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54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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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B
本题主要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故A选项错误。
第7条规定: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B选项正确。
第8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故C
3.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
A、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若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不得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B、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但买受人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买受人仍有权就标的物瑕疵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C、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后,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行修理标的物后,买受人有权依照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补偿
D、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若
第17章>
第2节>
合同的内容
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2条规定:
"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②《买卖合同解释》第33条规定: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据此,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③《买卖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
买受人在检验
4.甲为因与家庭闹僵,宣布断绝父子关系后离家出走,一直未归。
甲独自在S城打拼,欠乙20万元未还,且甲与丙同居,生下一女(3岁),甲无任何财产。
甲父死亡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B、甲之女有权主张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C、如甲父的遗产已经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继承权自动恢复
D、如甲父的遗产尚未分割,甲表示后悔的,其继承权肯定恢复
第26章>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对于甲宣布放弃继承权,如甲在遗产分割之前表示后悔,其继承权是否恢复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非肯定恢复。
因为放弃继承权为单方行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就发生效力。
至于甲在遗产分割之后表示后悔,其继承权肯定不恢复。
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定义务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甲之女(非婚生)为甲法定义务的权利人,其有权主张甲的行为无效。
对于甲的债权人,其无权主张撤销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因为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而非消极不增加自己责任财产的行为。
本题正确选
5.下列行为或者事件中,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是哪一项?
A、甲的孩子被乙绑架,甲不愿报警,按照乙的指示支付赎金100万元,乙如约释放甲的孩子;
后乙在另一起绑架案中落网
B、甲年幼时被他人收养,甲成年后误以为对生父负有抚养义务,按月支付生父乙生活费500元,十年后乙死亡时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赠给好友丁
C、甲自愿提前三个月对乙清偿金钱债务5000万元,因考虑不周致使甲的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失序
D、甲投资5000万元在A小区建成高级小学后,A小区业主乙的房屋价值由原来的50万元上涨到70万元
第16章>
第1节>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A
①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则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是,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按不当得利处理。
甲因孩子被绑架支付赎金100万元属于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其不法原因仅在受益一方存在。
故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选项当选。
②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受损人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则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选项中甲属于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故B选项不当选。
③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属于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选项属于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故C
6.甲与乙(甲的姐姐)相貌相似。
甲(16岁)为了与男友办理结婚手续,就偷拿乙(21岁)的身份证,以乙的姓名和身份,和自己的男友丙办理了结婚证。
5年后,乙准备办理自己的结婚手续时,才得知自己已于5年前被结婚。
下列关于乙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乙有权申请法院宣告乙与丙的婚姻无效
B、乙有权起诉并请求法院判决乙与丙离婚
C、乙有权申请并请求法院撤销乙与丙的婚姻
D、乙有权起诉并请求法院判决甲承担侵犯姓名权的责任
第24章>
无效婚姻
①《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②《婚姻法解释
(一)》第8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7.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无未还清债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
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
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
8.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10题,单选)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第10章>
留置权的效力
C
本题主要考查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本题中辽西公司未有约定即对电脑实施了扣留行为,显然并非行使抵押权和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和B选项错误。
而自助行为的行使须以情势紧迫和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为前提条件,本题中辽西公司对电脑实施的扣留行为既非情势紧迫又非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因此,不属于自助行为,故D选项错误。
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辽西公司的货款,而辽中公司与辽西公司又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并通过指示交付将电脑所有权转移给辽东公司,至此辽西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合法占有债务
9.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
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
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11题,单选)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第20章>
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本题主要考查“一物多卖”的合同效力。
甲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玉器买卖合同,由于均达成了协议,每一个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均为真实,此时,三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
10.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
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
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
问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
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
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
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第7章>
物权法定主义
①《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②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王某和甲质押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甲对房屋不享有质权。
③优先受偿权系物权性质的权利,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权效力,如果涉及第三人,则丙对房屋的变价款不享有优先于王某的一般债权人受到清偿的权利。
④王某为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
11.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2年卷三3题,单选)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第4章>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故A项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项中甲无权使用他人之物,不是意思表示行为,是因当事人的行为而构成的不当得利。
重大误解只有在存在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中才存在,故此项没有重大误解。
D选项中,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
12.因资金周转困难,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3月1日约定,乙当日借给甲500万元,借期一年。
但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
甲、乙同日还约定:
甲将其仓库中的钢材为乙设立质权担保借款债务,但钢材由甲自行保管。
2015年3月2日,因甲未向乙返还到期借款,乙派人强行将甲保管钢材的仓库加上自己的锁。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对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的借款,甲对乙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B、若甲对乙不偿还到期的500万元本金,自2015年3月2日起,甲对乙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C、2014年3月1日,乙取得对甲仓库中钢材的质权
D、2015年3月2日,乙取得对甲仓库中钢材的质权
动产质权
①《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甲、乙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人甲对出借人乙不负有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
故A选项错误。
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故B选项正确。
③2014年3月1日,甲、乙约定以甲的钢材为乙设立动产质权时,甲对乙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交付出质的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2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一款规定之精神,占有改定之时,
13.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
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
物权的公示
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
本题中,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
(一)》)第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
选项B错误。
又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
14.甲与朋友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
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据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合同法》第206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③《合同法》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
15.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20题,单选)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合同无效,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无论不当得利人是谁,均应予以返还,这里并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因为,民法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性质是事件。
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是,不当得利的形成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的,即不管受益人取
16.王某与其妻子张乙以及张乙的母亲去西南某旅游胜地自驾游。
在返程途中三人不幸遭遇车祸,无一生还。
且不能确定三人死亡时间。
已知张乙与王某有一儿子王小明,张乙的父亲早已去世,张乙另有一姐姐张甲,同时王某的近亲属中,仅母亲黄某尚在人世。
王某与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张乙的母亲共有财产8万元。
对于本案财产的继承与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甲4万元,黄某4万元,王小明12万元
B、张甲4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13万元
C、张甲8万元,黄某3万元,王小明9万元
D、张甲8万元,黄某6万元,王小明6万元
法定继承的顺序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故在本案中,应当推定张乙的母亲先死亡,王某与张乙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
张乙的母亲共有遗产8万元,张甲继承4万元,张乙继承4万元,因张乙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启动转继承,王小明继承该4万元。
同时,王某和张乙共有财产12万元。
分割后,王某和张乙分别有
17.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
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
权利质权
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
《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故B选项错误。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亦消灭。
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
18.甲乙双方拟定的借款合同约定:
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丙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
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一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
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
(2011年卷三11题,单选)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第14章>
保证
本题考查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承担。
本题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甲乙将借款合同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其中延长保证期间需要由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还是原来的期间即1年。
同时,甲乙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然在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为1年。
该1年的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原定的借款期间1年届满时开始计算,到借款合同变更后的借款期间2年届满时为止,等于是保证人事实上不承担保证责任。
故B项正确。
A项,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原本正确,但因为保证人事实
19.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4题,单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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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精编 最新 国家法 考试 复习题 答案 解析 70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