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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6、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火灾和交通事故。
居民火灾和公民私有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7、什么是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指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者暂时丧失的伤害。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8、什么是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9、什么是急性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是指有毒有害物质一次性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须对该人员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天。
10、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谁负责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是什么?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3、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报到什么层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哪些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5、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事故处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6、个人有权报告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吗?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7、社区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什么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8、政府部门有安全生产的值班制度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19、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奖励吗?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0、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可否只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除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外,必须同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1、单位发生火灾可否只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单位发生火灾,除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外,必须将火灾情况同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2、单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否只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
单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外,必须将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同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3、事故只造成人员轻伤报告吗?
只要造成了人员伤亡,无论轻伤、重伤和死亡,都要报告。
24、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都不是本单位的报告吗?
事故无论对什么人造成的伤害,都要报告。
2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后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如何报告统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死亡的,应当补报人员伤亡的变化情况。
26、因生产安全事故轻伤人员转为重伤的,如何报告统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轻伤转重伤的,应当补报人员伤亡的变化情况。
27、单位租赁的各种运输车辆和聘用的司机,在执行该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如何报告统计?
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发生伤亡事故的,应由单位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28、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事故,如何报告统计?
到哪个单位工作发生的事故,就由哪个单位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统计。
29、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
职工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事故,由单位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30、职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发生事故,是否报告统计?
职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伤亡事故,不属生产安全事故。
31、单位内部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实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谁报告统计?
不论单位实行何种承包、租赁等经营管理形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均由原单位负责报告统计。
32、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同一场所作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如
何报告统计?
交叉作业发生事故的,由事故主要负责方负责报告和统计。
报告期内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各单位自行统计各自的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与哪一次事故为同一事故;
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作为一次事故统计上报。
33、单位异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如何报告统计?
单位异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告统计,事故报告抄送单位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4、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责任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36、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什么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7、哪些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38、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权利?
获得保障权:
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受教育权:
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知情权: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制权: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赔偿请求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9、从业人员有哪些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义务:
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受教育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报告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0、《安全生产法》对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1、《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2、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3、哪些单位必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吗?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称为高危行业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4、非高危行业单位如何配备人员管理安全生产?
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45、哪些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6、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包括哪些内容和方式?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主要内容有思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三种,即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的专业教育和经验性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47、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哪三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项目(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岗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其中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48、公司(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是什么?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还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9、项目(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是什么?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项目(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0、班组(岗位)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是什么?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5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谁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52、什么是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53、哪些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电工作业;
焊接切割作业;
制冷与空调作业;
高处作业;
矿山作业(通风、瓦斯检验、排水、尾矿坝);
危险化学品作业;
烟花爆竹作业;
爆破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
5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同时满足:
年龄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55、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有限期是多少?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限期6年,每2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到每4年
1次。
56、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有哪些内容?
县级以上医院健康状况检查;
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本工种安全知识考核。
57、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遗失后如何补办?
遗失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申明作废,并持个人身份证明到原考核、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58、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可:
(1)教学方式、设施及场地符合本工种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2)有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教员;
(3)有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4)具有培训质量、培训安全的保证体系。
59、特种作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发证单位可依法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60、什么是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61、用人单位应如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用人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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