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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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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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已确认收入,应向购货单位或受让单位收取的帐款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8号科目 预付合同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科技开发项目或课题、组织学术、科普活动等任务,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承担任务单位的合同款项。
二、按照合同规定,预付承担任务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承担任务单位按照合同完成任务、并交付时,科学事业单位借记有关支出或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收到退回多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合同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及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合同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预付款项。
包括借出款项、备用金、预付购货款、存出的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及预付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各种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所购货物时,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借记“库存材料”或有关支出、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所购货物为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科学事业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报销。
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结算的其他应收款项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帐。
第115号科目 库存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库存的原材料、燃料、零部件,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实际价值。
科学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并经过验收后直接记入支出或成本费用科目,不使用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并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自制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接受捐赠转入的材料物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捐赠材料物资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捐赠材料物资的金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经批准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领用、发出材料物资,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领用的材料物资退库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科学事业单位将库存材料物资出售时,按照实现的收入和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结转出售的库存材料成本时,按照库存材料帐面价值,借记“经营成本”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将库存材料物资无偿赠送他人时,按帐面价值,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科目。
投资转出库存材料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库存材料物资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处理时,属于经营用材料,借记“经营支出”;
属于事业用材料,借记“事业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价值。
五、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保管地点、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帐,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科技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试制、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二、试制、生产已完工并验收入库的科技产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成本科目。
三、结转已销售科技产品成本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有关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科技产品盘亏、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处理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科技产品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将科技产品无偿捐赠他人或按福利分配给职工的,按帐面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事业支出”、“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科目。
将科技产品投资转出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库存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科技产品的类别及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外的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
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的债券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的债券投资科目,按实际金额与帐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事业支出”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三、其他投资:
单位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无形资产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无形资产帐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单位以科技产品、材料对外投资:
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价值与按增值税条例计算的增值税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材料、科技产品的帐面价值贷记“库存材料”、“科技产品”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科目,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确认价值与材料、科技产品帐面价值之差,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材料、科技产品的帐面价值与计算的增值税之和,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对外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按收回数与对外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收入”科目。
同时,按原对外投资价值,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材料物资的价值,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按原对外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中属一般纳税人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材料物资的价款,借记“库存材料”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及附加—应缴增值税”科目。
单位收回其他投资时,按实收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同时,按原对外投资额,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对外投资的余额。
五、本科目应设置“债券投资”、“其他投资”等二级明细科目,并应按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科学事业单位增加固定资产时: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购置费和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数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付使用时,按购置费加安装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及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因收回对外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减少固定资产时:
因报废、毁损及盘亏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转销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取得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五、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原值。
六、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科学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使用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科研成本”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价值应按予计的受益年限或法定年限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科研成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不实行成本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价值应一次性列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技术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余额,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技术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六、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七、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的类别和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30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发生的应在1年以内由各受益对象负担的各项费用。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分期摊销待摊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摊销的费用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待摊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40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盘盈的各种材料、科技产品等,借记“库存材料”、“科技产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毁损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批准后转销时:
盘盈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
盘亏的,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毁损时:
固定资产盘盈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转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亏、毁损及转销时作相反分录。
四、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待处理的财产损失;
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处理的财产溢余。
五、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借入的需偿还的各种款项。
根据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含1年)为长期借款,不到1年的为短期借款。
二、科学事业单位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支付各种借款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科学事业单位尚未归还的各种长短期借款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期限与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库存材料”、“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票据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票据的种类和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并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付票据的基本情况。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设备等物资和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给单位的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发生各种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材料”、“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材料、设备等物资已验收入库,期末仍未收到发票帐单等有关单据时,应按暂估价值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下期初,用红字作同方向分录冲回。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清偿的应付帐款。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款项的种类与债权人设置明细帐。
第204号科目 合同预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预收的合同款项。
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及其他委托合同款。
二、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合同或按完成进度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
按合同规定转拨外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未完工项目合同预收款。
四、本科目应按合同预收款种类和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
主管部门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款项的种类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国家预算的收入。
应缴预算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二、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四、本科目应按应缴款项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二、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类别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10号科目 应缴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及附加费用。
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科学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及其他不需预提的应缴税费,不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科学事业单位计算出各项税费时,借记“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科学事业单位在缴纳各项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交的税费,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税费或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科目应按应缴税费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及其他工资。
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随同工资发给职工工资总额以外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将应发工资进行分配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科研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事业支出”、“应付社会保障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工资。
五、本科目按工资总额构成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12号科目 应付社会保障金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按规定已提取但尚未缴给社会有关机构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资金。
二、计提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或“科研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障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社会保障金。
五、本科目应按社会保障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
包括:
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科学事业单位预提各种费用时,借记有关支出或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实际支出数小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多提部分,应于年底前冲销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或结转的预提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照预提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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