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SQW0107人事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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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报到,当天算正式上班,10:
00以后报到算隔日上班。
7.3新选人员办理报到时,应填具“报到程序单”,用人单位派人协助办理报到手续。
8试用
8.1新选人员均应先行试用,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期间应接受公司所安排之实习及训练,未依规定参加实习及训练者不得正式任用。
8.2新选人员试用期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无条件立即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8.2.1部门主管认为不合格者。
8.2.2个人资料有不实之填报者。
8.2.3未能于限期內交付文件证明者。
8.2.4经主管单位调查属本章第6条所列任何一项者。
8.3新选人员到职经分配职务,应即赴指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请求选调
8.4新进人员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8.5试用人员于试用期满,并经核定合格后,视为本公司之正式员工,其试用期间年资与正式录用年资合并计算。
8.6试用不合格而遭辞退者,不发任何证明。
第三章服务守则
9遵守事项
9.1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之督导与指导。
9.2员工除办理本公司一切义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或以职务上之名义为他人作任何职务上之契约或保证。
9.3员工对于本公司之标准书、帐表、文件、图面等,不得帶出办公场所,若与自己无关者也不得翻阅。
9.4员工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其掌管事务,均不得对外泄漏。
9.5为预防发生危害及保持公司內部秩序,必要时公司得对员工施以门卫检查,员工除有正当之理由外,不得拒绝。
9.6各级员工不得有营私舞弊怠惰失职及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如有发现此行为者,应主动报告公司,公司将对报告者给予奖励。
9.7员工未经公司之许可,不得擅自集会、结社、印发揭示文书或有宣传广播之行为。
9.8员工应遵守上级为配合工作需要所作之职务调动,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
9.9员工如对上级有所报告时,应按级呈转,但奉命陈述者不在此限。
9.10员工未经主管单位许可,不得任意携带外人入厂参观。
9.11除在指定场所外,员工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9.12员工严禁酗酒、赌博、斗殴等伤风败俗之行为。
9.13员工在工作时间內不得吃零食、打瞌睡或其偷懒行为,非经单位主管许可,不得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同擅离职守处置。
9.14为保持电话畅通以利业务处理,员工在上班时间內不得打私人电话,接洽公务时必须简明扼要,缩短通话时间。
9.15员工未办妥正常手续,不得取得公物公款。
9.16员工因经直接主管同意后,才可在规定地点会客,会客时间不超过十五分钟。
第四章职位薪资
10资格认定
10.1从业员资格认定每年办理一次,其办法另行订之。
11资格再认定
主管級人员取得现有职位满二年者必须就现行资格实施再认定,其办法另行定之。
12待遇
12.1本公司员工待遇依政府法令规定区分经常性给予和非经常性给予两大类:
a.经常性给予项目如下:
本俸、职务加给、绩效奖金、生活津貼、全勤奖金(限直接从业员)、加班费。
b.非经常性给予项目如下:
年终奖金以及其它政府法令规定之非经常性给予均属之。
12.2本公司员工待遇支给为月薪制,支领月薪日为每月五日。
12.3有关员工待遇之支给标准依从业员薪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作息与考勤
13作息时间
本公司员工每周上班时间以四十小时为原则,其作息时间,均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13.1每周六、周日员工按国家规定放假,加班者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工资。
13.2每天工作时间:
上午八时至十二时,下午十三时至十七时(个别部门除外)。
14打卡规定
14.1上下班除副课长級(含)以上主管免打卡外,其余人员每日上、下班,加班均应打卡。
14.2识別证损坏或遗失除经主管单位证明外,其它因素导致未打卡(含打卡未输入正确资料者)均以忘记打卡论。
14.3员工确因上、下班忘记打卡者,最迟应于隔日10:
00前到人事处领取《忘打卡单》呈经理/课长签字证明后送人事单位办理销案,忘记打卡而未依规定办理销案者,当日一律以旷职论,使用“签字证明”有不实事情经查明者,除当日以旷职论外,并以记大过处分。
14.4员工忘记打卡或名牌遗失月累计达三次即记申诫一次。
14.5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经发现者,除各记大过一次处分外,托人打卡者当日以旷职论.
14.6上班打卡后无故不出勤者,除记大过一次外,当日以旷职论。
14.7若遇停电、电脑故障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之情況时,不必打卡,由人事单位办理销案。
15.迟到与早退
15.1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內上班者以迟到论,工作时间终止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以早退论。
15.2超过十五分钟者以旷职半日论。
15.3迟到、早退月累计每达三次者记申诫一次。
15.4员工如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情況而致迟到者,经主管证明后,得免以迟到或旷职论处,并以事假办理。
16公停
a.本公司因停电或其他因素致使无法生产者,得通知员工办理公停或改调其他时间上班。
b.办理公停必须填具“公停申请单”,述明公停原因、时数呈课长級主管核定。
c.公停期间,薪资以本俸之1/2核定,全勤奖金照发。
17加班
17.1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要求员工于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工作,员工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
17.2本公司加班区分为一般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及国定假日加班。
17.3加班区分
17.3.1一般日加班︰指正常上班日延长工作时间者。
17.3.2例假日加班︰指休息日而正常出勤和延长工作时间者。
17.3.3国定假日加班:
指国定假日而正常出勤和延长工作时间者。
17.4加班时间计算
17.4.1一般日加班︰除另行注明连续加班外,均自下午17:
30起算。
17.4.2例假日、国定假日加班︰上午自8:
00~12:
00下午自13:
00~17:
00晚上自
17:
17.4.3员工加班以半小时(30分钟)为基本计算单位,未满半小时者不计。
17.4.4加班时间以加班单申请时间和实际加班打卡时间之较少者为核定标准。
17.5加班之申请
17.5.1员工加班须填具加班申请单述明加班原因,时数,呈课长以上主管核定后依规定报支加班费。
17.5.2加班申请(更正)单一式一联格式,于加班当日下午3:
30时之前送人事单位准备晚餐及人员控制。
(1)一般日加班于加班当日下午3:
30之前分送人事单位报支加班费.
(2)例假日加班于前一日下午3:
30之前分送人事单位报支加班费
17.5.3若有特殊情況未能及时填报加班单者或员工因事实需要必须更改加班单者,得填写加班申请单呈经理核准后于次日上午9:
00前送人事单位,逾期概不受理。
17.6一般规定
17.6.1公司因业务需加班者,员工得服从主管安排,不得拒绝。
17.6.2加班作不实之记录、从事不实之工作或擅离职守者,经查获属实,一律记过(含)以上惩处。
17.6.3全组、课、部假日加班:
按正常上班纪律规定。
17.6.4值班人员应配合人事单位不定期作加班过程之查核工作并將查核结果送交人事单位处理。
17.6.5各单位主管也应加強事前管制和事后查核工作,由人事单位、值班人员查抽加班狀況。
17.6.6从业员例假日加班可申请补休,补休方式为加班一天以补休一次为限,补休时数不足部分发予加班费。
补休限当月內补休完毕,当月內未补休完毕者均以核发加班费办理.
17.6.7员工加班由公司供应用餐者,依员工用餐管理办法办理。
17.6.8加班超过晚上十二点时,第二日经主管同意可作调休,调休时间限2小时內并
填写加班更正单知会人事单位。
加班原则上不得超过十点,若有特殊情況需超过者,需事前说明,经主管批准并知会警卫。
17.6.9填具加班单后,如在实报加班时间有差异需有加班更正单单据提出。
18出差
18.1员工因公需要出差时,应事先填具“出差申请单”(如表人事110A)呈部门主管核准后始得出差。
18.2各部门主管对公差之派遣,应视公务之性质及事实需要详加审核,如利用公文处理即可达成任务者,不得派遣公差。
18.3员工出差应按出差最捷近路程计算,非事先经呈核准者,不得故意绕道,延长出差时间。
18.4有关员工出差申请依据“出差暨旅费支给办法”办理。
第六章给假
19给假
19.1员工请假应填具《请假卡》说明理由、请假日数及缴附有关证件呈主管核准后,由人事单位登录给假。
19.2员工请假必须觅妥职务代理人或由直属主管指派职务代理人,未有职务代理人者
者不得给假。
19.3请假假期届满未上班,又未办理续假者,以旷职论。
19.4有关员工给假悉依“员工给假办法”办理,其办法另行订之。
第七章奖惩
20奖惩建议
员工遇有奖惩功过时得由业务相关主管(含直属主管、人事单位、稽核单位)填报“奖惩建议书”,呈主管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发布奖惩命令办理奖惩。
21奖励
21.1员工奖励种类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和嘉奖四项;
记大功壹次在薪资中给予270元奖励,记功壹次给予90元,嘉奖壹次给予30元。
21.2本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视情节依前条奖励种类签报奖励之。
a.对业务、技术之研究改善,提升品质、降低成本有特殊功绩或提有利计划,经采纳施行并有所成效者。
b.对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举发或防止,而使公司減免损失者.
c.遇非常事故,采取权宜措施应付得当或奋勇救护得以保全人命或公务者。
d.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或产品有特殊功效者。
e.节约原材料或利用废料有显著成果者
f.领导有方使公司业务发展有相当收获者。
g.预防机件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提早完成因而增加生产者。
h.代表公司对外参加各项活动表现优异者。
i.工作努力积極、任劳任怨、熱心服务堪为同仁表率者;
其它合乎奖励之事情。
22惩处
员工惩处种类区分为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扣点五种;
记大过壹次在薪资中扣除270元,记过壹次扣除90元,申诫壹次扣除30元。
23免职
员工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免职处分
23.1于雇用时为虛伪意思表示,使公司误信而有损害之虑者。
23.2于厂区內非指定区域吸烟者。
23.3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业务主管或其他员工及其家属进行恐吓、強暴、胁迫或重大侮辱者。
23.4洩漏业务上或技术上之机密,致公司蒙重受害者。
23.5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23.6在厂內或宿舍內妨害风化或聚賭者。
23.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工)三日,全月累计达六日或全年累计达十二日者。
23.8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之物品,致使公司受到重大损害者。
23.9偷窃或挪用公款、公物经查属实者。
23.10致使公司名誉受损者。
23.11违反刑事法律者。
23.12利用职务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有事证者。
23.13伪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23.14公开诋毀公司之名誉及信用、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挑拔劳资双方感情者。
23.15携帶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及危险品入厂者。
23.17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23.18未经许可,兼职或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性质事业者。
23.19唆使外人要胁、恐吓、殴打本公司员工有事证者。
23.20参加非法组织或不良帮派者。
23.21一年內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未经功过抵销者。
23.22吸食、贩卖強力胶、鸦片或其他毒品。
23.23其他应予免职之事情者。
24记大过
员工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24.1遗失机器或器具、帐簿、传票、公司重要印信及文件或其他重要物品者。
24.2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致使公司受损者。
24.3进出工厂不接受警卫人员检查,強闯出入工厂者。
24.4擅离职守致使发生事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24.5发现危害公司安全,不即速报而回避、任其发生者。
24.6因疏忽或监督不周致使发生重大灾害者。
24.7搬弄是非,制造团体不和及传播不实之谣言影响工作情緒者。
24.8頂撞上司态度傲慢或殴打主管者。
24.9直属主管明知所属人员有舞弊事情者,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发者。
24.10损毀公司设施或擅自涂改文件、撕毀公告函件者。
24.11误开支票金额造成公司损失者。
24.12託人打刷卡或代人打刷卡者。
24.13借故请假前往其他机构工作者。
24.14连续旷职两日者。
24.15多次于工作时间内睡觉。
24.16其他应予记大过之事情。
25记过
25.1滥用职权或有渎职、失职之行为者。
25.2对主管或同仁恶意批评或诬告之行为者。
25.3因工作疏忽致使公物损害者。
25.4对上級指示工作阴奉阳违,故意拖延,未能如期完成工作者。
25.5未经主管单位准许擅自帶外人入工厂参观者。
25.6未依操作规范工作致影响生产者。
25.7未经许可进入禁止进入之场所者。
25.8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贵重仪器、生产设备、电脑及其周边设备,其教唆或帮助他人为之者亦同。
25.9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25.10利用出勤时间办理私事,影响公务者。
25.11工作时间內睡觉。
25.12经管财务盘亏者。
25.13拒绝主管人员合理之指挥、调度、监督者
25.14开会、讲习、受训无故缺席者。
25.15受训人员故意不参加测验或不按时缴交心得报告者。
25.16执行原物料、物品验收、点交有不确实之事情者。
25.17虛报加班者。
25.18利用公司网络上网查询或下载与工作无关之资料者。
25.19其他应予记过之事情者。
26申诫
员工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记申诫之处分:
26.1在工作场所內嘻戏、口角或喧哗扰乱秩序影响生产者。
26.2态度散漫、服裝不整或行为不检者。
26.3工作时间內阅读与工作无关之刊物。
26.4积压公文延误时效者。
26.5工作时间內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6.6未穿著公司制服上班者。
26.7骑乘公务机车未戴安全帽者。
26.8上班时间未佩戴识別证不听劝告者。
26.9上班打卡后,不及时进入工作岗位,而在工作场外休息或逗留者
26.10承办业务失职,情节尚属轻微者。
26.11检查或监督人员业务执行不力者。
26.12破坏环境卫生者。
26.13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者。
26.14其他应予记申诫之事情者。
27功过抵销
27.1员工在同年度之功过可予相抵,如嘉奖壹次抵销申诫壹次,其余类推。
27.2同一年度內之奖惩得依下列合并计算:
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申诫三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
第八章考核
28考绩
本公司各級主管对于所属人员应就其业绩责任、职务能力及行动态度隨时考核记录,作为评核之依据。
28.1考绩区分为“上期考绩”及“下期考绩”,其考核期间如下:
上期考绩:
每年7月份办理,考核期间自当年1月1日至6月31止。
下期考绩:
每年1月份办理,自上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止。
28.2各部门办理考绩应以该期时间內所表现状况为主,不涉及时间外之事物。
28.3各部门办理考绩应采取双方沟通方式,先由员工本人自我评价再由主管复评,如发现成绩有差异时,主管应召集自评人作沟通,当面向部属作说明。
28.4考绩影响范围有年终奖金、年度调薪,资格认定及资格再认定,各部门应客观、公平、确实办理,以免影响员工之权益。
28.5员工考绩管理其办法另行订之。
第九章选调
29选调
29.1公司因业务上之需要或为求员工适才适所,得依据下列原则调动员工职务及工作地点,员工不得藉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29.2员工如有推诿、拒绝或未依规定日期报到就任新职时,视同自动离职。
29.3调动后之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其体能及技术可胜任。
29.4凡奉选调之人员,应由部门主管先填具“人员异动联絡单”层呈核決,主管核定后,由人事单位发布人事命令。
29.5以上选调分为內部选调与外部选调。
29.6奉选调之人员在接替人员未到职前,其原职务应由该部门主管暫派其他人员代理。
29.7员工之薪资,在未赴新职前按原职核计,赴任新职后则按新职核计.
29.8员工接到选调命令后(拒绝接受命令书视同接受办理离职),除特殊事情,经总经理核准得宽延报到期限(以一周为限)外,应于“人事命令书”上指定日期前办妥移交手续,赴任新职。
29.9有关人员异动、轮调其办法另行订之。
第十章解职
30当然解职
31.1员工在职死亡或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者为当然解职。
31.2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31辞职
员工因故不能继续服务或试用时间不适职时,作业员应于5日前,职员应于10日前填具“辞职申请单”,经核部门长准后,填写“离职程序单”,依规定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始得离职。
未依规定办理手续,押金不予归还,薪资暂由公司保留,相关证件手册由公司暂时保留。
32免职
员工凡触犯本规定之第七章第24条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或解雇,并令其于当日內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否则停发未领薪资及其他可领款项,押金不予退还,案情重大者送司法机关究办。
33资遣
33.1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得解雇一部分或全部员工:
a.员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不能胜任时。
b.因业务性质变更或业务紧缩,有必要減少员工时。
c.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个月以上时。
d.员工有惡性传染病时。
33.2依前条之规定必须解雇员工时,其预告期间依下列条款办理之
a.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b.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廿日前预告之。
c.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卅日前预告之。
33.3员工于接到上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请假外出,但解雇前请假累计不得超过4日,请假期间本俸照付。
33.4未能依前项期间预告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项规定预告期间本俸照给。
33.5以下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资遣
a.自行辞职
b.死亡
c.员工因违反奖罰规定而被免职者。
33.6公司因本章之第33条第1款规定须资遣员工时,得依下列规定发资遣费:
a.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薪资(本俸、职务加给)之资遣费。
b.若有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按一个月计算。
c.不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算。
34停薪留职
34.1本公司员工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得依下列规定填具“留职停薪申请单”,办理停薪留职,未满六个月者,得办理离职手续。
34.1.1服兵役奉令征召服役者。
34.1.2伤害须休养者,应检附医院证明,办理停薪留职,期限以1年为限。
34.1.3进修研究凡出国深造、继续求学或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关之研究,得检附入学许可证或缴费证明单申请停薪留职,期限以毕业或结业证书所载日期为主,最高不超过两年。
34.1.4其他特殊事情停薪留职,得检附有关证明文件,述明理由,其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一个月,最高不得超过六个月。
34.2本公司员工如因伤、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经以事假扺充后仍未痊癒,得命令停薪留职。
34.3利用停薪留职就任他职者,一经查明后,追溯停薪留职日起视为辞职。
34.4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申请复职时,如原服务单位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保留优先录用权,有缺额时通知复职。
34.5停薪留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
34.6停薪留职期满复职者,得填具“复职申请书”(如表人事117A),薪资支领停薪留职前本俸,其他津貼按规定核发。
34.7停薪留职期间服务年资不计。
35复职
员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应于下列规定期间內申请复职,否则得给予免职:
35.1因服兵役申请停薪留职者,应于退伍后卅日內申请复职。
35.2因案停薪留职,经偵查判決无罪或不起诉处分者,应于五日內申请复职,逾期未申请复职或经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得给予免职或解雇。
35.3因伤、病停薪留职者,期满后应于五日內检具伤病痊愈证明书申请复职,逾期仍未痊癒申请复职者,得予资遣。
35.4因特殊需要申请停薪留职者,应于期满五日內申请复职。
36退休
36.1员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退休:
a.服务年满十五年以上,年龄满五十五岁者
b.服务满二十五年以上者
36.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令退休:
a.年龄满六十岁者
b.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堪胜任者。
36.3奉准退休人员,除因工作上之需要,呈总经理核准以顾问或特约人员聘用外,不得再予以任用为正式编制內人员,有关顾问聘雇管理办法另行订之。
37抚恤
37.1本公司之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均可办理抚恤。
37.2前款所称因公死亡,系指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
37.3员工因下列事情之一而致死亡者,除核给抚恤金外,得敘明事实层呈总经理另行议恤酌予加发特別恤金。
38.3.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37.3.2不顾危险盡忠职守扺抗強暴者。
37.4员工因自殺或其他敗德、犯罪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抚恤补助金
37.5有关员工抚恤办法另行订之。
第十一章教育训练
38教育训练
为培养各級人员在组织系統上充份发挥其职能,并予启发其知识和技能,进而达到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员工教育训练遵循《教育训练控制程序》。
39教育训练体系
本公司教育训练,包括下列各项:
a.新进人员职前训练。
b.阶层別教育训练。
c.员工在职教育训练。
d.专业教育训练。
e.其他辅助性教育训练。
40请假、考核
40.1员工接受受训通知时因疾病或重大事故,出具证明,经部门主管(作业员为课长、职员为部经理)核准后转送主管单位得申请延期补训外(同一班次以壹次为限),应于指定时间、地点向主办单位报到受训。
40.2员工参加教育训练达六小时(含)以上者,应于课程告一段落或结训一周內撰写心得报告,层呈主管核阅后转送主管单位汇总存查
40.3各部门人员参加各种训练,其受训成绩列为考核及参加资格认定职位派任时重要依据。
40.4有关教育训练规定另行订之。
第十二章福利
41办理劳保
凡本公司员工自到职日起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福利等设施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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