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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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8、【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9、【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6、【经济补偿的计算】
(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
(3)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7、【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18、【劳务派遣】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19、【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0、【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1、【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2、【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3、【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帮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薪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8、【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1)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违反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9、【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应当依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0、【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考试内容汇总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
保姆与雇主(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单位(单位并非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大学生兼职合同(兼职不能算作就业,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退休返聘(退休后享有退休金)
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及不合格的劳动者(如童工)仍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二者是同时产生、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允许别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2.取得劳动报酬权3.休息休假权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基本义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
三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特点:
1.立法的三方性2.适用的国内性3.自愿性4.间接性5.立法内容的弹性
国际劳工组织的构成:
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
四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力量斗争,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性质:
《工会法》第2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
法律地位:
唯一性和独立性、具有法人资格
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权利:
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2.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4.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5.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6.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7.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1.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4.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三)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
界定: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直接使用该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到要派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招工和用工的分离;
三方当事人;
两个合同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
1.应当与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2.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3.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4.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要求:
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六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服务期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竞业限制条款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只能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确认: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2.被确认无效的自始无效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辞职)
1一般性辞职(预告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性辞职(即时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济补偿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目的不同
形式要件不同
期限不同
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
全体职工和单位
涉及最基本的劳动标准(广泛、整体)
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力量
只能是书面形式
固定期限1-3年(唯一一种)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个人和单位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劳动关系
不排除口头形式(非全日用工)
三种形式
(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十一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支付
《劳动法》第44条: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十二休息休假制度
(一)探亲假
关于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在当年不能给职工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加一次,假期为20天
关于探亲待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愿意给员工探亲假也是可以的
(二)年休假
适用范围和享受条件: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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