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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工程建立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立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立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立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立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X,逻辑严谨,构造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局部、正文局部和补充局部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局部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引局部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局部
1、总那么;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局部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局部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
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
例如:
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局部组成;
例如:
钢构造设计规X
〔对象〕〔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X〞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题与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说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X、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与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
第十三条参加单位确实定和编排,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奉献比拟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当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应在参编单位之后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主要审查人员确实定和编排,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应在主要起草人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条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条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
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与其起始页码。
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
第三节正文局部
第十七条标准的总那么应按以下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X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说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标准的适用X围应与标准的名称与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
在规定的X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X围。
标准的适用X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X围。
第二十条对标准的适用X围可采用“本标准〔规X、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X围可采用“本标准〔规X、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与整个标准的根本原那么,或是与大局部章、节有关的根本要求。
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根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X、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三条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XX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
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
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
中华人民XX国法定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XX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以下原那么: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那么和到达的技术要求以与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表达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
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
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
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与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人身安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编写规那么第1局部:
术语?
GB/T20001.1和?
标准编写规那么第2局部:
符号?
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补充局部
第二十九条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
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局部,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
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
典型用词与其说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第三十一条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与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立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第三章层次划分与编号
第一节层次划分
第三十二条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
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那么进展排序。
第三十三条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根本单元。
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第二节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附录
第三十七条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一样。
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
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
例如:
附录A;A.2;A.2.1等。
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第三十八条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
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三十九条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
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十一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
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第四章格式编排
第四十二条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
“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
“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
假设条文分段表达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四十三条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
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
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中文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符号内容应包括符号与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应列出。
符号可不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
对性质一样的多个符号可归为一条。
第五章引用标准
第四十四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被引用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是经备案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当工程建立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有关内容时,不得引用其名称和编号,应将采纳的相关内容结合标准编写的实际,作为标准的正式条文列出。
第四十六条当标准中涉与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顺序号、年号。
例如:
?
×××××?
GB50***-2006。
第四十八条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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