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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样一个变化,我国学者提出了很多不同的研究模式用来解释和指导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构建,主要有新权威主义说、市民社会说、法团主义说和分类管理说等,这些理论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通过比较和梳理这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当前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
关系;
研究综述
自从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及与之相伴的政治社会结构的变迁,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状态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国家统筹一切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状态,社会力量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不断得到提升,逐步向“强国家———强社会”的方向发展。
所以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也就成为当今中国政治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
20世纪末期以来,学术界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针对不同的历史时期,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分析模式。
对这些解释模式进行梳理与总结,有利于我们对这一主题进行更深入地研究,对于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进行的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社会获得比较大的经济发展空间和自主权力,所以国家必须通过市场化改革,放松对社会经济领域的控制。
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实现从“全能型国家”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战略转变,改革的各项措施都促进了社会力量的增强。
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即由高度一体化向良性分化转变。
一方面国家放松管制,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控制范围缩小,明显地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文学艺术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在这些领域,党和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已经越来越少,自主性在明显增强;
二是在仍然保持控制的领域中,控制的力度在减弱,控制的方式在变化;
三是控制手段的规范化在加强。
由于法制建设的加强以及政府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化,原先任意的控制开始向一种较有规则的控制转变。
另一方面,社会获得了较大的权力,突出地表现在:
其一,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因而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
其二,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形成;
其三,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1](P259-262)。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引起我国学者的极大关注,并开始进行深入研究。
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不同的时期,从不同的角度,我国学者在引入西方观点和自我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几大理论模式对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进行解释和指导。
这些理论模式主要有新权威主义说、市民社会说、法团主义说和分类控制说。
一、新权威主义说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引起学者的极大关注。
新权威主义作为对这些变化的反思,一度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新权威主义理论模式在美国新保守主义政治学家塞谬尔·
亨廷顿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好的阐释。
他认为“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
新权威主义理论模式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结为政治和经济相分离。
就具体内容而言,这种理论主张以强有力的政党和权威维护稳定的政治秩序,推动国内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经济发展的绩效来获得政治合法性,在市场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后再发展民主,从而实现政治经济的全面转型[2](P44-46)。
坚持这种学说的中国学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观点来支持,比如说亚洲四小龙的成功经验等。
所以,有的学者指出:
“改革应遵循‘政治和经济分离’这一综合性方针,使社会生活二重化。
”[3](P“2)在市场化的前提下,每个个人的权力都不可能达到独裁的程度,地方的分权也难以造成地方的割据。
这就保证了民主政治的健康运行。
因此,在市场化之初,实行普选制,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成为各种抗拒市场的传统力量分割权力的‘狂欢聚会’,而只有新权威主义才有可能从经济生活中拉出政治干预的有形之手,推进市场化的进程”[3](P28)。
当然针对新权威主义也有很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中央党校杨春贵教授就新权威主义在中国的可行性提出质疑,他指出新权威主义背离了中国的国情,与民主的思想是矛盾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的罗梦罡也指出了新权威主义无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必将将中国引向倒退的道路[4](P12-13)。
针对新权威主义在当时产生了一系列的论战。
虽然由于新权威主义自上而下的视角大大削弱了它的解释力度,被很多的学者所批判,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引起中国学者对于国家和社会关系进行深刻的反思,从而使其为以后解释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论奠定了基础。
二、市民社会说
由于对新权威主义的质疑和争论不断,一部分学者开始研究用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的分析框架来解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的概念起源于西方。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马克思在克服了黑格尔的缺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市民社会的概念。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5](P135-138)。
查尔斯·
泰勒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
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从话语构建的角度来看,真正兴起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学者自己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的推动,而逐步形成了一场很严肃的理论思潮和论争,并在某种意义上为研究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等论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或解释模式[6](474)。
市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涵,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7]。
俞可平教授的阐述更加通俗易懂,他认为“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8](P109-122)。
市民社会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是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的论争以及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表现的“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一死再放”和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
有些学者认为,市民社会理论模式作为一种解释和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模式,这种理论模式在中国的应用是能够实现的,在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和道路选择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具有巨大的解释和指导意义。
邓正来教授认为:
中国论者的市民社会观不仅仅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结构的主张,更是在可欲可行的基础上调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6](P486)。
良性互动是构筑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
复旦大学张庆熊博士也认为,市民社会的概念对于现阶段的中国具有反对封建主义、促进多元化和保证社会秩序、机会平等和分配平等以及克服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膨胀的作用[9](P63-68),而有些学者则对于这个由西方引入中国的理论模式持怀疑态度。
他们认为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当代中国社会就其历史积淀而言则是古代宗法社会的延续。
西方市民社会的基本属性从根本上是有别于东方宗法社会的[10](P113-116)。
另外,我国特有的乡土社会和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对于市民社会的培育和构建影响也很大[11](p187-190)。
针对这些争论,邓正来教授认为:
无论是因简单地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而不意识其作为实体在中国建构的种种问题,还是因认为作为实体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建构的种种问题而否认市民社会解释模式所具有的可能的正面意义,都不是解决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所存在的问题的路径[6](P497)。
由此笔者认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虽然我国的市民社会非常薄弱,而且由于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的实行,要达到真正意义的市民社会,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国依然存在着发展市民社会的基础。
这种理论模式对于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会有指导意义。
当然我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又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西方国家,具有独特的历史条件和背景。
我们应该考虑我国的具体时期具体情况,以此来平衡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其向着合理的“强国家———强社会”的方向发展。
三、法团主义说
由于市民社会概念强调独立于国家的社会领域,而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在现阶段又相当薄弱,因此一些研究者放弃了市民社会概念,转而运用法团主义(corporatism)框架对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分析。
法团主义也是当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主要流派之一。
作为制度结构的称谓,一般认为,它由施米特在20世纪70年代末概括提出的。
按照施米特的观点,法团主义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性互动体系的概括。
“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
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
张青国主张未来中国应该以“法团主义”理论为基础,建构一种“强国家—强社会”关系模式[12](P96-115)。
总结国内研究法团主义学者的基本看法,比较一致的观点有:
其一,法团主义的政治哲学不同于自由主义的个体合约体系学说,它认为社会是一个结构体系,每个个体和责任反映其在社会中的身份位置[13];
其二,法团主义不是关于行动,而是关于结构的学说;
其三,法团主义主张行业组织化的利益代表———功能团体与国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有的研究者认为,法团主义对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有着现实意义。
中央党校孙双琴学者认为,从对中国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的分析以及特定的发展要求来看,要型构未来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法团主义模式似乎更接近中国现实发展的需要。
另外,观察与我们有着相似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南韩、日本的政治发展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历程,也可以支持笔者以法团主义模式型构我国“国家———社会”关系的观点[14](P29-32)。
而有些研究者则认为法团主义不仅在中国有发展的可能性,而且有其必要性。
因为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出现结构性张力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存有功能性互补[15](P91-94)。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我国法团主义的理论和现实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因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仍然存在着许多与法团主义的内涵和特征不相符的地方,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点:
一是法团主义与我国政治、经济环境不符;
二是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未成熟,与法团主义的诸多特征不符;
三是我国相关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难以保障法团主义的健康发展[16](P1-2)。
法团主义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模式,尽管不能作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选择的唯一依据或最佳标准,但它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机理看待问题的新视角,为我国今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路向参考。
相比较市民社会说来讲,笔者认为法团主义的现实操作性也要更强一些。
但是我们也必须考虑到,我国与西方国家的诸多不同,面对西方的一些观点和模式,我们还是要把中国的历史经验与现实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政府在培育社会组织方面的压力还很大,而相关的法律基础也很不完善,在这些方面都必须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来选择对待法团主义,绝对不能盲目照搬,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本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四、分类控制说
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尝试基于中国的实际经验提出新的分析模式。
例如,康晓光、韩恒通过考察国家对多种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基于大量的经验资料,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
他们认为从整体上来看,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手段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即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我们把这种“多元化的管理策略”称之为“分类控制”,并用其概括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17](P30-41)。
这种分析理论基于中国特有的国情,站在国家的角度,认为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府,必然会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公共物品的种类对它们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而中国政府是从集权主义体制开始进行改革的,并且改革是渐进性的,所以现阶段我国的政府已经具备进行分类管理的能力与条件,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建立起一套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实施不同控制策略的“分类控制体系”。
在如何实现分类控制的问题上,他们用5个变量描述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手段:
一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成立的态度;
二是管理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的政府部门的设置方式;
三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的控制;
四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所需资源的控制;
五是政府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的控制。
为了对上述假设(推论)进行检验,特别选择了8类社会组织进行典型调查,分别为工会、行_______业协会、商会、城市居委会、基督教三自教会、官办NGO、草根NGO、兴趣组织。
通过分析组织类型与政府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五种对应模式。
其中国家对其控制程度最高的是政治反对组织,其次分别为工会、社区居委会、教会组织、协会、商会、官办NGO;
最后控制力最弱的是草根NGO、兴趣组织。
控制手段也从强到弱,并对每一类控制模式提出了具体的控制方法。
通过进行分类控制,使得国家和社会都取得利益最大化。
在这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家控制社会”是其根本的特征。
当然国家的控制并不“僵化”,反而“很聪明”,需要严格控制的就严格控制,需要放松控制的就放松控制,不需要控制的就放任自主。
分类控制体系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形成的国家控制公共领域的基本策略及其组织系统。
在这一体系中,国家允许公民享有有限的结社自由,允许某些类型的社会组织存在,但不允许它们完全独立于国家,更不允许它们挑战自己的权威。
同时,国家也有意识地利用各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使其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
其结果,尽管公民自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权威主义秩序并未受到根本性的挑战[17](P30-41)。
分类控制说是我国的学者,针对我国历史和改革开放的具体情况,提出的解决现阶段我国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全新的一套理论。
它符合我国现阶段国家的意愿以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的社会组织都不太发达的现状,有利于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向着“强国家—强社会”状态渐进性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分类控制说的提出为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注入了新的血液。
然而,这一理论提出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去继续研究和论争。
对于这一理论的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为它是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特殊发展时期提出来的。
将来我国的“强社会—强国家”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形成以后,特别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逐步强大以后,分类理论相对于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的优势是否存在以及应该如何发展,都是未来的分类控制研究的学者所要考虑的。
通过我们的梳理,我们可以对前面介绍的几种理论学说作一个简单的总结。
新权威主义说强调的是政府和权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坚持政治和经济二分,以强有力的政治手段促进经济发展,进而以经济繁荣来促进民主进步。
这种强调政府主导的视角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趋势。
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
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分配格局中,社会占据主导地位。
国家和市民社会必须成为彼此民主发展的条件,公民参与是一项义务。
然而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的实现方式问题是摆在众多市民社会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法团主义模式下,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当中的作用巨大。
法团主义不是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它强调国家与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社团和社会组织来进行沟通与合作。
一方面代表组织成员与国家谈判,另一方面,垄断性的社会组织也向国家保证在成员中落实所达成的公共政策,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
对我国来说,各种社会组织如何构建和培养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而在我国学者提出的分类控制体系下,人们的结社权利受到国家的一定限制,所以这些垄断性组织更多的是以政府为中心,代表政府的利益,并由此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和培育,保证中国的社会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促进其自身的发展,最终顺利使我国的社会力量得到不断的发展壮大。
所有的这些理论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其研究的深度和纬度都应该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关于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综述
复旦大学张庆熊博士也认为,市民社会的概念对于现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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