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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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各市州工信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办,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经济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办,中省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以战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实现省委、省政府在《吉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提出的,“培养造就一支能够引领和支撑吉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到2020年,经过教育培训,达到职业化标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数“将突破40万人”的规划。
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试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定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三章强化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
第四章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度
第五章加快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建设,完善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
第六章健全有利于职业经理人才健康成长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建立职业经理人法律保障机制
第八章加快制度改革创新,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九章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章附则
吉林省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以战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实现省委、省政府在《吉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提出的,“培养造就一支能够引领和支撑吉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目标,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实施职业经理资格证书的通知》和《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基本素质能力、教育培训、考试测评的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和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是构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重要手段,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管理人才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
对于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事业职业经理人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要坚持各级政府引导及监督、市场化机制运作,按不同行业逐步成立各专业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各有关协会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作用,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实施、协调发展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经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基本素质能力》标准和评价程序评审认定,取得了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并进入吉林省职业经理人才信息库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章制定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五条制定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的目的是:
改变目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无法正确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素质、能力、业绩及职业道德的现状,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中“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一个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以诚信为基础、以能力为依据、以素质为标准、以合法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评价体系。
第六条试行《吉林省职业经理人的基本素质能力》标准、《吉林省职业经理人考试测评规定》和《吉林省职业经理人培训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规范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程序。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科学测评相结合,知识、素质考核与能力、业绩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式。
广泛应用现代技术手段,研究开发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和各个不同专业岗位特色的能力素质测评工具。
第八条加强对评价推荐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快创建一支高水平的专业评价推荐队伍。
第三章强化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
第九条依据职业经理人的基本素质能力标准、考试测评规定和培训规定,组织力量选编职业经理人培训教材,制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制度,审核授权省内高校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培训基地。
第十条聘请国内外资深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家等担任教师,组成优秀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指导和规范职业经理人培训机构,合理配置培训资源,采用理论讲授、情景模拟、团队演练、实战跟踪、案例研讨、网络授课等与时俱进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分层分类抓好各层次职业经理人才的培训,使学员学以致用,成为实战型的职业经理人才。
第十二条每年要有重点地选送一批高层次职业经理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学习培训,重点强化高层次职业经理人才的政策把握能力、战略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资本运营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等。
第十三条把在岗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工作纳入吉林省人才培训计划,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完善政策机制、打造创业平台、营造发展环境等措施,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全省企事业职业经理人总量大幅增加,结构明显优化,素质全面提升,形成一支熟悉市场经济、具有国际竞争力、高素质的新型企事业职业经理人队伍。
第十四条培训工作的量化目标为:
到2015年,全省有10名跻身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中任职的职业经理人;100名跻身在国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中任职的职业经理人;1000名在业绩突出、年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企业中任职的职业经理人;10000名在规模以上企业任职的职业经理人。
到2020年底,实现职业经理人才总数突破40万人的目标。
第四章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五条我省职业经理人资格暂设定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小型企业的公司部门经理和小型、中型、大型企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级职务(其中,大型企业的部门正副经理相当于中型企业的正副总经理;中型企业的部门正副经理相当于小型企业的正副总经理)。
特级职业经理人是最高级别资格,其他级别的职业经理人,具备升级条件的,可以参加向上一级别的晋级。
第十六条职业经理人的资质由吉林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认证,暂定每年评审认证一次,评审认证及办理相关事宜的时间暂定在每年10月。
第十七条根据职业经理人队伍发展现状和实际可能,按不同状况和阶段采取不同的评审认证方式。
第十八条对已在企业任职的各级管理人员,采取备案制评审认证方式认证。
采取备案制方式认证的职业经理人,不享受考评制职业经理人的相应待遇。
备案制职业经理人,由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统一的备案文档,并按程序履行备案手续,发放备案制职业经理人证书。
备案制职业经理人可以通过考试测评和评审认证程序,过渡成为考评制职业经理人,享受考评制职业经理人的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对未任职的企业管理人才,要按照考评制评审认证程序认证,发放等级职业经理人证书,享受考评制职业经理人的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考评制职业经理人评审认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由省职业经理人协会根据初级、中级、高级、特级职业经理人的标准、条件,对企业管理人才的资格进行验证;
第二,对符合职业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按照吉林省职业经理人考试测评规定进行考试测评;
第三,对通过考试测评的,由省职业经理人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认证。
通过评审认证的,由省职业经理人发展委员会发放相应等级的职业经理人证书;
第四,对获得职业经理人证书的,录入省职业经理人才信息库,建立职业经理人才个人档案,并可进入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竞聘交流。
第二十一条逐步推行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证上岗制度。
依据职业经理人素质能力标准,区分企业的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规范。
在此基础上,明确职业经理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经过对其评审认证,核发职业经理人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要选用经营管理者时,应在具有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的人员中筛选任用。
第二十三条准备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也要培养市场意识和拼搏精神,经过职业培训、考试测评和评价认证,获得相应的等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主动进入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参与竞争,实现自身价值。
第五章加快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建设,
完善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建立省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使之成为吸纳省内外、国内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培训、评价、推荐、市场化配置的服务平台,成为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企业之间的桥梁。
第二十五条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起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能为企业和经营管理人才提供优质服务,机制健全、功能完备、法规配套,发挥示范、辐射、带头作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起辐射全省、直通全国、连接海外的大容量、网络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供求信息库,搜集、储存、发布人才信息,成为以业绩档案、跟踪考核、诚信记录为主要内容,能够提供资质认定、业绩评价、诚信查询、选拔推荐,在我省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储存、推荐、评价中心。
第二十七条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符合标准、设施完备、内容全面、形式多样、案例丰富的职业经理人培训和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八条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起包括户籍迁移、档案管理、人才测评、职业规划、职称评定、出国审查、社会保障、代理招聘等人事代理服务系统。
第二十九条省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要建立起包括案例警示、法律咨询、合同论证、代理诉讼等职业经理人法律维权服务保障系统。
第三十条坚持政府宏观引导与市场机制配置相结合,完善各地政府部门所属的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机构的功能,鼓励规范其他社会力量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介机构,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形成全省统一的分级管理、功能健全、政策配套、资源共享的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网络体系。
第三十一条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及中介组织的宏观指导,健全运行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过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化的法律法规,使用人企业和经营管理人才的责权利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十二条严格实行职业经理(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有“不良行为”和不具备职业经理人条件的人员退出市场。
同时,拒绝有损害应聘者权益等不诚信记录的企业进入市场。
第六章健全有利于职业经理人才健康成长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把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作为影响和改变职业经理人才行为的主要手段和促进职业经理人才敬业进取、诚信规范的重要保障。
第三十四条强化激励机制,使职业经理人成为人们渴求的职业,职业经理人队伍成为人们向往的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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