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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理公证程序
根据公证法第四章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四、五、六章规定,办理公证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4、申请日期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二、审查
(一)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三、出证和送达
(一)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1、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反社会公德;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
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三)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司法部正在研究调整当前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待新的收费标准下发后公布)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
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元部分,收取
0.25
%;
********
元至
元部分,
收取
0.2
0.15
0.1
*********
元部分,收取
0.05
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
(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
20000
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
1
%,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
元的,按
元收取;
20001
50000
0.8
50001
100000
0.6
100001
元
至
500000
0.5
500001
0.4
0.3
2.
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
400
元;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每件收费
650
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
850
元(涉外收养,每件收费
1100
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
%收取,最低收取
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
(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
80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
300
(四)办理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
150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
700
3.
对物的保全:
)不动产每件收费
800
)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
4.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
900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
(六)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
500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
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
100
四、
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
%收取,
最低收取
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
100-300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
60
(三)清点遗产,每件收费
300-600
(四)保管遗产,双方协商。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
200-400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公证监督,每件收费
500-1000
(二)直接参与,每件收费
1000-2000
(三)证明有关文件,每件收费
500-800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
100-200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
件收费
300-800
九、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
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
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
200-500
(三)
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
认证事务,
(登记费、
认证费、
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代拟与公民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
30-60
代拟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
50-100
修改与民事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
30-50
修改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
50-70
(五)解答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
10-20
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
20-40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
(三)非诉讼代理,收费
(四)参与经济谈判,收费
(五)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表公证词,收费
元,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
按所办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公证调解
调解民事纠纷,收费
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
调解经济纠纷,收费
300-500
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七)
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
30
(邮资、
交通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
(八)专项调查事项,每人每天收费
50-80
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
出收取)。
(九)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
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费
20
元,其他每
页收费
3
(十)当事人提供文书材料需打印、校对的,每千字收费
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
计算)。
(十一)翻译费,每千字收费
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二)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费
10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
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
50
%收取。
十二、本收费标准未列事项的收费,可比照类似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十三、
为支持企业改革,
减轻企业负担,
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
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限的
十四、
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和省管收费项目,
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
准。
十五、
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
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六、
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
并向社
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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