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对中小学校管理的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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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3)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一般构成要件
(4)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5)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
三、中小学管理的启示
(一)学校的免责事由
(二)加强预防机制
(三)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原则
(五)争取社会支持和建立有效的保险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近年来,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生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分歧。
本文针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人生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入手,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调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基础,同时也决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的免除。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及幼儿园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生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生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
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应是学生。
(2)、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发生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3)、学生伤害事故不仅指学生本人受到的伤害事故,还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事故。
(4)、从损害后果来看,学生伤害事故须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当前主要有以下观点:
监护关系、准行政法律关系、特殊民事关系。
学校作为教育活动的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单位,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对学生天然地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发生人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在研究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关键问题是学生伤害事故人生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该问题直接决定了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配、责任构成、举证责任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进而也直接决定学校对学生所应承担的职责范围、学校的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
学校在对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特殊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
明确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责任固然重要,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解决这一问题不可或缺的内容。
当然,并非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定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
理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有利于校方更好地预见其可能存在的隐患,完善其管理,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关键词:
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赔偿责任、中小学管理
Inrecentyears,studentsinschoolwereassaultedonfrequentlyinourcountry,whichcausedgreatphysicalandspiritualsufferingstothevictimandhisorherfamilies.Normalteachingorderwasdisturbedanditledtocountryandsocietylosswhichshouldnothaveappeared.Theproblemsonsafetyoflifeandrelevantremovalofthepersonalinjuryhavebecomeoneofthehottestproblemsineducationalfield.WeallknowthatChina”scontemporarylegalsystemlacksthelawsconcerningtheschoolaccidents,whichresultsinsomecomplicatedissuesandproblems.Referringtotheproblemoftakingthelegalresponsibilityfortheinjuriesofthepupilsandstudentsinhighschoolsandmiddleschoolsatschool,thispaperanalyzestherelationsbetweenschoolsandstudentsfromthe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theschoolaccidentsandthetypeofschoolaccidents.
Thebaseofthelegalsettlementsofschoolaccidentsliesinthedefinitionoflegalrelationsbetweenschoolsandstudents,whichdecidestheprinciplesandthescopeofresponsibilityforschoolaccidentsaswellasexclusionsfromliability.
Schoolaccidentdenotedthestudentintheschoolofprimaryschoolandthechildinkindergartenduringstudyingintheschoolofprimaryschoolandkindergartengerpersonalinjuryorcausespersonalinjuryordeathforotherpeople.Fromattendingtheactivityorganizedbytheschoolorkindergarten,schoolaccidentmusthave4importantconstitutiverequirements:
(1)studentisthemainpartofinjuryaccident;
(2)studentinjuryaccidentoccursintheeducationofschoolandkindergarten.(3)studentinjuryaccidentnotonlypointattheinjuryaccidentthatstudentgets,butincludethepersonalinjuryaccidenttootherpersonthatstudentcausesduringschooldays.(4)fromdamagedconsequence,studentinjuryaccidentmustcausestudentinschoolpersonalinjury.
Thelegalregulationofstudentinjuryaccidentdependonhowtolimitthenatureoftherelationbetweentheschoolandthestudent.Nowinthediscussionofacademiccircle,therearevariousviewpointsmainlyas:
guardianshiprelation?
Accurateadministrationlegalrelation?
Specialcivilrelation?
Inmyopinion,schoolhastheresponsibilityofeducationandmanagementasthespecialeducationalorganization,withtheresponsibilityofpersonalsafeaccidentinorganizationcampaign.Therelationofschoolandstudentshouldbeeducated,managedandprotected.
Researchofstudentsinjuryaccidentdamages,thekeyissueisthelifeofstudents'
injuryaccidentdamageliabilityprinciples.Decidestheissuedirectlytotheschool,studentandthirdpartydistributionofstudents'
injuryaccidentresponsibilities,responsibilities,composition,burden,theburdenofproofofexemptionconditions,damages,mitigationofresponsibilityinaccordancewiththeprinciplesandmethods,andthusdecidedtoschoolstudentsdirectlyonthetermsofreference,tobebornebythebasicfunctionandvalueorientation.Schoolofstudents'
injuryaccidentingeneraldoctrineofliabilityfixationofdamagesliabilityforfaultliabilityprinciple,principleshouldbespecialfortheprincipleofpresumptionoffault.
Clearresponsibilitiesofthepartiesafterthestudents'
injuryaccidentswhileitisimportanttopromptlyandproperlyaddresstheissueofdamages,safeguard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schools,teachersandstudentsisanessentialelementofaddressingthisproblem.
Ofcourse,notallschoolsareliableforstudents'
injuryaccidents.Undercertainconditions,evenifastudentinjuryaccidentscaused,theschooldoesnotassumeliability,thatisschoolsresponsibilityexemptions.Clarityof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schoolandstudents,clearprincipleinfavoroftheschoolstudents'
injuryaccidentsbetteranticipatetheirpossiblerisks,improveitsmanagement,reducetheoccurrenceofaccidents,goodeducationandteachingorder.
Keywords:
Student-injuredaccidents
Principleofliabilityidentification
Faultresponsibility;
Managementofseniorschoolorhighschool
2009年5月20日中午,浙江省乐清市向阳镇某中学几名学生在家吃过午饭后骑车到距学校1公里外的地方偷西瓜,被瓜农发现后追赶,两学生跳入河中,其中一人因不会游泳被淹死。
2010年11月14日清晨5时40分,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郭道镇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沁源县第二中学的900多名学生在公路跑操掉头转弯时返校时,一辆东风带挂货车冲过来,18名师生(一名教师)当场毙命车下,另有三名学生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还造成1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一人。
据报道,近3年仅北京市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纠纷时有发生,而且相当一部分事故处理周期为6个月至1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左右。
在涉及学龄青少年的伤害事故当中,不论学校是否与该案有关,是否具有法律责任,都经常会陷于缠讼。
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案件都是由学生伤害事故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所致。
学生伤害事故实际上就是校园事故。
不过,校园事故这个概念较为狭窄,不能概括学生伤害事故的全部。
按照目前有限的研究此类事故的文章来看,对这种事故的概念的界定还不够全面和准确,需要进一步斟酌和完善。
教育部制定的《办法》未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第二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办法所称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生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比较频繁,原因也是多种多样。
究竟怎样划分此类事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
前者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后者包括学校意外事故、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
按照《办法》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人生损害赔偿责任统称为责任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和其他学生人生安全事故。
这些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后者显得过于繁琐。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将学校承担的学生伤害事故人生损害赔偿责任界限规定明确,将学校不承担不属于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排除在外。
其实,本文的意见是按事故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学校当事人,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和学校补充责任事故三种。
1、学校责任事故
将学校应当承担的学生伤害事故称之为学校伤害事故是较为准确的。
在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时候,最主要的是研究这种事故,以确定学校的赔偿责任。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
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学校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包括以下十二种,在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些规定确定学校责任事故。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生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这些学生伤害事故,一般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设施设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过错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
如果受害人对人生伤害结果也有过错,可减轻学校的责任。
如果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对此类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以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追偿。
2、非学校责任事故
非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生的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发生或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但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而是由学生学生的监护人以及有过错的第三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
这种非学校责任事故分为两种:
(1)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负担责任的事故。
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舰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
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
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
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异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
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这些事故的责任,应当由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
(2)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的过
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学校已履行其相应职责,行
为并无不当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事故。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
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
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构成要件
不过,校园事故这个概念较
为狭窄,不能概括学生伤害事故的全部。
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
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虽然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作出界定,
但从该条例的第2条中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界定为“在中小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
教育部制定的《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第二条
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办法所称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
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
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笔者认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应结合上述一些规范的规定,
从构成要件上来把握它的内涵。
1、学生伤害事故构成应局限在学生这一主体。
在学生伤害事故
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是学生,或者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事故。
在前者,
学生是受害主体,是受害人;
在后者,学生是致害人,是实施行为致
人损害的加害行为人。
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首先是在学校学习的在校生。
学生伤害事
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即在校就读的学生,非在校
学生发生的事故,不是学生伤害事故。
其次,学生所在的学校,究竟
是什么学校,意见较为分歧,有的认为应当是中小学校,有的认为应
当包括幼儿园,有的认为还应当包括大学。
2、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发生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
活动之中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将学生伤害事故界定在
这一范围之中,是正确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教育和教学活动的范
围究竟应当有多宽,还要有明确的说明,在现实中发生纠纷的,很多
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不同的分歧意见。
首先,从时间上看,应是“在校期间”。
这里的在校期间,应
当作广义理解,即不是仅仅指形式意义上的在校期间,而是在学校对
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期间。
其次,从空间上看,一是“校园范围内”,包括学校的办公楼、
教学楼、宿舍楼、运动场、厕所、花园、植物园、空闲地以及其他学
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或者生活没施。
二是学校组织校外活
动的场所或交通工具内。
“校内”与“校外”,一般以校门为界。
但
校门外一定范围学校仍负有管理责任,这个范围应以校警或门卫的视
限为界,在这个范围内发生的诸如学生之间相互斗殴或第三人殴打学
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等,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3、学生伤害事故不仅指学生本人受到的伤害事故,还要包括学
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两方面的人身伤害事故,都是学生伤害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的
表现形式,是伤害和死亡。
在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界定中,仅仅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
事故和死亡事故,不包括学生本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
故。
4、从损害后果看,学生伤害事故须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无沦是学生本人受到的伤害,还是给他人造成
的直接损害,都必须是人身损害。
事故仅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的,如校
园内发生盗窃、抢夺、骗取钱财的行为,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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