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委托协议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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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适用于合作期间内的多批次散客及团队.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为各批次散客及团队的委托接待合同。
第四条:
委托的内容
甲方委托给乙方的业务,以委托行程内的安全、顺利运行为目的,其内容如下(但甲方可以根据个别要求限制或扩大下述安排业务范围):
(1)提供有益于甲方业务开展的有关交通、住宿、旅游设施、名胜古迹等的信息和实施方案。
(2)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交通部门签订客运合同并落实各项交通的安排、承运。
(3)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并符合甲方团队所需标准的饭店签订住宿合同并落实住宿安排.
(4)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安排用餐、旅游及观看文艺节目、购物等。
(5)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配备导游、翻译等。
(6)对计划外发生的事情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7)其它为保证甲方团队旅游活动安全运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条:
相关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时,各自向对方提供一份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旅行社责任保险协议及发票、开户银行、帐号、通讯地址、组织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名单(含联系电话、传真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委托接待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委托接待合同的签订办法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旅游服务时,应将行程接待计划(以下所指行程接待计划包括散客和团队)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以下将这些通讯方式的通知统称为“送达”)乙方,行程接待计划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旅游线路名称;
(2)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3)旅游行程中交通工具(包含航班及车次、旅游汽车标准)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4)旅游行程中住宿酒店的星级、房型、间数、陪同房类型等及其报价;
(5)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6)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及报价;
(7)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8)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当团操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12)双方确认的参团成员人数及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
(13)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二、乙方在接到前项团队接待计划书后,应迅速(最晚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七条:
委托接待合同的生效
(1)根据前条第二项,甲方在接到乙方行程接待计划确认书时,则甲乙间业务委托合同成立。
(2)乙方若对甲方前条第一项计划中的一部分不能受理,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若同意删除不能受理部分后仍委托乙方安排时,则应再次履行第六条第一项所定程序对甲乙双方的委托接待协议进行重新约定;
如果甲方不同意删除则视为协议解除;
(3)行程接待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被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其进行赔偿,可投诉到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
第八条:
委托报价
甲方接到客户请求之后,整理出初步方案,向乙方进行询价,乙方有义务给予及时回复,甲乙双方均应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操作。
一、对甲方的操作规定
(1)甲方操作人员必须以书面(包括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提出询价要求,条件不允许或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电话口头的方式。
(2)尽可能详细地表述客户的具体要求:
时间、地点、人数、等级、是否安排购物店等其它具体要求。
(3)特殊情况应注明最晚答复时间。
二、对乙方的操作规定
(1)乙方必须以书面方式回复(包括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
(2)甲方需要分项报价时,乙方的报价必须与甲方的询价要求逐条对应。
乙方报价应注明所含与不含内容,特别应注明:
航班信息;
酒店星级、位置、房型、是否含早餐;
早餐及正餐标准、种类、地点、餐顿、酒水;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导游、司机的小费、超时费,是否安排购物店,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等。
(3)乙方的报价必须准确,不允许提供模糊的数字或概念,并明确告知甲方报价的币种,甲方收到的乙方报价单,即刻构成甲乙双方合同的一部分。
因为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价格上涨的或甲方已经与客户签订协议的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原先的报价执行,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4)一般团队的报价,应在12小时内回复;
特殊要求较多的团队,可在24小时内回复;
甲方规定最晚答复时间的,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5)对于行程中不合理之处或由于交通等问题需更改之处,乙方在报价时,应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替代方案.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初或在每年度之初,为甲方提供尽可能完整的当地旅游资讯,其中的价格仅供甲方临时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
旅游资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乙方人员名单、岗位及联络方式,包括常用的导游、司机等。
(2)乙方建议在当地使用的酒店名录及价格。
(3)常用的接待价格:
每人天综合服务费、门票费、餐费、车费(超公里费)、导游服务费等。
第三章:
委托接待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委托业务的开始甲乙双方的委托业务合同一旦成立,乙方应立即着手安排业务。
第十条:
报告经过的义务
(1)乙方应适时或经甲方要求向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势报告委托业务的进展状态。
(2)对甲方的委托内容,乙方在安排完毕或判定不能达到安排目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逐次向甲方报告。
(3)甲方在接到乙方根据前项所做的部分委托项目不能安排的报告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变更该部分内容、或解除全部委托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
委托业务确认期限
(1)乙方原则上在甲方团队旅行开始一周前,履行前条各项所定手续,完成全部被委托的旅游业务。
(2)除前项正文中所规定的事项,如甲、乙间另有补充协议时,按补充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
费用的结算
(1)由于甲乙双方团队合作频繁,双方协商一致,团队出发前甲方支付乙方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余款月结,具体每团付款金额于协议附件的委托接待合同双方约定为准。
(2)团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团队结算单加盖公章(或合同章)连同甲方游客反馈表传真至甲方计调部门,并核对清楚结算金额。
(3)每月的1日-10日乙方将上月1日至31日之间接待的甲方的团队或散客的结算清单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结算专管员,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金额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财务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当月将结算款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4)如果因为行程变更而造成甲方预付费用超过实际产生的费用时,乙方应在团队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计调部门核对清楚结算金额,差额应于次日退还至甲方所指定的帐号上。
(5)对于前几项的规定,若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制定特别条款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四章:
委托接待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甲方变更
一、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或无法协调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团队未能按照团队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造成航班、车次、船班等交通方式提前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关接待单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达期间的住宿、用餐、住宿、导游陪同、交通承运、景点游览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利向游客或者造成变更的第三方索要相应的费用;
(2)造成航班、车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延迟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及其所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及时联系甲方或承运的交通工具公司,尽快落实准确的抵达时间,与甲方协商对于可能错过的餐饮、住宿、景点游览等应提前做好与接待单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视为全计划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导游员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在交通工具抵达的接站地点等候旅游团队,团队抵达后应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迟抵达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延迟抵达而造成的损失费用;
(3)造成航班、车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取消而未能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联系行程计划的相关接待单位,告知其实际情况,取消相关的接待工作,因交通方式取消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计划取消而造成的损失。
二、因为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团队未能按照行程计划到达旅游目的地的,甲方也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按照以下流程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造成团队提前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关接待单位安排提前接站的事宜,包括安排好提前抵达期间的住宿、用餐、住宿、导游陪同、交通承运、景点游览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造成团队延迟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及时根据新的甲方所提供的行程计划,与甲方协商对于可能错过的餐饮、住宿、景点游览等应提前做好与接待单位的取消工作,但不可视为全计划取消,乙方所委派的导游员及旅游客运车辆应在交通工具抵达的接站地点等候旅游团队,团队抵达后应一如既往的做好接待工作,因延迟抵达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延迟抵达而造成的损失费用;
因团队延迟抵达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造成团队取消的,在接到甲方的文字取消件或总经理口头确认后乙方立即联系行程计划的相关接待单位,取消相关的接待工作,并努力正确降低各项因团队取消而造成的损失费用;
因团队取消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变更
一、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需要对生效的旅游接待合同进行变更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包括战争、疫病、自然灾害、政治因素等)造成乙方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点游览、用餐等需要做变更时,乙方可以提出变更甲方所委托的业务内容;
(2)乙方在根据前项向甲方提出变更时,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变更后的安排方案送达甲方。
(3)甲方在接到前项变更申请后,应立即书面答复或同意乙方变更后方案或委托新的业务内容,委托新的业务内容,将作为新的委托接待合同另行处理。
(4)对于更改后的新的团队行程计划,乙方要尽力和相关接待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尽量安抚客人,并努力做好相关的接待工作,并将团队的具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
(5)甲方或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对第2项的申请及第3项的回答可以口头形式通知,但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申请及回答送达对方。
(6)视变更程度,当该团队提出解除合同时,甲方可以全部解除与该旅行相关的委托业务合同。
此时,甲方必须迅速将此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已收的此团团款;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委托接待协议生效后产生变更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双方按照以下流程协调妥善处理相关接待工作:
(1)乙方自什么原因造成所安排的交通、住宿景点游览、用餐等需要做变更时,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提出新的接待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时候可以做相应的变更;
(2)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已生效的委托接待合同进行任何更改,甲方如果不同意乙方的更改方案,乙方又确定无法按照原合同执行的时候,视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取消此团队操作,并按照损失的程度向乙方索赔;
(3)甲方在征得游客同意后如果同意乙方所做的更改方案,甲乙双方另立委托接待协议进行操作,因此造成的费用减少,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给甲方,增加的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4)另立委托接待协议时,乙方不得以其他借口推托、刁难甲方,应一如既往的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5)在甲方与客人签定协议后,乙方提出变更的,所有因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
旅程管理
第十五条:
宗旨
(1)甲方的团队在旅行中,如认为可能得不到应提供的服务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提供委托业务合同规定的服务。
(2)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得不变更委托业务合同中的内容时,如变更旅行日程,要尽量使变更后日程符合当初日程的宗旨.如变更旅行服务内容,要尽量使变更后的旅行内容与当初的一致,使委托业务合同的内容变更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六条:
接待质量标准
因甲方团队多为同行客户所委托团队,团队类型分为:
散拼团、独立团;
团队等级分别为:
普通团,特别关注团,vip团。
乙方在接待过程中应针对团队类型及团队等级的不同特点,在确保接待质量的前提下提供符合团队要求并符合以下甲方质量标准的服务,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和委托接待合同所确认的日程、标准、报价内容提供服务。
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条例》的要求,选择具有安全保障和质量保证的单位安排用餐、住宿、用车、购物等,为确保甲方团队能安全、顺利地旅行,乙方应按下列原则实施:
并按以下各项的要求严格执行:
一、酒店客房
(1)乙方不得使用模糊概念,将酒店以次充好,欺瞒甲方工作人员,乙方所提供的酒店必须符合甲方团队所要求的标准,一经确认之后的准确酒店乙方不得随意更改,除非经得甲方的同意,具体酒店标准以甲方操作人员要求为准.
(2)酒店硬件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国际等级星级标准,所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保养良好、运转正常,并配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及足够的提醒标志;
(3)酒店位置应符合交通便利、治安良好的原则,使客人的商务活动和自由活动既方便又安全。
(4)酒店的服务应热情周到,随时为客人的特殊要求提供有效的帮助。
如:
甲方要求乙方为vip团、特别关注团在客房放置欢迎卡、鲜花或果篮时,酒店能积极配合。
(5)酒店前台人员不得向除乙方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透露协议价格,因酒店人员向游客或组团社领队人员透露协议价格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向酒店追偿;
(6)如酒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星级的客房时(或分为主楼、附楼),乙方应在报价时特别说明。
(7)乙方安排的酒店不得对中国团队有歧视性行为,如单独安排早餐或与其它客人隔开用早餐,服务态度差等歧视性行为。
(8)乙方因自身或所预定酒店原因需要更改酒店的,所提供的酒店标准不得低于已确认酒店的标准,中间的费用差额由乙方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二、餐饮
(1)就餐环境清洁干净,具有国家允许经营餐厅的各项证照要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拥有足够的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停车场等)其所配备卫生间不准有污渍、异味。
(2)用餐需使用到的餐桌、桌布、餐具干净、清洁、无毒;
经营场所要有必要的防滑措施和警示标志;
(3)按餐费标准订餐,严禁克扣餐费,酒水及菜单按单团合同标准执行
(4)满足客人特殊要求,如:
素食、穆斯林餐等。
(5)餐食要卫生、可口、足够足量,如遇菜量不足或口味严重不符,乙方陪同人员应立即现场调整、解决,并避免以后再次发生。
(6)每桌原则上最多安排10人,超过10人,必须分桌。
(人数在12人以下不够分桌时必须增加菜品,菜量)。
三、城市间交通
(1)按照甲乙双方确认好的行程、日期、等级、班次安排城市间的交通,包括:
机票、火车票、船票等。
(2)由于不可抗力(如更改、延误、取消等)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但需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的损失,如漏订、错订等,由责任方赔偿。
(4)乙方有责任协助确认全程机票(包括内陆段)。
(5)遇航班变更,乙方负责及时通知下一站接待社或导游。
四、车辆
(1)必须使用在交通部门注册的合法运营旅游车,一定要为乘客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每团确认单上说明具体保额.
(2)严禁使用非运营车辆(黑车)以及超龄服役的车辆;
(3)车内外保持干净整洁,车内设施能正常使用,如麦克风、空调、阅读灯、窗帘、座椅调节、卫生间设施等。
(4)车况良好,保证机械设施运转正常、有效。
如出现意外,导致抛锚或其它影响行程的事故,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更换正常车辆,不得出现反复修车耽误行程的现象。
因此造成的投诉、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5)不得超载,至少要预留出1-2个以上空位,司机不得同意团队及导游以外的人员搭车或路上收客;
(6)司机应证照齐全、经验丰富、安全驾驶记录良好、服务热情,熟悉行程内路线、路况,如遇未知地点、路线,乙方应提前查询,确保将客人及时、准确无误地送达目的地。
(7)旅游车辆要确保有足够的空间供客人放置行李,能够正常使用,并保证客人物品的安全。
(8)司机在车上不得抽烟、喝酒、赌博、兜售物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中国道路交通法》《营运车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导游服务
(1)拥有导游执业资格的中文普通话或甲方指定的特殊语种导游。
(2)经验丰富,熟悉目的地的情况,特别是熟悉与旅游相关的情况,如交通、景点、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码头等;
(3)导游接机(站)时,应在机(车)抵达前到达机场(车站),按甲方要求举牌接机(站)。
(4)导游为客人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做到热情周到、主动到位,对经常发生或可能预见的情况要提前提醒或告知客人,确保客人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客人投诉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某地多扒手,被盗案件时有发生,应如何预防;
某地严禁吸烟;
在某景点易掉队;
如何保证不掉队;
万一掉队如何返回等。
(5)导游接送团和随团出席重要活动时.必须注意仪表,着正装.平时着装要求整齐、简洁、大方、得体,化妆要适度。
(6)遇客人参加自行安排的商务活动及用餐时,导游应积极配合、为客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7)导游应向客人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当地习俗;
但不得迎合个别客人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搀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8)在带团过程中,导游应严格执行接待计划,严禁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店、行程外客人需另行付费的项目;
或压缩计划内项目游览的时间。
(9)特殊情况下如需变更行程,应以保障客人利益为原则,经甲方同意并在甲方或由甲方授权者与游客签订行程变更同意书之后方可根据新的行程安排进行接待工作;
(10)严禁向客人索要小费;
(11)其他未提及的事项,导游的行为必须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旅行社法规》的相关要求,如果因为导游违反相应要求而造成的投诉,甲方有权根据旅客的要求或者法规的许可向乙方索赔;
六、购物
(1)以客人自愿为原则,严禁强买强卖,严格执行甲方计划内的购物安排,严禁增加购物次数及购物时间;
(2)每次购物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导游应告知客人,严禁擅自延长购物时间;
(3)如客人提出退货,乙方应无条件协助客人在离境前解决,不准将问题带入下一站或造成投诉;
(4)甲方要求无购物的团队,乙方不得安排客人进旅游购物店;
(5)乙方导游人员应告知客人购物退税有关规定,并在团队离境前协助客人办理退税手续。
七、娱乐活动
(1)严格执行接待计划内娱乐活动。
(2)严禁随意增加自费项目或高价销售自费项目,如因增加自费项目造成客人投诉,乙方应双倍返还客人所支出的费用.
(3)严禁乙方导游人员诱导或组织客人涉足黄、赌、毒场所。
第十七条:
领队或全陪
甲方或委托业务给甲方的组团社派领队或全陪陪同旅行时,领队有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协调旅程有关事项。
乙方及乙方选派的导游在旅行实施过程中,应听从领队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除了以上约定的权利义务,乙方为甲方旅游团队所提供的接待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要求,乙方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并造成游客投诉、索赔的,甲方有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乙方索赔:
(1)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2)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3)未经甲方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4)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5)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6)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7)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8)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9)地接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10)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11)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12)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13)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4)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第十九条:
接待部门的责任
乙方在履行委托业务合同时,由于乙方或乙方从业人员以及乙方委托的相关旅游服务部门的故意过失,对甲方或甲方旅游团(者)造成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对甲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七章:
事故对策
第二十条:
(1)乙双方事故对策责任人,要在履行本协议前,协商事故发生时的联络体制,另行交换事故处理备忘录。
(2)乙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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