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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简报或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开;
适宜对社会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进行公开。
主要通过以下五个平台公开:
(一)会议公开。
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党员旁听会等形式,将党务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二)文件公开。
设立“党务公开文件查阅处”,通过党内文件、刊物、简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务。
(三)专栏公开。
适宜向党外公开的,设置“一栏一屏”。
即:
设立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及时公布党内信息。
党务公开栏可与政务公开栏合并使用。
(四)媒体网络公开。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党务工作。
开通党务公开热线电话、意见箱和电子邮箱,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开通党务公开网站或网页,设立“党务公开”栏目,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公开。
第三条公开的程序
党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拟定内容、组织审核、实施公开、意见反馈和登记归档”五个步骤实施公开。
(一)拟定内容。
初拟公开内容,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在广泛征求和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后,进行补充完善。
(二)党组织审核实施公开。
党组织班子成员召开会议,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后,向党员群众进行公开。
(三)实施公开。
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分别进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等。
(四)意见反馈。
收集处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五)登记归档。
各党组织要将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处理落实情况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公开时间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即时公开。
(一)长期公开。
对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党组织的机构设置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应长期公开。
长期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直到事项变更、撤销、办结之日结束。
(二)定期公开。
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
定期公开一般可据情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即时公开。
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即时公开。
即时公开须在公开事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时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
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党内通报的主要内容是指党内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决定的意见和措施,本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二)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重大项目安排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四条
通报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五条
通报的形式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四、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各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
需转交有关职能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
有关职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
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
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党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党务公开事项登记簿》、《党务公开会议记录簿》、《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簿》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党务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
登记内容是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
第三条党务公开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
第四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四条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八、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主要范围是:
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
无故不参加活动、未完成工作任务,予以解聘。
第六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十、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党务公开工作,加强各级党组织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党务信息传递更加准确、全面、及时、有效,促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负责党务公开重大新闻的对外发布,代表党组织或工作部门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党务公开的信息,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审阅新闻稿件,回答记者提问,接受记者采访;
协助党组织做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闻发布工作;
协助党组织处理有关本单位部门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工作;
负责安排和接受媒体采访。
党务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
涉及党务公开方面的重要部署、重大决策、重要项目、重要事件;
有关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热点问题的处理意见、态度和措施等;
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方式包括发布会、通报会、党务公开监督员座谈会、答记者问、接受媒体采访等。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的方式,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情况;
发言人根据实际需要或按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部署进行临时性新闻发布。
根据授权发布新闻。
党务公开新闻发布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在新闻发布前,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新闻发布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严肃新闻发言人工作纪律。
常规性信息定期按时发布,突发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发布,不得隐瞒或拖延。
涉及重大问题的信息由县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各单位部门不得随意发布。
第八条
要结合各自总体工作安排,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
第九条
制订新闻应急方案。
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新闻发布程序,及时提出新闻处置方案或建议,把握新闻发布主导权。
包括拟订新闻稿,确定是否对外公布或通过何种方式对外公布消息等、在遇有社会公众特别是上级媒体关注的特殊情况时,及时研究制订新闻发布方面的对策。
第十条
及时评估新闻发布效果。
每次新闻发布活动后,新闻发布以后,要进行发布效果评估,了解社会各界的反映,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应追踪上级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情的动向,以检验发布效果。
如发现媒体有不符合事实的、有失偏颇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的误解等状况,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等形式以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十一、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制度
为畅通党务公开的信息渠道,保持党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性,实行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制度。
党组织统一领导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工作。
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有效。
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级党组织工作人员有收集党务公开的信息的责任,并主动向有关部门反馈,不扯皮,不推诿。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的日常工作。
并明确负责人,指定承办人。
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
(一)及时研究处理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处理结果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反馈。
(二)反馈形式主要有:
通过召开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反馈;
通过党务公开栏、触摸屏、网站等载体反馈;
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反馈。
(三)对署真实姓名反映的意见,向反映人告之处理结果。
(四)建立党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台帐,完善各类信息资料。
十二、党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六)党务公开工作的资料是否健全。
党务公开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进行考核。
检查考核要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党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合规、公开不及时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公开、假公开等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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