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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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文本□光盘□磁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生产的需要□生活的需要
□科研的需要□查验自身信息
特别声明:
个人需申请免除收费,主要理由
□属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需要依法提供相应证明。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要求获取 的申请。
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1、本文本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行为。
2、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接收回执
本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要求获取
的申请。
按照您(单位)的要求,您(单位)的申请将转送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的名称,其联系方式是 。
(集中接收机构专用章)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一)
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您(单位)可以通过□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其他途径()获取。
□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当场提供□请到(地址:
)办理具体手续后,由本机关予以提供。
(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
年月日
1、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关于“属于行政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情形以及第二十六规定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
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机构)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二)项关于“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情形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6)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
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
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答复。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
编号:
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机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机构)未制作或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答复。
(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关于“属于本机关予以公开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情形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8)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
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答复如下:
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机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建议您(单位)向(机关或机构)咨询,联系方式为。
(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或机构时填写)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关于“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情形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9)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六)
经审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机构)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其余信息予以公开。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当场提供□请到(地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
(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关于“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应当部分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的”情形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0)
权利人意见征询单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机构)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申请公开的关于的政府信息:
□涉及您个人的信息□涉及您单位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征求您(单位)的意见。
您(单位)的意见是:
□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
(个人签章/单位盖章)
请您(单位)在年月日前予以答复,并将意见邮寄至本机关(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需征询权利人意见”的情形。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七)
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经征求权利人意见,其同意公开,本机关(机构)因此予以公开。
□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本机关(机构)因此不予公开。
□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机关(机构)因此不予公开。
□本机关(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予以公开。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当场提供□请到(地址: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关于“权利人同意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2)
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
编号: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经审查发现,关于
的政府信息:
□涉及您个人的信息□涉及您单位的信息
经审查,本机关(机构)认为,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
如对本机关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本机关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的具体情况
(机关/机构印章或者专用章)
本文本适用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告知权利人公开的内容和理由的情形。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八)
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了您(单位)要求获取的申请。
经审查,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
□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属于行政机关(机构)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关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和社会稳定”两种情形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4)
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编号:
经审查,您(单位)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请您(单位)在
年月日前补正相关申请内容。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自本机关(机构)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您(单位)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机构)作出答复的期限。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情形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5)
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
编号:
经审查,您(单位)提出的申请为重复申请,本机关(机构)已于年月日作出答复,(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年](答)第号)。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机构)不再重复处理。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情形的答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6)
延期答复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机构)应当在年月日前作出答复;
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年月日前作出答复。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延期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形。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7)
书面报告
(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要求获取的申请。
本机关(机构)经研究,其要求获得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说明理由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机构)决定不予公开。
特此报告。
附件:
1、申请人申请表的复印件;
2、相关政府信息的复印件。
本文本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8)
(行政机关名称)发文稿
标题:
发文号:
文种:
密级:
保密期限:
文件性质
□政府信息□非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属于国家秘密
□属于商业秘密
□属于个人隐私
□属于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主题词:
电子发送
校对:
年 月 日发出(共印 份)
本文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示范文书(19)
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当面递交提出要求获取
的材料。
经审查,您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
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规定》的规定,提出任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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