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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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2
民间借贷表现形式及对银行业的影响
在股市低迷、楼市调控严格背景下,民间资金投资渠道更加狭隘;同时受信贷紧缩影响,中小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更难以通过正规信贷途径获得资金,以上两点,客观上为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条件。
但由于借贷合同规范性较差、法律保护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监管等,民间借贷经常处于较高的风险状态,对社会造成较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成因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于民间的融资方式。
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及经济的快速增长,整个社会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膨胀。
当银行信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时,民间借贷应运而生,民间借贷的勃兴,一定程度上是对金融市场真实供求关系的一种呈现,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
就在公众把目光集中在银行停贷、老板“跑路”、担保人自杀这些社会现象时,往往忽略了推动这一波金融动荡的多重复杂因素:
实体经济的盈利率下降、炒作之风盛行;国有银行的利率不能反映真实水平,资金蜂拥到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骤松骤紧的货币调控放大了金融波动的影响。
(一)民间借贷的存在形式
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型。
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势必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
二是发放高息借贷型。
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
三是简单履约型。
这种形式较为常见,双方只是简单履行一下手续,大都是仅凭一张借条和一个中间证明人即可成交。
期限或长或短,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的关系的深浅而定
四是口头约定型。
这种形式大都是居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较为普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浙江民间资本就高达万亿元,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
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成因分析
一是社会传统的渊源。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
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是资金供求的失衡。
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短缺状态,并且长期以来资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坏账比例居高不下。
一方面,个别行业的贷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费;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小企业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小企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中小企业及部分私企贷款太难,旺盛的资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这种严重的资金失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三是社会公众闲置资金大。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许多城乡居民除已满足基本生活外,还节余相当数量的资金。
这些资金,由于存入银行利率低,投入炒股、购买资金等风险大,经商办企业又缺乏经验、管理能力。
一些居民在高利息的诱惑下,便把闲置资金以高利息投向自认为风险小而又急需资金的公司、企业或个人。
四是信贷政策的制约。
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的存贷差在增大,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甚至出现了贷款负增长,进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
由于种种原因,那些急需资金的个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在难以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情况下,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如某铸造厂2004年建厂之初,由于建厂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缺乏担保物不能在银行取得贷款,造成生产资金不足,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后以5%-10%不等的月息,向民间近30人借贷资金500万元才得以正常生产。
五是手续简便是动因。
银行贷款门坎高、手续多、时间长,为了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向银行借贷,一般情况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进行,且必须经过申请、抵押物的评估、资质调查、审批等一系列的程序,到银行发放贷款一般至少需要10余天或者更长的时间,使许多人难以及时取得充足的贷款。
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只需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利息及还款方式,一般在签好协议后即可领到借款,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六是金融监管的薄弱,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性。
首先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其次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因此,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现行多层次经济主体金融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
二、对银行业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的借贷活动不断增多,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民间高息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危害性不容忽视,极易引发经济纠纷、刑事犯罪和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整个区域经济银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可能增加借款人违约风险,进而对信贷资金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目前我国在银行贷款方面存在门坎过高、手续过多等弊端,合法筹资渠道的不通畅迫使一些个人和单位以高于银行几倍、十几倍的利息去借高利贷。
虽然高利贷有时确能解决一些个人和单位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借贷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会损害国家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高利贷则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
另一方面,企业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扰乱和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威胁银行资金来源
民间借贷对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冲击性。
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民间借贷的利率大都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一倍甚至几倍。
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资金富裕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使部分闲散资金发生转移,对金融机构吸收资金造成很大压力,影响了银行筹集资金的能力。
据媒体报道,温州市金融办相关人士透露,9月底,温州市政府向浙江省政府提交《关于要求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请示》,由省政府出面,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600亿元,期限1年,专门用于支持温州银行机构增加对困难企业的融资规模。
(三)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有稳定性,助长高利贷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指出,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高利放贷活动实际就是一种未经批准的商业性质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
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四)易诱发银行从业人员利用工作特殊性参与其中,引发道德风险
非法高息融资案件往往涉及银行员工,他们利用银行员工的特殊身份和工作的便利,他们或自己坐庄、低借高贷,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信贷资金和群众信任,或牵线搭桥、充当掮客,或被人驱使、协助民间借贷资金进出银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从而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给银行资产、经营和声誉带来严重影响。
石行长在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2012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2011年,全国建行发生了7起员工涉及民间借贷的事件,有的涉及金额达数亿元,暴露出的风险十分突出。
我省金融同业去年下半年也发生了这方面的问题。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从权威渠道证实,浙商银行信贷员卷亿元跑路部分小银行成高利贷平台。
圈走客户巨款的蔡磊,曾是浙商银行南京分行秦淮支行的信贷员,蔡磊是一名隐匿于银行体系内的高利贷操盘手,初步调查显示,其涉及金额达到了以亿计的规模,目前已经不知所终。
银行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犹如“银行内鬼”银行内部如何加固防火墙、监管部门又该如何有效监管是我们目前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解决对策
针对民间借贷对银行业的不利影响,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强化利率管理,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一是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二是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二)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做好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
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银行体系。
在国有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占据银行业主导地位、主要服务于大中企业客户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结构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服务于中小客户群体的股份制小银行机构。
(三)加强金融监管,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建议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从事融资的企业,具有政策性强、风险度高、影响面广的特点,应对其设定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成立条件,要完善市场准入、市场巡查制度,严把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核定关,加强源头治理。
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强化自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该建立民间借贷的监测系统,掌握民间资金通过非注册的金融机构的融通情况,尤其是融资规模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作为实施货币政策和监管窗口指导的决策参考。
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授信用途的真实性管理
一是加强授信前调查,对涉及高息借贷的企业一律不发生信贷关系。
二是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受托支付面要达到100%。
三是加强贷中平行作业的授信前条件审查和用款条件审查。
四是加强贷后管理,加强企业账户监测。
争取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防止我行信贷资金流入高息借贷企业。
五是及时了解合作客户法人代表动向,是否存在异常行为,关注合作客户账户资金是否存在异常往来,对抵质押物、担保单位的合法合规性、充足性进一步明确。
(六)打造金融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011年,全国建行发生了7起员工涉及民间借贷的事件,有的涉及金额达数亿元,暴露出的风险十分突出。
我省金融同业去年下半年也发生了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员工从事民间融资行为监管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要重视员工的管理,深入排查,严格禁止员工涉及民间借贷,要从政治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各个金融机构要以此为契机,持续开展内控理念教育,重视提升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日常管理与异常行为排查。
最近,监管部门也发通知要求进行重点风险排查,特别是员工从事融资行为的排查,我们要认真开展此项活动。
在解决短期问题的同时,研究探索员工行为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切实增强员工行为管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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