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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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滑坡、大面积填方、溶洞、采空区、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在报批规划和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得市城乡建委书面同意。
其中,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永久建筑,还应当满足环境影响控制要求:
距离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地下线路结构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20米、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30米;
距离跨座式单轨系统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15米。
第九条
市轨道集团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设置轨道交通控制
保护区标识和标志。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节
土地出让
第十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应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地块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平面位置、标高等)、是否设置有出入口及通道、通风竖井、冷却塔等附属设施,并应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意见。
第二节
方案设计
第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确需进行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批方案设计之前,应当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函;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选址意见书、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
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项目全称、用途和计划开竣工日期;
(五)总平面图(1:
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
(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及电子光盘(含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图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轨道办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审查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审查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轨道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意见。
市轨道办根据建设项目与轨道交通关系复杂程度,可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轨道集团,将项目方案设计相关资料送市轨道集团进行技术审查,市轨道集团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技术审查意见报市轨道办。
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大、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项目,市轨道办应当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评估完成后由市轨道办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安全评估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具备综合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配备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良好的信誉。
项目建设单位可从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估单位中自主选择,但第三方评估单位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方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工作,对作出的评估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市城乡建委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委应当将专项审查意见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方案设计时,应当提供市城乡建委的书面专项审查意见,供审批部门查验。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经市轨道办审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总平面布置、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建设规模(层数、高度)等方面的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方案设计报原审查单位(市轨道办)重新审查。
第三节
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项目方案设计,在报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市城乡建委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征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函;
(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及附图(复印件);
(三)总平面图(1:
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
位置关系);
(四)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初步设计专篇及电子光盘(含轨
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图说);
(五)建设项目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
审查合格书;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市轨道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资料的形式审查,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九条
市轨道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委应当将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告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市城乡建委的书面专项审查意见,供审批部门查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市轨道办审查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对确需修改且涉及总平面布置、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建设规模(层数、高度)、结构体系、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原审查单位(市轨道办)重新审查。
第四节
施工图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送审图机构审查时,应向审图机构提交市城乡建委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说明执行情况。
审图机构应当作出施工图文件是否符合方案及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的明确结论,并出具项目施工图设计轨道交通专项审查意见书。
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施工图一经审图机构审定通过并经市轨道办备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若确需变更,应按照相关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安全保护方案及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市轨道集团制定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市轨道集团自接收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安全保护方案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要求,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订,同时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市轨道集团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完善其他安全管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护方案经市轨道集团审订后,项目建设申请人应当报市轨道办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函;
(二)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项目施工图设计轨道交通专项审查意见书;
(三)市轨道集团关于安全保护方案的书面意见。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本条的
(一)、(三)项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轨道办收到建设及作业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提供市轨道办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书;
无市轨道办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安全保护和巡查
第二十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和作业的各方应当严格执行备案的安全保护方案,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及作业在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作业单位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市轨道集团,接受其安全巡查。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市轨道集团应当编制项目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和巡查方案,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保护;
根据市轨道办审查同意的项目建设方案并按备案的安全保护方案实行监督,并负责控制保护区内的巡查工作。
项目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和巡查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保护和巡查责任人:
按“一对一”方式进行保护和巡查,即一个项目对应一个责任人;
(二)保护和巡查频率:
远期规划线路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每月到项目现场一次,工可规划线路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每两周到项目现场一次,在建或运营线路保护和巡查责任人每周到项目现场两次;
(三)保护和巡查记录:
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及作业单位是否按照审定的安全保护方案实施进行确认,并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是否履行职责予以确认并检查监测结果;
在保护和巡查记录中应有建设、施工、作业和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相关负责人予以配合签认;
(四)保护和巡查报告:
形成定期保护和巡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监测单位主要是对轨道交通隧道、高架桥墩等既有设施进行监测,并按照《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轨道集团在保护和巡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对拒不采纳的单位或个人,市轨道集团应当及时报告市城乡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查处。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及作业竣工后,项目建设及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轨道集团出具建设及作业竣工情况报告,并报送市轨道办。
第三十四条
市轨道集团应委托监测单位对运营线路的隧道、高架桥墩等设施四个月监测一次,对重大风险源两个月监测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违规建设或作业时,依照《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详附件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作业,主要是以下内容:
(一)拆卸建(构)筑物;
(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
(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大量增加或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保护方案,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及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前,会同市轨道集团编制完成,其内容包括项目及作业开工时间、工期、施工工艺、爆破控制、地下水监测、基坑或边坡挡墙支挡方案、轨道交通相关建(构)筑物及设施监测、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三十八条
市轨道集团根据本办法制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保护和巡查实施细则,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
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
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
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妨碍行车
视线的行为;
(七)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九)其他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
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其中,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永久建筑,还应当满足环境影响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
(一)拆卸建(构)筑物;
(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
(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大量增加或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四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
(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
(五)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它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建设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六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或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征得市轨道集团同意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
(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或不按照经备案的保护方案作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
(一)、
(二)、(四)、(五)、(六)、(七)项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市轨道集团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二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项审查意见申请表
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
项
目
名
称:
方案设计单位:
填
表
时
间:
年
月
日
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监制
建设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手机及传真
经办人
设计单位负责人
设计单位资质
证书号
拟开竣工时间
项目类型
房建□路桥隧□铁路□航空□
管线□枢纽□港口□其他□
项目性质
新建□改(扩)建□
相关线路名称
轨道交通号线
项目与轨道的关系概况
位于轨道的(区间□车站□车场□
设施设备□)的控制保护区范围内
与轨道主体结构(设施)最小水平净距为米
项目施工期间(建成后)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的主要风险因素
基坑开挖□桩基开挖□边坡维护□
道路施工□隧道开挖□管沟开挖□
其他□
申报材料
1
项目方案设计征求轨道交通意见的函
A4幅面2份
2
项目方案设计文件
A3幅面2份
3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
选址意见书、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5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该项目地下、地上结构与轨道车站、区间等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及电子件
6
总平面图蓝图(1:
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及电子件
2份
7
其他:
附件三
(式样)
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关于补正XXX项目方案(初设)设计
报件材料的通知
XXXXXX: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XXX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征求轨道交通意见的函》收悉,为确保我办审查该项目方案设计有据可依,请你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补正以下材料:
1.
2.
.
年
附件四
关于不予受理XXX项目方案(初设)设计
征求轨道交通意见的通知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XXX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征求轨道交通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不予受理该项目。
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下:
附件五
关于确保XXX项目建设不影响轨道交通X号线建设(运营)
安全的承诺函
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我公司负责建设的XXX项目位于轨道交通X号线控制保护线范围内,与轨道交通关系紧密,为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轨道交通X号线建设(运营)安全,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严格按方案设计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执行,现承诺如下:
一、
二、
此函!
附件六
关于开展XXX项目建设对轨道交通X号线
安全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
XXXXXXX:
你公司报送的XXX项目方案设计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鉴于该项目与轨道交通X号线X站(区间)关系紧密,施工期间对X号线影响较大,为确保轨道交通X号线建设(运营)安全,你公司应在方案设计文件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该项目建设对轨道交通X号线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应按市轨道办《关于明确第一批轨道交通第三方评估单位的通知》(渝轨建办〔2012〕150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安全影响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我办审查。
XXXX年X月X日
附件七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申请表
设
计
单
位:
方案审查意见
(文件名及文号)
初步设计深化内容
基坑□桩基□边坡□
路基路面□隧道□管沟□
方案阶段的轨道交通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项目初步设计征求轨道交通意见的函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蓝图
建设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纵断面蓝图、横断面蓝图及电子件
建设项目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书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专项审查意见文号
初设审查意见
及电话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方案设计单位
项目初步设计单位
审查机构
机构类别
总投资(万)
工程类别
总规模
工程等级
备案材料
1.建设项目备案函件
2.施工图设计轨道交通专项审查意见书
3.安全保护方案专家审查意见书
4.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关于安全保护方案的书面意见
5.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
6.安全保护方案文件
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合同
8.第三方监测单位资质证书、委托监测合同
建设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八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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