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程序篇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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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程序篇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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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程序篇汇总
目录
武陵源区旅游局办事服务项目指南………………………2
旅游服务热线工作流程……………………………………8
首问责任制……………………………………………………9
旅游市场检查程序…………………………………………10
行政处罚程序………………………………………………11
武陵源区旅游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2
质监所旅游投诉咨询处理值班制度……………………14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5
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7
武陵源区旅游局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19
行政执法公示和群众监督制度…………………………21
武陵源区旅游局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23
案情分析会制度……………………………………………24
执法评议考核制……………………………………………25
区旅游局政务公开制度……………………………………26
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31
依法决策示范“六项制度”…………………………………32
行政执法责任制……………………………………………34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35
大案要案请示、审查、备案制度…………………………38
领导班子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39
法治创建领导小组工作制度………………………………42
案情分析会制度……………………………………………44
武陵源区旅游局办事服务项目指南
一、宾馆服务质量等级申报(1—5星级宾馆申报)
(一)法定依据。
1、《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
2、《旅游星级饭店访查规范》
(二)星级评定的组织与权限
由张家界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辖区二星级和二星级以下星级饭店的初评工作,对经初评整改后达标的向市星评委推荐;对申报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饭店进行星评指导后,向市星评委推荐。
(三)受理程序
接到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后,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对申请三星以上的饭店,在逐级递交或转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推荐报告或转交报告。
(四)申请材料。
1、申请评定星级的《申请报告》、《员工手册》、《管理制度》;
2、饭店创星准备工作和自查自评情况说明;
3、展示饭店外观和内部主要设施的打印照片及数码照片;
4、提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食品卫生许可证》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电梯运营合格证》
(四)承诺时限。
申报1-3星级宾馆,区旅游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向市旅游局提交备案,由市旅游局进行审查评定工作。
申报4星级的宾馆,区旅游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提交备案,市旅游局初评后,提交省旅游局备案,由
省旅游局进行审查评定工作。
申报5星级的宾馆,区旅游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提交备案,市旅游局提交省旅游局备案,省旅游局进
行初评后,提交国家旅游局进行审查评定工作。
二、国内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申报
(一)法定依据。
《旅行社旅游条例》以及其它涉旅法规。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区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区旅游局及时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审批。
(三)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名称和设立地;投资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全称、申请报告
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
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等;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
营人员;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和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四)承诺时限。
区旅游局相关部门在接到旅行社设立申请后将及时报送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受理申请的部门将在收到旅游行设立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
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颁发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旅行社设立申请一经通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领取营业执照。
三、旅游投诉处理
(一)登记
接到投诉信、来电、来访后进行登记备案,对来电、来
访的案件要求随后递交书面投诉。
(二)投诉信初审
1、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旅游投诉审批表》
报请领导审阅,指派案件承办人。
2、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旅游投诉审批表》报请领导审阅,在7日内以《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投
诉人,并说明理由。
4、经审查,不属于管辖范围转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填写《旅游投诉审批表》报请领导审阅,在7日内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转相关部门,并以《旅游投诉移送通知书》
通知投诉人。
(三)旅游投诉的审理
旅游投诉理赔案件实行“承办人独立办案,疑难案件集
体讨论,领导审定”的原则。
1、旅游投诉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以《要求书面答复通知书》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3)基本事实与证据;(4)责任及处理意见。
同时以《决定受理通知书》通知投诉人。
2、对投诉信和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找出双方质证的焦点问题,需双方进一步提供证据的,填写《要求
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时补正。
3、调解:
承办人员处理投诉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调解,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人应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调解书应盖公
章,当事双方人、调解人签字后生效。
4、处理决定:
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承办人
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写出调查处理报告,报告的内容应载明:
当事双方的陈述、证据、承办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处理意见,调查处理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条文恰当、手续完备,报请领导审阅,承办人制作《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领导核准,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日内以《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如果投诉者或被投诉者对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投诉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5、结案时效:
审理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旅游质监所
批准,可延长审理30日。
(四)结案存档
案件审理完结后,填写《旅游投诉结案表》,按照顺序
整理好材料,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转办的旅游投诉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催办,结案后及时存
档。
旅游服务热线工作流程
首问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遵循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决定在中心各个窗口实行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度
一、凡第一个遇到来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或第一个接听服务对象询问电话的中心工作人员,(包括窗口工作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即为区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三、服务对象需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及时处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服务对象指明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窗口或具体承办人。
四、接到服务对象联系工作或咨询电话时,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属其他窗口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该窗口或联系人电话号码。
五、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对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首问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评内容。
旅游市场检查程序
一、计划
无论是日常检查还是专项检查,检查组首先制定检查计划,经所长审核后进行(大型专项检查计划报局领导批准)
二、检查
1、检查组成员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时,使用文明用语、亮证执法。
2、对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进行检查,要迅速,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引起游客的不满。
3、对违规的单位或个人现场扣押证件或物品时,要开具《张家界市旅游行政执法物品保存通知单》,不得无单扣押物品。
4、填写好《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市场检查登记表》。
三、归档
检查组检查完毕要及时将扣押物品交办公室保管,办公室对上交的物品要进行登记。
四、处理
1、检查组负责人对市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所长汇报。
2、按所长的指令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承办人接到案件资料2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并提出立案意见,经所领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调查
1、承办人在15日内对案件进行取证、调查;
2、向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进行案情通报,并交换意见;
3、案件取证、调查结束后,3日内写出案件调查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呈批表》并提交所务会研究;
4、《行政处罚呈批表》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将案件送法制科会签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三、告知
1、2日内撰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填写收回送达证。
四、下达处罚决定
1、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后,被处罚单位未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2日内拟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处罚单位提出申辩意见且申辩意见影响处理决定,应将申辩意见提交所务会研究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再作处理决定。
3、2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执行
1、被处罚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的期限里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后,被处罚者不履行处罚义务,以《催缴通知书》形式进行缴纳。
3、被处罚者仍不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存档
案件结束后,3日内整理案件卷宗存档。
武陵源区旅游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地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武陵源区旅游局在作出以下三种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程序执行:
1、责令停业整顿。
2、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证;导游证一次性扣10分。
3、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听证前的准备
武陵源区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区旅游局将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和保障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区旅游局领导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举行听证。
听证由局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听证举行前七日内,执法部门将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注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和有关事项,当事人应按期参加听证。
因故需延期的,应在听证会前三日告知局执法部门,该部门将重新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当事人在接到第二次通知后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
听证会由局领导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配专人作笔录。
当事人有权对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及记录人提出回避申请,上述人员也应
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领导决定。
听证参加人包括: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处室负责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可吸收同行业人员参加。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主持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对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调查核实程序:
1、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决定,并出示有关证据。
2、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3、听证主持人对认为重要的事实及证据予以核实。
三)陈述程序
辩论束后,当事人最后陈述,然后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四、听证结果的处理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听证登记表,并随同听证记录一起报局领导,局领导根据听证处理意见,依法作出处决定。
对特大、复杂的案件由局领导集休讨论决定。
经听证程序,依据以下原则作出决定:
1、处罚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同意
批准处罚决定。
2、处罚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应改变处罚意见,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3、处罚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开处理的,应重新指定调查人员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重新作出决定。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
五、统一规范听证法律文书及结案归档工作
行政处罚听证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文书资料装订后移交执法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旅游局
2014年3月18日
武陵源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旅游投诉咨询处理值班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正常上班时投诉咨询电话由质监所办公室人员负责接听和处理。
休息时实行轮班,即每人负责一周。
黄金周的值班另作安排。
值班人员确需要请假的,必须在质监所内部调剂,并向所领导报告。
三、休息时间由值班人员负责接听旅游投诉电话,并认真做好登记记录。
四、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必须耐心细致,文明礼貌。
接到投诉迅速处理,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五、对不按照本制度要求值班,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武陵源区旅游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依法行政,加强旅游执法监督,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案件失实,违反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超越权限或滥用权力等行为。
第二条 旅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错案:
(一)上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复议予以否定或责成重新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
(三)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主管机构或上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检查中予以纠正或责令重审的案件;
(四)经集体审议定为错案的案件。
第四条 审查追究实行自查自报、本局复查、群众举报、案件评查的方法。
第五条本制度追究的错案责任包括检查人员责任,质量规范与管理科科长、副科长责任。
第六条 错案责任分个人责任、共同责任、相应责任三种。
(一)案件主办人员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
因事实、证据铸成错案的,由主办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二)检查人员在办案中漏查或处于个人目的对查出的问题不了了之形成错案的,由检查人员承担。
(三)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签发法律文书,应当发现其中错误而未发现,或已发现而未予纠正致使错案发生,应对错案负相应的把关责任。
(四)经集体审议会议讨论而造成错案的,由主持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分担责任;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负责人;对应当经过集体审议会议讨论决定的旅游违法案件,因不提请讨论而发生错案的,由批准决定人员来承担责任。
(五)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导致错案发生的,在追究办案人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的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原则,不分故意或过失,对铸成错案的即追究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错案计算办法,按照错案责任区分承担。
武陵源区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化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和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经常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及时处理。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同意,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有职权、以权谋私、衔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边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局行政处罚审查小组审查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武陵源区旅游局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及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第三条 学习培训采用日常学习和专题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体辅导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轮训相结合方法。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确保时间、内容、效果三落实。
第四条 学习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局委托的执法组织制订落实年度学习计划;日常学习由各科室自行组织。
第五条 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并参加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六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第八条 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1-2次,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公示和群众监督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旅游局质监所必须公示现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授权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受委托手续。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不能对外行使执法权。
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严格审定被委托单位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公示。
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依据公示。
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公示。
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
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处科室。
5、执法程序公示。
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法程序,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随时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6、行政救济方法公示。
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征收规费、限期改进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机关。
7、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通过信息网站、新闻媒体及办公场所公示栏等方式公开市政公用系统的投诉电话和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武陵源区旅游局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为确保我局重大决策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有利监督,特制定我局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制度。
一、凡贯彻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时,必须进行决策前的法律咨询。
二、凡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必须在事前进行有关的法律咨询
三、凡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的重大决策,应事前进行法律咨询。
四、凡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反应强烈的、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决策,在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
五、凡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结论前,应在事前进行相关法律的咨询。
案情分析会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情及时沟通,问题及时解决,做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有利监督,特制定我局案情分析会制度。
1、每件行政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前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遇有临时性、突发性、紧急性问题,可召开临时案情分析会。
二、会议由质监所长负责召集,由具体办案人负责汇报案由和案情。
所长不在的情况下,由副所长召集。
三、会议内容:
案情分析会主要分析所办案件当事人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以及调查取证情况,讨论是否需要进行调查补证,集体讨论案件检查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同时对案件进行民主决策,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
四、不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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