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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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地点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使印花税的征收受到影响;
七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财务信息无纸化,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登陆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给税务稽查带来困难;
八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和“无址化”可成为新的避税方式。
二、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观点主要有两种:
一是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
因此,发达国家均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电子商务不征税政策。
二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大量流转税收流失,影响到本国的税收收入,因此这些国家积极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
美国是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美国政府一直提出对电子商务不征税。
欧盟规定,其成员国的公司必须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来自欧盟之外的企业却不用缴纳增值税,使得欧盟国家的企业在电子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为此,欧盟提出拟对欧盟以外的企业向欧盟国家的消费者提供电子化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
这一方案的提出,受到了欧盟15个国家的欢迎,但立即遭到美国的反对,美国政府和企业界指责欧盟破坏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有关规定,是无理地将税收强加于人,是对欧盟国家的保护,必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根本分歧可见一斑,并且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
三、我国对电子商务应采取的税收措施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税收征管模式,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
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数额相对于传统交易的数额比重还很低,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不会给我国财政收入带来较大提高,但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
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
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
这样既可从户籍管理的出发点确保税收监管初步到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
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应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四)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
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
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篇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
商务的发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
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就电子商务的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不需要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使得他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限制,如果劳务提供地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
新的国际税务纠纷。
而且在互联网交易中,大多数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的公司在来源地仅存在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一定硬盘空间,或存在于能够从事其交易的软件上,因而不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常设机构的“有形存在”的条件,这些势必会给税收征管收入来源的确定带来很大的挑战。
二、改善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完善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显然,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对电子商务的约束已经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税务机关应联合各部门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
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
如电子商务带来“虚拟企业”的税收管辖权问题,“虚拟企业”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现行的纳税人定义需要做出新的解释。
除此之外目前的纳税申报制度也不适应现在的电子商务,应制定《电子申报和缴税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实体法涉及的内容作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
(二)改善目前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现在普遍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没有税务登记,法律上也没有强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税务登记,针对这对现
状,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相关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所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在网上进行申请税务登记,并在取得网上税务登记证号后才可以进行电子商务的交易,而有关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站在受理经营者电子商务交易的申请的时候必须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电子税务登记号码,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验证,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的信用度。
(三)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
目前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承认电子发票的,而且很多的电子商务基本上不提供电子发票,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没有意识索要发票,税法上对此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这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是不相适应的。
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联合各部门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制度,与网络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数字化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该系统自动开出数字化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
另一方面加大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索要发票的宣传,培养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这就给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征税基础的监控和掌握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条件。
(四)解决电子商务机构所在地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只需要一个网站和软件就可以了,不符合税法上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对征管收入的来源地确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虽然网站和软件是无形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
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只要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有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并且通过其对外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这个服务器所在地为机构所在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提升税务干部整体素质
目前很多税务干部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并不了解,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必须要提升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使其能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税收征管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篇三: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问题思考
电子商务课程论文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问题思考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
无国界性。
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
流动性。
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
隐蔽性。
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
数字化。
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
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
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
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
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
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
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
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
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
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
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
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
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
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
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
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
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
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
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
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
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
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
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
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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