
95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文件起草、审核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应有责任人签名。
不得擅自变更文件。
如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执行。
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文件的制订、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有关配制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96制剂成品应有质量稳定性考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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