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机工作票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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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且符合工作条件的;
且在一个班次内可完工的。
可以不用工作票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必须向该区域范围内运行班长或值长当面联系,说明工作范围及内容,经许可同意后即可工作。
工作结束后向原许可人说明工作情况。
否则,则必须办理工作票手续。
2.9检修工作中需动火工作的,必须执行本细则4“动火工作票管理”的规定内容。
动火时间的批准时限:
一、二级动火原则上当天开工,当天终结;
三级动火最长不超过5天,当天工作未完的原则上应在当天16时前终止工作并将工作票押回,第二天开工前取回工作票经许可后再进行工作,直至工作结束止。
2.10对电气、仪控、通讯等将破坏原电缆封堵的有关工作项目必须在工作票的“备注栏”中说明,工作结束后必须恢复电缆的封堵。
工作许可人在终结工作票前,应会同工作负责人一起检查电缆孔、洞封堵已完成后,才能终结工作票。
特殊情况一时不能恢复的,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的“备注栏”内写明原因,并注明何时恢复(一般不允许超过五天)。
2.1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以生产管委会公布的人员名单为准。
临时公布或确认的名单在下达的规定期限内有效。
2.12涉及到其他专业办理的工作票需由电气专业实施停、送电的,必须执行“停、送电联系单”。
3机组大、小修的工作票管理
3.1工作票的签发
工作票由生产管委会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工作票中的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成员在工作票受理前由工作签发人确认并对其确认负责。
有外包单位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的,以安质科在机组大中小修前公布确认的名单为准,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向工作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必要时负责陪同办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两个过程。
双方现场安全交底确认签字后作为完成检修项目的交接点。
3.2工作票的填写和执行
除全厂公用系统外,原则上以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或设备界面为范围签发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可以根据检修项目的内容采用系统工作票套分项工作票的方式进行签发。
签发人应在工作票的“工作内容栏”内详细填写检修设备(系统)项目,“安全措施栏”中应一次性将需要隔离设备(系统)的名称(编号)、停电、挂牌、上锁等安全措施填写完整、正确。
运行人员接票后应对安全措施进行全面确认,需要补充的由运行人员在“安全措施补充栏”中补充填写,双方确认后由运行人员一次性完成安全措施的执行工作。
只有经双方现场逐一对照确认无误后,准予开工。
此工作票在检修过程中需改变设备所处状态或部分设备试转等情况而改变安全措施时,可采取收回工作票停止工作或重新调换新工作票的办法来进行,运行人员必须重新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和执行许可手续。
3.3工作票的许可原则
公用系统工作票必须由值长审核和许可。
热机系统工作票必须由生产管委会公布的工作许可人许可。
涉及到有相邻专业同时在同一系统和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的工作票由生产管委会公布的各专业工作许可人许可。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由值长审核批准,生产管委会公布的电气运行专业的工作许可人许可。
3.4检修后的设备试运转
检修后的设备若进行试运转则参照8条《检修设备和系统的试转、试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动火工作票的管理
4.1动火级别与范围
根据动火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程度,分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
4.1.1下列设备上动火为一级动火范围:
4.1.1.1油罐和污油池等容器内部;
4.1.1.2油罐本体及输、回油管道、油罐的放水及溢流管道;
4.1.1.3油区至锅炉房输油管道及附件;
4.1.1.4油泵房内的输油设备及附件;
4.1.1.5与燃油设备连接的第一只汽水阀门及法兰(包括仪表一次阀);
4.1.1.6油区内通向区外的电缆沟道及有污油积存的沟道;
4.1.1.7油箱和储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的辅助设备。
4.1.1.8原煤斗、煤粉仓内的工作;
4.1.1.9制粉系统的煤粉管道内;
4.1.1.10汽轮机润滑油系统的设备及附件;
4.1.1.11油浸式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附件;
4.1.1.12危险品库;
4.1.1.13蓄电池室;
4.1.1.14通讯机房、计算机房;
4.1.1.15档案室。
4.1.2下列设备上动火为二级动火范围:
4.1.2.1燃油吹扫蒸汽管道;
4.1.2.2与油管道或储氢容器能加堵板隔绝的管道;
4.1.2.3燃油加热器及扩容器;
4.1.2.4燃油设备及系统上所有吹扫蒸汽管道、疏放水管道;
4.1.2.5油处理设备及管道附件;
4.1.2.6小型润滑油油箱及油系统;
4.1.2.7氨、酸、碱罐[容器]及管道;
4.1.2.8电缆室、电子室、继电保护室;
4.1.2.9制粉系统的磨煤机、给煤机。
4.1.3下列设备上动火为三级动火范围:
4.1.3.1油区内与燃油设备、系统5米外无联系的辅助设备;
4.1.1.2电气开关站
4.1.3.3输煤栈桥和煤场、煤仓层、各皮带机落煤筒,装、卸煤机和堆取料机的落煤筒;
4.1.3.4输煤系统的转运站;
4.1.3.5电缆竖井、桥架及竹木脚手架上方的动火可能有火星溅落引起火险的。
4.2动火工作票管理
4.2.1一级动火工作票:
由部门主任、副主任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动火工作票,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附动火方案在动火前一天天送安质科负责人审核。
审核合格后,动火当天提前两小时交当值值长许可,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经测试危险度合格符合动火要求,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到场批准,消防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4.2.2二级动火工作票:
由动火部门专工以上岗位人员签发动火工作票,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附动火方案动火前一天送安质科专工审核。
动火当天送运行岗位许可,由工作许可人做好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并经危险度测试合格后汇报值长,经审核确认后批准,消防人员到现场后才准动火。
4.2.3三级动火工作票:
由班组长或技术员及以上岗位签发动火工作票,送相应机组、专业的当班工作许可人许可。
做好必要的安全和隔离措施后,汇报值长或班长同意,工作班组义务消防员到场后方可动火。
4.2.4动火工作结束,安全措施全部解除,消防人员或义务消防员检查确认后,再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终结动火工作票。
4.2.5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动火负责人收执,第二联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给动火票签发人,第三联由运行人员收执;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在动火工作结束后由动火负责人将第一联交到安质科保存。
4.2.6各级动火工作票保存三个月以上。
4.2.7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以生产管委会公布的人员名单为准,其它人员不允许签发动火工作票。
4.3动火注意事项
4.3.1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工作,在隔离阀门挂上“严禁开启”警告牌。
经各点取样检测合格,测氧含量在3%以下。
一级动火时应有测爆仪在现场全过程监测。
4.3.2应尽可能把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和管道隔绝,能拆卸的一律拆卸以便通大气,应加堵板的一律加堵板以可靠隔绝,并将动火设备通大气。
4.3.3对动火的燃油设备或管道,尤其是处于低位的设备和管道,应用蒸汽或压缩空气冲洗干净。
4.3.4各级动火应把动火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4.3.5动火地点应备有可靠的消防设备,地面应无积油、积粉及其它可燃物。
4.3.6一级动火工作的第一次动火,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消防人员必须到现场,否则不准动火。
4.3.7各级动火工作中,按规定监护的消防人员或班组义务消防员应始终在场,否则不准动火作业。
各级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4.3.9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会同消防人员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常温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4.4电、气焊作业
4.4.1危险品库、油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
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米以上,且离动火点不少于10米。
4.4.2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禁止使用。
乙炔瓶出口应装回火装置。
4.4.3在油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米以内。
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
严禁借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
4.4.4油区内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
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4.4.5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
动火地点应处于动火点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措施,如加装临时屏风等。
4.4.6进入油容器及煤仓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系隔绝,并加上堵板,清除内部积油、积煤,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4.4.7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
24V以上的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使用,照明应使用12伏防爆行灯。
4.4.8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4.4.9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止火星溅落引发火险。
4.4.10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和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4.4.11每次气焊作业前应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否则不准动火。
4.5各级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5.1动火工作负责人
4.5.1.1检查动火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和工作许可人一起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5.1.2工作前对工作班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4.5.1.3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并逐级报告。
4.5.2动火工作许可人
4.5.2.1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4.5.2.2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负责做好无危险的测定工作。
4.5.2.3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工作。
4.5.3动火批准人(生产副厂长、总工等)
4.5.3.1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4.5.3.2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4.5.3.3根据情况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4.5.4审核人(安监、动火部门领导)
4.5.4.1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4.5.4.2主动向批准人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5.5动火执行人(焊工)
4.5.5.1动火工作前应了解、熟悉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4.5.5.2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4.5.5.3动火工作票未办妥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4.5.5.4动火工作手续不全(未按动火工作程序),按动火级别应监护的消防人员未到场,应拒绝动火。
4.5.6消防人员(义务消防员)
4.5.6.1检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4.5.6.2负责准备现场灭火器材。
4.5.6.3负责动火全过程的现场监护工作。
4.5.6.4发现动火现场不符合消防要求时,有权阻止动火。
4.5.6.5动火结束或暂告一段落,应检查现场,做到人走火灭。
5工作人员应负的安全责任
5.1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5.1.1工作票签发人;
5.1.2工作负责人;
5.1.3工作许可人;
5.1.4外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5.2工作票必须由经生产管委会批准并经书面公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不允许签发工作票。
5.3工作票签发人安全责任
5.3.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5.3.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必须实施的具体安全措施是否确切和规范,设备命名编号是否符合命名规定和填写完整。
5.3.3所派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胜任和符合工作条件。
5.3.4经常到检修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5.4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
5.4.1明确工作任务、目的和要求,并正确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5.4.2向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工作活动范围、工作内容以及危及工作人员的危险点和不安全因素,并给予必要的指导,使每个工作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并组织落实好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5.4.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作业纪律,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5.4.4负责检查和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作业的工作条件。
5.4.5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5.4.6监督工作班人员遵守检修工艺和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5.4.7因故离开时应指定合格的临时工作负责人。
5.4.8负责“检修自理”安措的正确执行和确认。
5.5工作许可人安全责任
5.5.1安全措施已按工作票上填写的要求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5.5.2对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爆炸、带电、有毒危险以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5.5.3对电气检修工作,许可人应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5.5.4负责做好并确认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已可靠隔绝。
对涉及不同系统的公共设备上的检修工作,保证隔绝的可靠性。
5.5.5应经常检查工作人员是否有违反工作票所载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等,发现危险或工作人员违章时,有权立即停止其工作,并迅速汇报上级。
6工作票(包括附页,下同)签发和填写
6.1工作票的签发:
计划性检修、消缺性检修工作票由检修专业或班组签发。
6.2工作票可以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但必须由资质的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且应核对编号一致,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最多允许改3个字),应字迹清楚且加盖工作票签发人章,但工作票中下列四项不得涂改。
A、工作地点B、设备名称和编号C、接地线的装设点D、计划工作时间
工作票安全措施一栏不够填写时,可附标准格式的附页作为工作票的补充,无附页的应写“0”页,附页编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标示,附页与工作票有同等的效力。
6.3应填写使用本厂统一规定的设备命名、编号、术语,不得略写。
6.4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及工作地点应填写详细、清楚,设备使用双重编号。
6.5几个班组公用一张总的工作票时,工作负责人应是车间专工及以上人员,各个工作负责人的姓名填写在由其负责的那一项工作内容之后,并加括号。
6.6计划工作时间不准超过批准的检修时间。
6.7使用附页时,附页的编号应与工作票编号一致。
6.8“安全措施栏”应写明需隔绝的电源、汽源、气源、水源等,以及要求运行人员进行操作的一些特殊要求。
如装设接地线;
放尽余气、余水、余汽等,防止残压介质进入容器;
是否需要设置围栏、挂标示牌等。
必须把所隔离的设备命名和设备编号详细填写清楚,对含糊不清的或主要安全措施漏项的运行值班人员有权退回,要求其重新填写和签发工作票。
6.9在布置、执行安全措施时,严禁填写“同左”字样。
6.10严禁少填或漏填工作票内栏目。
6.11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检查,核对无误后,在该栏目对应的序号后打“۷”,说明该项措施已执行。
6.12补充措施执行情况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并会同工作负责人一起检查,核对执行,属运行人员执行的措施,执行后填写该栏目对应的序号,并在序号后打“۷”,由检修人员执行的措施,应向工作负责人说明后,填写对应的序号并在序号后注明“检修自理“字样,表明该项补充措施由检修人员自己执行,工作负责人认可并要监督措施的实施。
如无补充措施,则应在补充措施执行栏内填写“无补充”字样,不得空白。
6.13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当日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达运行许可人处。
7工作票的许可程序及安措实施
7.1工作票的许可。
工作票的许可人以生产管委会公布的岗位名单和许可范围为准,禁止超越岗位许可工作票。
7.2班长或各系统主值(工作许可人)在接到工作票后,首先应确认该项工作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然后检查工作票上的安措隔离范围是否正确完善,所隔离的设备命名、编号是否填写明确。
发生疑问时,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补充安全措施。
如隔离范围的项目较多而填写不够时,可续写在统一格式的附页上,并在工作票的备注栏上注明“续见附页”。
同时在附页上应写明相应工作票的号码及工作负责人、工作内容。
7.3值班人员接到班长、主值送来的工作票和发布的操作命令后应按照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逐项进行操作(操作票制度有规定的应执行操作票制度),已装设接地线的地点与应装设接地线的地点可以不同,但应满足检修工作的安全,并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同意。
在全部安全措施执行完毕并确认后,向发布操作命令的上级值班员汇报。
7.4工作许可人确认工作现场已执行的安全措施后,应会同检修工作负责人到现场逐项核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执行。
经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才准工作。
7.6关于工作票的间断:
在检修工作过程中,由于备品配件或电气配合机务及仪控等的工作票,如本项目工作已告段落但其他工作未完时,其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原工作票许可的岗位办理工作票的间断手续(即押回工作票),停止所有的工作,清理现场并撤回所有工作人员。
重新进行工作前必须按工作票的许可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取回原工作票重新开工。
7.7检修工作如有下列情况,必须重新履行工作票许可程序。
7.7.1部分检修设备将投入运行时;
7.7.2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绝方式或工作条件时;
7.7.3需要变更检修项目及增设安全措施时;
7.7.4在同一安措隔绝范围需要变更工作内容且不需要变更和增补安全措施时,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票签发人的许可后,并到原办理工作票的岗位由工作许可人双方在工作票上变更内容,此时可不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续。
7.8工作许可人在接票时发现工作票的内容与现场条件不符,安全措施严重错误,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超越范围,字迹不清,涂改以及工作项目不允许工作的,值班人员应将工作票作废,同时在工作票上盖上“作废”专用章,“作废”章应盖在工作票的工作内容上,不得盖在他处,并告其重新签发工作票。
7.9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未按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工作内容进行工作,应责令检修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发现的情况向上级报告,同时记录在运行日志上。
必要时可将其工作票收回,令检修人员退出工作现场。
7.10检修工作结束前,必须清扫、整理工作现场,检修人员全部撤离工作场所,由工作负责人会同工作许可人再次检查工作现场是否符合运行条件,并做好检修工作交待记录,然后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在终结时间上盖上“已执行”章,工作票即告终结。
工作结束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及隔离范围。
在工作票尚未终结前,不准将检修设备改作备用或投入运行。
7.11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应向班长或主值汇报,并在告知与该设备相关的所有工作票终结后,方可对该设备拆除“安全措施”,再根据值长或班长的命令,进行复役操作。
7.12检修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时,必须由检修部门负责人提前两小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如设备为调度管辖,应提前24小时申请,值长应及时向调度提出申请,在调度没有批准之前,不得任意延长检修期限。
若为值长管辖设备,则经值长同意后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或续开同一工作内容的工作票,并注明未完工作的原因。
同时在运行日志上作详细记录。
工作票的延期申请只准办理一次。
7.13工作票中检修自理安全措施
7.13.1需经工作许可人进行就地确认的检修人员自理安措只限于部分安全技术措施。
如电除尘电场的接地线装、拆;
无操作平台的阀门隔离;
现场围栅、格栅等的临时拆除等,并在工作票安措执行栏中写上“检修自理”。
7.13.2工作许可人向检修工作负责人交待的安全措施、注意事项。
如防烫伤、防触电、防高空落物、防跑错间隔、防扩大工作范围、防误打自动装置内部开关、防保护误调整等。
运行人员对无法在工作票开工前一次性做好的安全措施则不予确认,但在开工时应向工作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待,督促工作负责人做好相关的安措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并在工作票安措执行栏中写上“检修自理”。
7.13.3凡由检修人员自理的接地线装、拆,都必须由工作许可人进行确认,并在工作票的备注栏中写明地点、编号和数量,工作终结前由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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