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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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重点学科点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按照“以人为本,突出特色,重点优先,带动一般,强化内涵,创新发展”的学科建设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突出学科建设整体上的“冶金行业”特色,优先发展冶金-材料-装备制造-过程控制、化学-化工-能源-环境及采矿-选矿-安全工程等传统优势学科和学科群,努力打造绿色冶金与环保、煤焦化及煤资源高效利用、金融装备自动化、镁资源综合利用及智慧矿山等品牌学科方向,积极推动重点学科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其他学科共同发展,促进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实现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与支撑,努力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早日实现我校“特色鲜明、水平较高、突出应用、国内知名、省内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
第二条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根据已有学科基础和发展优势,进一步凝炼学科特色;通过培养和引进,造就一批学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学科带头人,领导本学科组建结构合理、团结向上的学科梯队,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一步形成学科团队;通过重点扶持特色优势学科,搭建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学科平台;在方向、人才、梯队和平台逐渐完善的基础上,集中优势力量,在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在重大教学和科研成果方面实现新的飞跃,促进我校学科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均为一级学科,具体分为以下3个层次:
省一流学科、校重点学科、校重点培育学科。
第四条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学科水平评估和学位点申报审核等情况,根据学科层次,建设周期为3-5年。
第二章学科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我校重点学科实行校、院和学科团队三级管理体制。
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带头人逐级管理,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确定、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制度保障及考核督查。
其基本职责是:
(一)对全校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二)对拟增撤的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进行审定;
(三)研究确定重点学科带头人,并组织制定使用和激励政策;
(四)对交叉学科或跨院系的学科团队建设方案进行审定;
(五)审议学科建设中的各项制度及其它事项。
第七条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基本职责是:
(一)提出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有效实施,起草学校学科建设管理文件;
(二)组织和协调重点学科的遴选、建设规划与计划的论证、评审、考核、评估等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各院系重点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及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组织和指导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五)学校指定的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其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学科建设任务目标;
(二)组织学科队伍建设,培育学科研究方向;
(三)初选并向学校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负责组织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的初审和使用监督;
(六)负责学院内部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及奖励实施;
(七)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开展。
其基本职责是:
(一)制订、执行学科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并有效完成;
(二)有效开展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团队建设工作;
(三)有效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完成重点学科的考核、评估、验收等准备工作;
(五)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及内部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六)在具备条件的学科试行学科带头人统筹安排团队内学术成果的分享与使用及团队成员的考核与晋升;
(七)完成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重点学科遴选与建设目标
第十条根据学科师资队伍情况、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成果水平和学校的发展规划,认定不同的重点学科层次及其总体建设目标。
(一)省一流学科,根据省教育厅批复确定,以《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考核目标作为考核验收标准(见附1)。
(二)校重点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具有冲击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基础的学科,总体建设目标是基本具备申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的基本条件。
(三)校重点培育学科,具有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硕士点并能冲击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学科;总体建设目标是在下一次学位点申报中达到申报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学校统一组织重点学科申报,经专家评审和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重点建设学科,作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立项,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并按建设目标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章学科带头人的遴选与管理
第十二条每个重点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与发展的相关工作(具体遴选与管理办法见附2)。
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将对各级重点学科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激励政策。
(一)对省一流学科,除保证省拔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外,学校还将按照1:
1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配套经费由学科带头人负责统筹支配。
对省拔专项资金,学校将严格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3)来使用和管理。
(二)对其他两个层次的重点学科,根据学科差异和实际需要,每年以学科建设项目的形式进行投入。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上一年末组织各学科根据发展规划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设备购置、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经组织论证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当年结余的经费,原则上不滚动使用。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重点学科须按学校要求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五年规划预期目标和年度建设成果,并由学科带头人代表本学科与学校签订合同或责任状。
第十五条对省一流学科的考核,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由学校组织考核并报教育厅审核。
第十六条对其他两个层次的重点学科,学校每年年初按照各学科发展规划,分别下达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学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标志性学术成果和学术交流等),年末对各重点学科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各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年度考评和学科带头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学校的资金支持进行挂钩。
第十七条对于按期完成学科建设规划目标的,学校将根据重点学科层次不同,在职称评聘、评优、研究生推免等方面给予不同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每个建设周期结束后,各重点学科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轮学校推荐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或硕士点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学科带头人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在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或本办法与校内其他有关规定相悖,学校将另做补充规定或修订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
1.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辽宁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3.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1
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6〕93号),加强辽宁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构建绩效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做好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原则是: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高效,动态调整,提升质量,服务需求”。
二、考核对象
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三、考核内容
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学科方向、人才培养、学术队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交流合作、运行管理等。
1.学科方向。
重点考核学科方向是否更为凝炼,是否体现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能否服务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是否具有比较优势和突出特色,以及能否引领学科建设发展取得重大突破。
2.人才培养。
重点考核学科和相关本科专业学生就业创业情况;教师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编著国家级规划教材;培养研究生取得科技成果,参与国际交流,获得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奖励;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教育和举办研究生竞赛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
3.学术队伍。
重点考核学科在引进和培养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辽宁省攀登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打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等高水平团队工作上取得的成果;在学术梯队建设、优化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4.科学研究。
重点考核学科新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社科基金及其他重大行业专项或省部级项目等科研立项(含横向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专著;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地、中心、智库等平台建设上取得的突破等情况。
5.社会服务。
重点考核学科及相关本科专业在参与我省校企联盟建设、产学研融合、校企合作办学、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在转化或应用专利、新品种、新技术等科学研究成果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在服务辽宁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等方面,或在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先进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的贡献。
6.交流合作。
重点考核学科开展具有前沿性、开创性及重大应用价值的国际合作项目,深度参与国际或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或科学工程,参加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联合培养项目,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7.运行管理。
重点考核高校自筹经费安排是否充足、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是否规范高效等情况,以及在统筹建设资源、深化学科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学科建设协同创新管理新模式等方面取得的先进成果和经验。
四、考核程序
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每年度执行绩效考核一次,5年建设周期满进行周期末评估验收,绩效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1.学科自评。
在年度绩效考核时,学科所在高校要组织学科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年度考核申报表》,5年建设周期末评估验收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周期末验收申报表》,撰写自评报告,按要求整理支撑材料,将所有相关考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并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专家组考核。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成立考核评估组,通过答辩、会评或函审等方式审核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3.省教育厅审核。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及建设周期内工作进展情况,审核确定学科考核结果。
五、考核等次的确定
1.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4个等次:
考核总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A);
考核总分在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等次为良好(B);
考核总分在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C);
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D)。
2.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年内在单方面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如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高端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国内外权威第三方排名取得重要突破、获得国家级科技三大奖、新增重大项目、获批国家级平台、在国际顶级杂志发表论文等),可在考核等次结果基础上申请提升一级(最高等级为优秀)。
由项目承建高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后确定。
3.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承建高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如出现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发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学科领军人才或团队骨干成员严重流失、国内外权威第三方排名大幅下滑、上报绩效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等),其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D)。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动态调整支持力度。
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显著的高校,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高校,减少支持力度。
2.对绩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D)的项目,视情节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示或直接调整出建设范围处理。
被给予警示处理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为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无明显改善的,调整出建设范围。
3.考核结果将纳入辽宁省高等学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七、附 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特色学科考核评估办法》(辽教发〔2014〕76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2
辽宁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遴选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动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作用,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根据《辽宁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与管理原则是:
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宁缺毋滥、强化培养、严格考核、滚动管理。
第二条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基本条件
1.能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高尚的师德;具有奉献精神、科学精神,胸怀宽广;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办事公道,威信较高;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在学科建设中能够起到带头和领导作用。
2.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学术水平高,能够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3.具有教授任职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已基本形成公认的学术团队和较稳定的研究方向。
5.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条重点学科带头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一)省一流特色学科带头人
近5年所取得的业绩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SCI检索论文3篇,或发表SCI和EI检索论文共5篇;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3.累计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4.目前在研项目至少3项;
5.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或教学成果奖1项,或获批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或转让专利技术1项效益突出,或指导研究生获省级优秀学位论文1篇。
(二)校重点学科带头人
近5年所取得的业绩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被SCI、EI或CSSCI、SSCI收录至少3篇;
2.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2项,横向科研项目至少1项;
3.累计到校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50万元,理科不少于25万元,其他学科门类不少于15万元。
(三)校重点培育学科带头人
近5年所取得的业绩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被SCI、EI或CSSCI、SSCI收录至少2篇;
2.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横向科研项目至少2项;
3.累计到校科研经费,工科不少于40万元,理科不少于20万元,其他学科门类不少于10万元。
第四条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一)学科带头人每4年遴选一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辽宁科技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申请表》,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申请者阐述自身的条件、优势及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等,院学术委员会经过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评审结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研究确定。
(四)如果某学科暂时不能遴选出学科带头人,可以由学科所在学院在学术带头人中指定1名学科临时负责人,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的聘用与考核
经学校确定的学科带头人与所在学院依据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签订学科建设工作聘期责任状,并以此开展工作,同时享受相应待遇。
责任状作为对学科带头人聘期考核的主要指标,也作为其个人和团队成员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预期业绩不能完成的,或者团队内矛盾突出,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岗位不能履职的,经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可以终止该学科带头人职责,并报学校备案。
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可临时指定学科建设负责人至聘期末再重新遴选。
附3
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推进一流学科建设,根据《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建设的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一流学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类资助、注重绩效、扶优扶需的原则,引导高校建设一批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一流学科。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厅承担专项资金的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等职责。
具体职责:
与省教育厅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对分配计划下达预算、办理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省教育厅承担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
具体职责:
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与省级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等。
第三章使用与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高校学科建设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条件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高校应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1.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在学科内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开展研究生学术交流、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教育和举办创新或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支出。
2.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在学科内设置科研基金或科研启动(预研)项目,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重点支持开展基础性、支撑性、战略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国家级项目的培育等。
3.社会服务经费主要用于相关学科参与我省校企联盟建设、产学研融合、校企合作办学、协同育人等方面的支出。
面向辽宁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服务党委政府决策,重点支持开展订单式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4.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及学术梯队人员在国内外进修、访学与培训等方面支出。
5.国际合作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内承办或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开展联合培养项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开展具有前沿性开创性及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国际合作项目等方面支出。
6.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内购置仪器设备,购买图书、音像、软件资料等方面支出。
理工农医门类学科用于条件建设的经费应不超过经费总量的50%,人文社科类学科应不超过30%(其中改造修缮经费不超过经费总量的5‰)。
7.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规划论证、调查研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支出。
用于学科建设运行的经费应不超过经费总量的5%。
第七条根据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主要有:
1.设备费:
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维修、维护及运行费:
专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材料费:
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
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高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5.差旅费:
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或讲学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及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专家咨询费:
支付给临时外聘专家的咨询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或管理者,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0.人才引进培养费:
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费、津贴,学科成员访学补贴、培训费等。
11.劳务费:
在受资助学科内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劳务费用。
12.其它:
与一流学科建设相关的其它必要经费支出。
第八条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进行核定,各高校及学科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一流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资金的分配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分配因素包括门类因素、层级因素、层次因素和绩效因素四类。
第十二条分配因素权重和内涵如下:
门类因素(权重25%):
主要考虑获资助学科所属的学科门类。
层级因素(权重20%):
主要考虑获资助学科凝练二级学科或学术方向的质量和数量。
层次因素(权重25%):
主要考虑获资助的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中心组织的全国学科评估中的排名情况。
绩效因素(权重30%):
主要考虑绩效考核评价和审计检查情况。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按年度实行绩效评价。
各高校和学科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绩效报告和经费决算。
第十四条每年2月中旬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学科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到高校进行复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学科可继续支持或增加安排预算;对建设措施不力、绩效较差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增量,或减少、暂停安排,直至取消;对于执行进度缓慢、连续两年以上结转结余或结转规模较大的,予以取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专项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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