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不动产登记中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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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不动产登记中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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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权籍窗口
①查询——房地关联(出具房屋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登记情查询函并对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图形入库;
③核对申请人信息及指导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窗口;
3、审核;
4、登簿;
5、缮证;
6、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收费标准:
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承诺时限
一般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业务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较复杂的特殊情形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公告期或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因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③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④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或者减免证明;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为便民需要,应提交的资料与权利期限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申请人只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受理窗口签订出让合同);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电子文档);
(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标准:
五、办理程序
①查询——房地关联(出具房屋登记资料查询表、房屋登记情况查询函并对房屋登记资料进行核对);
五、承诺时限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
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
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
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理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6、缴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六、承诺时限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二、法定依据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登簿。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次性告知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一并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6、房屋已竣工材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书、竣工图、平面设计图、房屋楼盘表等【后三项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7、房地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测绘报告原件及电子文档;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为便民需要,应提交的资料与权利期限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申请人只需在受理窗口签订出让合同);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
(7)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审核;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继承、受遗赠的一次性告知办理;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提交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并实地核查;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
取得了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3、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4、地役权合同原件;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缴费、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
已进行了地役权登记的地役权人;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县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
(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一次性告知
4、地役权转移合同。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
1、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
2、共用不动产权的已取得其他共用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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