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关于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责任的规定汇总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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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的异议和质疑实质是一种投诉
2
投诉:
招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提起投诉时间
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10日;
可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提出
招标文件:
开标日前5日内;
(异议)
评标结果:
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质疑)
投拆处理时间
收到投诉30个工作日
收到书面5日内审查,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收到投诉30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提起人
供应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
投诉受理人
财政部门,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受理本级预算;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重大项目为国家发改委;
接受质疑的招投标主管部门;
投诉书的内容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提起投诉日期;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及证明资料;
投诉受理条件
投诉人是投标供应商;
已进行了质疑;
投诉书内容合规;
有投诉有效期内;
属本级财政管辖;
同一事项未经财政部门受理;
其它;
不予受理情况
投诉人不是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超过投诉有效期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之外方式提出的
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
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应提供信息来源或证据
投诉人不是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无利害关系
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线索,难以查证
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及联系方式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未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超过投诉时效的
已作出处理决定,未能提供新证据的
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非投标人提出的
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盖章
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管部门的
未在公未期内在招标网上质疑的
(涉及评标细节或商业秘密不能说明真实及来源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
针对招标内容提出的---无效质疑不予受理)
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行政复议时间
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
行政诉讼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被告负责举证责任,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解决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行政诉讼也是二审终审制
2、仲裁与民事诉讼:
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
1、行政诉讼基本制度:
公开审理、合议庭、回避、不适用调解制度;
2、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1、警告、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5、行政拘留;
6、其它
处罚设定
1、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法规: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它行政处罚;
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
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个人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一般程序(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
3、听证程序(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有听证权利)
法律责任的规定
1、民事责任:
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及他人财产、人身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
因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因实施刑法中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1、恢复原状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实施;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处分、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可以单独适用;
特征:
1、整体性
2、双重性
3、局限性
招标投标法----民事责任
招标人
1、责任改正:
重签合同、重新确定中标人、重新招标
2、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投标人
1、中标无效
2、赔偿损失
3、转让无效、分包无效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代理机构
2、赔偿责任
评委会
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部门
招标投标法----行政责任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4、行政处分
5、暂停项目或暂停金拨付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资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没收投标保证金
警告、责任改正、通报批评、罚款、取消代理资格、暂停招标代理
警告、没收财物、3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取消评委资格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招标投标法----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行贿罪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承担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政府采购法----民事责任
采购人
责任限期改正、采购活动终止、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中标成交无效
承担赔偿责任
1、招标行为无效
政府采购法----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
没收其违法所得
罚款
停止预算资金支付
对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
在一定期限内取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取消代理资格
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警告、没收财物、罚款、取消评委资格
对直接负责人员及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刑事责任
伪造公文罪、毁灭公文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
串通投标罪、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造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2、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3、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必须满足法定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4、标的确定并且可能;
无效合同
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1、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害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3、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的;
申请撤销的期限为:
1年
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主体资格欠缺(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处分权人或超越代理权限的),需要有人追认;
沉默不够成追认;
效力待定与附生效要件的合同不同;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为合同的转让;
权利转让
转让的条件:
1、有效合同权力,转让不影响该权利的内容;
不能转让给债务人;
2、转让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3、须具有可转让性
4、必须通知债务人,不通知不发生效力
5、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
义务转让
转让的构成及效果与债权转让基本一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这与债权转让的区别是,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到即可;
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条件
2、必须经对方同意
3、包括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的转移:
主权利和从权利、主义务和从义务,但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义务除外
4、达成转让协议,且应符合民法的生效要件
5、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6、除外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事行为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财产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4、人身权:
人格权、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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