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保密协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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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
(1)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甲方的任何资料信息;
(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3)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
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
(4)乙方同意并承诺,如果这些数据未经甲方许可披露给他人,所造成对甲方的直接损
失,经证实,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索赔。
(5)乙方承诺,无论任何原因,为甲方提供服务终止后,乙方保证退回甲方保存在乙方
处的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如有)。
(6)乙方同意并承诺,恶意泄露其所有保密信息,一经查实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保密的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由于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本协议限制;
(3)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四、此协议至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上述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篇二:
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接受方):
鉴于:
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类应用服务合作]项目(“项目”)。
2、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或披露(或乙方可能获悉)甲方的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3、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用户信息、平台技术信息、网络拓扑信息、合作协议信息
1.2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方式传递。
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2.1乙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
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
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或开发。
2.2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乙方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2.1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及/或毁损、灭失。
2.2.2任何根据本协议有权从乙方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雇员及从前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
信息XX的披露。
2.3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乙方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2.4乙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
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2.5项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甲方,最迟不得超过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2.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6.1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2.6.2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6.3保密信息是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2.6.4该保密信息是乙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
2.6.5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2.6.6乙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
2.7如果乙方拟以本协议第2.6.5条、第2.6.6条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
2.8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2.9如果乙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2.10双方一致认同,对于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项目的商谈及
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乙方并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如有放松、放弃或迟延,均不构成对甲方在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不利影响或限制。
如果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免予追究,并不构成放弃追究乙方随后或持续违约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3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六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于年月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双发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或提供平台维护、技术支撑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协议约束,此时本协议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
6.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6.4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6.5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6.6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6.7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三:
信息保密协议
信息保密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日”)由____________(甲方公司名)和___________公司签订。
第一章保密协议
本协议各方有必要向对方提供某些专有信息(“保密信息”)。
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甲方”,接受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乙方”,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公司”。
作为本协议各方接收对方保密信息的对价,各方同意,通过下面各自的签名,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保密信息,除非双方书面签署文件同意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特此,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而应尽力避免由于疏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条乙方不应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应在自己的组织内流通,除非是为与甲方人员或授权代表商谈、讨论和协商之需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任何目的。
第三条乙方不应为除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方的利益而使用任何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信息化保密协议)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七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
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八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乙方对以下方面的信息没有义务:
(a)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已处于公众领域中;
(b)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后,该信息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
(c)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系乙方拥有且无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d)根据书面记录证明,该信息系由乙方独立开发,没有借助于任何保密信息;
或(e)该信息被法院或政府命令要求披露,且已将规定或命令
通知甲方从而使其可申请保护令或其他合适的救济。
第十四条本保密协议,保密信息的披露和双方之间其后的商讨并不产生除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义务。
本协议或向乙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不得视为向乙方授予任何知识产权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权利。
第十五条所有保密信息都是基于“可能是”而提供。
任何一方都不通过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性能作出保证。
第十六条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计和清单应仍为甲方的财产,且甲方要求时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生效日起三(3)年内一直保有完全的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双方可通过相互同意或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六十(60)天后终止协议;
但提前终止本协议不应豁免乙方在本协议下就终止生效日前提供给乙方保密信息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本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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