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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伏律、消长率、辐射率。
17、犯罪人:
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超出了社会容忍度的一切人。
18、犯罪行为机制:
指犯罪行为发生和运行的机制。
19、犯罪原因:
指引起和影响犯罪发生的各种事物或现象。
20、犯罪根源:
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产生的终极原因,也是我国犯罪学学术界习惯上所称的的犯罪总根源。
21、犯罪原因系统:
又称犯罪原因结构,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有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有序动态体系。
22、文化冲突:
社会存在两类文化规范的冲突:
一类是随着文化发展而产生的不同时期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
另一类是同一时期两种对立文化规范之间的冲突。
23、基本文化冲突:
两种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规范冲突。
24、从属文化冲突:
社会分化过程中产生的规范冲突,反映社会发展的特征性。
25、亚文化群论:
指一种独立于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的行为和价值体系,是小于主文化的局部文化与特定人群的文化。
26、犯罪的社会结构原因:
社会的阶级、阶层的矛盾。
27、犯罪的个体原因:
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个人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的两部分。
28、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
是与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个体心理现象的总称,是个体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
29、规范意识:
指个人对社会规范有认知和看法称谓,其中主要的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0、犯罪动机:
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起因,是个人所具有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决议和根据。
31、影响犯罪的生理因素:
对与犯罪有关的生理因素的总称。
32、精神障碍:
指在人体内外各种致病因素的影响下,大脑活动发生紊乱,导致人事、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地出现障碍的疾病。
33、人格障碍:
又称变态人格、病态人格,是受个体内外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偏离正常的畸形人格。
34、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承受者或潜在的承受者。
35、被害黑数:
指已经遭受犯罪侵害,由于各种原因未被纳入刑事司法统计的被害人数。
36、再次被害:
指犯罪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以及社会、他人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37、犯罪预测:
利用预测学的原理和技术,根据历史和现实的形式及影响因素,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状况、原因、条件、结构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的测定。
38、犯罪预测的方法:
指在取得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犯罪预测目标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借助各种预测技术和手段,推断和测定犯罪发展变化趋势的总称。
39、犯罪预防:
广义:
为把犯罪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和防止犯罪发生的各种措施的总和;
狭义:
为消除犯罪原因、防止犯罪发生而采取的各种社会管理、组织和建设的措施,是对犯罪的事先防范,也称为罪前预防。
40、疏导性预防:
对有犯罪倾向的风险偏好者,通过教育、疏导和帮助,排解他们的郁闷、仇恨、偏激情绪,帮助他们消除困难和挫折感,促使他们消除犯罪意念,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41、情境犯罪预防:
通过管理、设计等方式,建立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环境,在犯罪易发区或高发区,通过减少犯罪的机会而预防犯罪。
42、被害预防:
指从被害人和被害情境的角度采取的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措施。
43、情境预防:
针对犯罪条件或被害情境而采取的措施。
44.物防:
是指没有科技含量或科技含量较低的加固目标措施。
45.人防:
犯罪预防主体组织人力、发动群众为犯罪预防采取的相应施。
46.技防:
是利用技术设施预防犯罪发生的一种手段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满分共20分。
)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
1.简述犯罪的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相比)
答: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惩罚、控制和矫治的行为。
犯罪学的实质概念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
实质概念的外延形式比形式概念大得多,它不仅包括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包括社会越轨行为、精神障碍者或者幼童实施的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2.简述我国对犯罪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过程中,除了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纳入研究视野外,一般也把社会越轨行为、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以及待犯罪化的行为等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3.简述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P11-12)
(P1-121)
(1)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2)犯罪学是一门边缘学科
4.简述犯罪学的功能
(1)认识犯罪
(2)指导刑事政策制定(3)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4)促进社会政策发展(5)促进刑事科学的发展
5.简述犯罪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P15-20)
6.简述犯罪学的具体研究方法(P23-35)
思辨的研究方法;
实证的研究方法;
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融合
7.简述犯罪学的研究对象(P4-8)
犯罪现象;
犯罪原因;
犯罪控制与预防
第二章、犯罪学的发展历史
1.简述十八世纪以前西方犯罪学研究的四个时期
答:
古罗马时期;
封建神学统治时期;
资本主义萌芽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2.简述贝卡利亚的犯罪思想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他的代表作有《论犯罪与刑罚》等。
主要思想有:
(1)关于犯罪原因:
认为人到一定年龄,均有理性行动的自由意志,若人自甘违法乱纪,应当根据社会契约给予惩罚。
(2)关于犯罪分类:
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真正衡量标准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他将犯罪行为分为三类:
一是直接破坏社会或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行为;
二是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和财产、荣誉的行为;
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不作为行为。
(3)关于刑罚:
认为有效的刑罚具备三个特征:
一是罪刑相适应,指犯罪与刑罚之间由一个适当的比例;
二是及时性,指在犯罪后迅速地处以刑罚的特性;
三是必然性,是指犯罪之后必然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性;
四是关于犯罪预防,认为预防手段可以有:
制定简单、明确的法律并公之于众;
完善刑事司法;
奖励美德;
改善教育。
3.简述边沁关于犯罪的思想
关于犯罪原因:
边沁认为,人类的行为都是为了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行为同样是因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而产生的。
关于犯罪理论:
边沁的犯罪理论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刑罚目的;
罪刑相适应;
刑罚体系
关于犯罪预防:
(1)通过良好的立法预防犯罪。
(2)通过刑罚的适用预防犯罪。
(3)运用多种制裁措施预防犯罪。
(4)通过预测个人的行为倾向预防犯罪
4.简述龙勃罗梭的犯罪理论(P45)
龙勃罗梭是19世纪中后期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及犯罪学家,实证犯罪学的创始人,代表作有《犯罪人论》等。
他用观察解剖分析方法,并佐以统计资料的支持进行研究。
1.关于犯罪人的分类:
他把犯罪人分为五类:
天生犯罪人、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机会犯罪人。
2.关于犯罪原因:
龙勃罗梭认为影响犯罪的因素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遗传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气候因素
3.关于犯罪对策:
龙勃罗梭的犯罪对策学说由四部分构成:
(1)社会防卫理论—主张社会采取自卫方法隔离犯罪人
(2)对犯罪人的鉴定和识别—龙勃罗梭认为,必须对犯罪人进行识别,以便确定犯罪人的责任程度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3)对于刑罚制度的改革建议,龙勃罗梭认为社会基于安全的需要,对犯罪人处以刑罚是必要的,也赞成使用死刑。
(4)其他犯罪预防建议:
他提出应当建立良好的社会规范以供社会成员遵守,同时还应有预防犯罪的相关措施。
5.简述菲利关于犯罪理论的研究(P49)
菲利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也是实证派犯罪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论”,著作是《犯罪社会学》,提出了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常习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激情犯罪人五类。
菲利除了肯定犯罪生物原因的作用外,还强调用其他因素对犯罪原因进行解释,提出了“犯罪三原因论”,菲利认为犯罪原因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人类学因素。
第二类是自然地理因素。
第三类是社会因素。
(2)关于数量变化的规律:
菲利认为影响犯罪的各种因素在社会中有特定的数量,犯罪的发生率受一定的法则支配。
(3)关于犯罪对策:
一是刑罚理论,认为刑罚是一种预防性的和镇压性的措施,主张使用不定期刑、废除死刑等;
二是犯罪预防理论,菲利认为,刑罚措施对抑制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主张以社会防卫措施代替刑罚制裁。
6.简述李斯特关于犯罪对策的研究
李斯特的犯罪对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目的刑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
基本观点是,刑罚的主要任务不是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报应,而是以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为目的。
刑罚虽不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唯一手段,确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第三章、犯罪现象
1.简述犯罪暗数的产生与危害(以下内容源自XX,大家还需结合书本和课堂笔记P65)
(一)产生原因:
在诸多犯罪隐案中,被害单位、群体和个人,因种种原因没有投诉,不愿或不敢报案,大致有下列情形:
一是担心名誉受损。
很多被害人因碍于情面、维护隐私、或为保住名声、害怕家人亲朋或所在单位指责,忍气吞声,宁愿自食苦果,拒不报案,
二是害怕遭到报复。
因为与犯罪行为人具有同事、业务、亲朋或上下级关系的被害人,害怕打击报复,没有报案,如人身伤害、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等案件。
三是顾及连带责任。
有些被害人自身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害怕暴露,或者对受侵害事实自己也有一定过错责任,因而不敢报案。
四是怀疑警方无能。
有些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单位、群体和个人,对警方能否破案、挽回损失持怀疑猜测心理
(二)危害:
1.延误投入延误国家对公安事业的投入
2.妨碍决断掩盖罪案总量,妨碍党和政府对整个治安形势的决断。
3.严重影响对犯罪状况的正确分析与评价,影响刑事司法,立法和执法,影响社会的整体利益
2.简述当代中国犯罪现象所反映出的规律(P90自行补充)
(1)犯罪的起伏律:
是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中会出现起伏,波浪式的发展变化。
(2)犯罪的消长律:
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
(3)犯罪的辐射率:
是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3.简述国外关于犯罪理论的研究(答案仅限参考)
胡顿是美国的人类学家和犯罪学家,是继英国犯罪学家格林之后最重要的犯罪人类学研究者,他用人体测量和科学统计的方法研究犯罪人的人类学和社会学特征。
李斯特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在犯罪原因的问题上,提出“犯罪原因二元论”。
塔尔德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犯罪学家,他注重用社会学理论对犯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著名的“模仿论”理论,是塔尔德学说的核心之一。
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克里利德.R肖和亨利.D.麦凯在对芝加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后,创立了犯罪生态学。
提出了“同心圆说”和“社会解组论”,以此揭示该市犯罪分布的规律和成因
第五章、犯罪原因述要
1.简述犯罪原因系统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P129-134)
犯罪原因的各构成要素:
(1)犯罪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2)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
(3)犯罪条件(4)犯罪的相关因素
内在联系:
(1)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是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犯罪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决定犯罪现象产生和存在的宏观规定条件。
(2)犯罪原因在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中起决定作用,没有犯罪的具体原因,犯罪就不会发生。
(3)犯罪条件围绕犯罪原因发生作用,有了犯罪条件,犯罪原因才能借助它造成犯罪事实。
(4)犯罪的相关因素与犯罪原因的联系对犯罪的产生只具有直接影响作用,犯罪的相关因素的存在更容易引起犯罪结果的出现。
总之,犯罪原因系统结构各要素之间,是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各自孤立存在、在犯罪中单独其作用。
第六章、犯罪的社会原因
1.简述家庭对犯罪的影响(P174)
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对个体人格形成过程给予的影响。
如果在人格形成过程中,家庭环境中出现消极因素并发生作用,会使个体形成不良人格,成为犯罪的主观原因基础;
另一方面是对个体生活产生的直接影响,家庭经济贫困,生活紧张,家长和家庭其他成员的不良风气都会影响子女与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富裕,父母若对子女宠爱无度,便会造成子女好逸恶劳,缺乏自控力,从而陷入犯罪。
2.简述犯罪原因的特征
犯罪原因的特征:
一是因素的释能性。
二是因素的复杂性、综合性。
三是结构的系统性、层次性
3.简述犯罪原因的基本范畴
犯罪现象原因的基本范畴是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系统、犯罪原因等级
4.简述犯罪原因的研究历程
犯罪原因的研究经历了思辩研究阶段、实证研究阶段、经验研究阶段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研究阶段
5.简述犯罪行为原因的基本范畴
犯罪行为原因的基本范畴是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犯罪因素、犯罪诱因、犯罪动力的形成过程。
第七章、犯罪的个体原因
1.简述影响犯罪的因素
犯罪的个体原因是指可能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个人方面的因素。
主要包括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两部分。
其中,心理因素包括:
一是不良的认识观念;
二是畸形的需要;
三是犯罪的动机倾向;
四是偏执变异的性格特征;
五是消极的心理状态。
第八章、犯罪被害人专题
1.简述被害人的概念及其含义。
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
单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生或财务遭受损害的人,为了区别于其他受害人,犯罪学家把这类被害人成之为“刑事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
具体来说,犯罪学中的被害人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1)被害人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或者损害的人。
、
(2)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承受着。
(3)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或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从外延来说,既然肯定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承受着,则一切遭受犯罪侵害、承担危害结果的“人”,均属于被害人。
2.被害人的特征
被害人的特征,是对被害人的身份、心理、个性等特点、以及在“犯罪一被害”这一互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自身责任程度等所作的抽象概括。
(1)被害性
(2)互动性(3)可责性
有责任的被害人:
是指由于自身实施了犯罪行为等主观上有一定过错而遭致犯罪侵害的人
无责任的被害人:
是指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法律或道义责任的被害者。
潜在被害人:
是指尚未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但具备被害因素的人。
既然被害人:
是指已经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承担了侵害结果的人。
3.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及角色转换(P213-P218)
互动关系:
被害前:
被害前许多的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有一定的人际交往,如上司,同事,邻居。
被害中:
反应模式有:
激烈反抗、顺应、巧妙应对三种类型。
被害后:
被害后被害人最经常采取的措施便是高发。
角色转换:
(1)防卫过当型
(2)报复型(3)认同型(4)堕落型(5)双重角色型(6)暴力循环型
第十章、犯罪预防专题整理
1.定义:
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为消除犯罪原因、防止犯罪发生而采取的各种社会管理、组织和建设的措施,是对犯罪的事先防范,也称为罪前预防。
广义的犯罪预防,是为把犯罪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和防止犯罪发生的各种措施的总和,不仅包括具有普遍性的罪前预防,而且包括以打击为主的罪中预防和防范重新犯罪的罪后预防。
2.犯罪预防的意义:
第一,犯罪预防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
第二,犯罪预防是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
第三,犯罪预防是社会稳定的根本性措施。
3.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一)犯罪学的发展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理论基础。
例如,美国的芝加哥区域计划
(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为犯罪预防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与方法。
(三)犯罪预防的实践为犯罪预防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四)社会和国家对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是犯罪预防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
(五)国际社会与各国之间犯罪预防的合作与交流为犯罪预防提供了有利的国际条件和国际力量。
4.犯罪预防的基本原则:
(一)可操作性原则。
(二)成本—收益核算原则。
(三)科学决策原则。
(四)系统性和整体性原则。
(五)法制与规范原则。
(六)“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
5.犯罪预防的措施分类:
(一)犯罪行为预防
犯罪行为预防,也称为主体防范措施,是指旨在防范犯罪人从事犯罪行为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其预防对象主要是社会中可能从非犯罪人向犯罪人转化的潜在犯罪人或可能重新犯罪之人,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个体实施犯罪或重新犯罪。
分为三个阶段:
罪前预防措施、犯罪征兆阶段的预防措施、罪中罪后预防措施
(二)被害预防
犯罪被害预防是指从被害人和被害情景的角度采取的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措施。
犯罪被害预防分析的三个角度:
被害人—被害过程—被害情景
四个层次:
被害前预防、被害征兆阶段预防、被害中预防和被害后预防
(三)情境预防
所谓情境犯罪预防,针对犯罪条件或被害情境而采取的措施,这类犯罪预防措施目的在于通过环境设计或者硬物防范、技术防范等措施来减少犯罪机会或犯罪收益,同时提高犯罪人的犯罪成本,进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情境预防的关键在于通过环境设计和管理抑制潜在犯罪人的犯罪之决断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为大多数犯罪人犯罪与否和成功与否取决于情境的便利程度。
采取情境犯罪预防措施的目的有三:
(1)增大犯罪的代价;
(2)增加犯罪的风险;
(3)减少犯罪的收益。
6.犯罪预防的特征:
(1)犯罪预防是犯罪治理对策的组成部分。
(2)犯罪预防的目标是减少和消除各种犯罪诱因和机会。
(3)犯罪预防的主体是国家、社会和个人。
(4)犯罪预防的对象具有复杂性。
(5)犯罪预防的措施具有超前性和综合性。
7.三级犯罪预防理论
第一层次的犯罪预防。
主要是鉴别犯罪产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可采取的方法包括环境设计、邻里照看、一般威慑、私人保安和就预防犯罪进行的教育。
第二层次的犯罪预防。
重点是对已经表现出犯罪征兆的人进行鉴别并采取预防其犯罪的措施。
第三层次的犯罪预防。
主要是针对已然犯罪人,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这一层次的预防大部分属于刑事司法系统内部的工作。
逮捕、起诉、监禁、治疗和矫正等活动都属于这一层次的预防。
8.犯罪预防的二元模式
犯罪预防二元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公共卫生模式和行为发生机制。
具体目标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从预防犯罪人犯罪的角度,减少犯罪人的犯罪倾向;
二是从减少和消除容易导致犯罪发生的环境的角度,加大犯罪人犯罪的风险,降低犯罪人的犯罪收益;
三是从被害人的角度,避免被害人的被害。
而且把三个目标从发展的角度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
1、针对犯罪人的预防措施
2、针对犯罪情境的预防措施
3、针对被害人的预防措施
9.“破窗理论”和“零容忍”措施
美国哈佛大学社会学家詹姆斯威尔逊教授提出了“破窗”的理论,他认为,一扇没人去修理的被打破了的窗户是一个明显的信号,说明没有人在乎它。
于是,它便会招来新的更大的破坏行为,并很快发展成更为严重的犯罪。
修复“破窗”的最好策略就是“零容忍”,即对于任何犯罪或违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不检者无论大小,均一视同仁依法强力彻底以法制止,绝不妥协,绝不热度五分钟,绝不因为违反者之身份地位有所不同,也绝不屈服于任何说情或政治压力,一切依法行事,以提高警察执法的公权力和公信力。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题整理(这是重点最好背熟)
1、含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简称综合治理,是中国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其含义是:
在各级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国家政权、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基本原则(4个)
(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理念
(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目标和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指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标准。
综合治理的任务是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具体地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有六项。
4、手段(6种)
(一)政治手段。
(二)法律手段。
这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性的手段。
(三)行政手段。
就是组织管理的手段。
(四)经济手段。
就是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各部门,运用经济政策、经济措施、经济力量,解决社会成员的一切正当的切身利益问题。
(五)文化手段。
(六)教育手段。
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基本手段。
5、主要内容(6方面)
(-)打击。
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二)防范。
这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
(三)教育。
这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
根本的问题在于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
(四)管理。
即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建设。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
(六)改造。
这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这六个方面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也不能有所偏废。
6、重大意义
(一)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它是为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提供的重要保证。
(三)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它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形式和途径,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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