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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和要求。
因违背技术标准、技术协议、环保要求或本协议而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或环保不符合性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有关标准、本协议书赔偿对方损失。
按本协议规定供方应向需方报告事项而未及时报告的,一经需方发现,不论是否造成损失,供方都要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一般为供方发生相应变更后到需方发现期间总的供货货款的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
为共同作好产品质量控制,需方不定期对供方实施审核,必要时派人驻厂监造指导,督促供方改进质量。
由于供方质量或商务出现异常波动,需方追加对供方的审核,或需方对供方驻厂监造,审核或驻厂监造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供方承担。
1产品的环保要求
供方提供的环保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满足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上提出的环保要求及其他关于环保方面的要求。
对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供方产品,需方将视同不合格处理,并按质量问题进行索赔。
2产品主要原材料定点及质量控制
2.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供方为需方生产配套的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必须实行认定和定点供货,安全件产品所用的关键材料应在认证机构备案,并向需方出具主要原材料定点供应商厂家清单。
2.2供方应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和本身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实施进货检验,建立和保存进货检验原始记录和质量档案。
2.3供方提供的环保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
或元素控制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以及需方关于环保方面的要求。
2.4供方对原材料应实行严格的批次管理,严禁使用超期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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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某种原因,供方对原材料或原材料供应商需要变更时,按下述原则办理。
a)提前书面通知需方,说明原因,征求意见。
b)按需方认可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充分的验证,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本厂或中立机构的)检测试验报告。
c)同需方共同商定就更改材料(或定点供应商)后的样品进行认定和试用验证的方案,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方案向需方提供样品。
d)需方按双方商订的方案进行认定、试用验证,并将结果通知供方。
e)如合格,双方按认定试用结论修改《技术协议》相应条款要求。
2.6若供方未经需方同意自行更改原材料(或定点供应商),需方一旦发现,将视供方的产品为不合格品而停止订货,并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若因供方自行更改原材料(或定点供应商),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致使提供的环保产品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需方除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外,还将实行警告直至撤点处理。
3产品生产过程工序质量控制
3.1产品生产过程的每一道工序的工序质量(人、机、料、法、环)都将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
为此,供方应在形成最终产品的一些关键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实时监控工序质
量和产品质量。
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处于最佳状态。
供方必应向需方呈报工序质量控制点设立情况,以便进行严格控制。
3.2所有质控点应有专人负责,严格作好原始记录和数理统计,使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对质控点及数理统计中发现的任何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并在发货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3.3对发现异常状况前的产品(半成品),应及时隔离,查明质量状况,作到不合格的产品或有质量隐患的产品决不流入下道工序,并及时妥善处理。
3.4供方除从技术、工艺等角度严格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外,还应从管理上创造有利条件进行控制,尤其是严格防止混料(包括材料混料和产品混料)情况的发生。
3.5供方提供的环保产品的工艺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避免加工过程造成产品或环境受到与环保关联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污染,并确保产品的生产工艺一致性。
4产品合格质量水平控制
4.1供需双方的入厂验收、交收试验、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按相应标准或《技术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发生入厂验收、交收试验、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不合格,需方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
4.2为了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验收和使用批次合格率,供方应采取逐级内控措施、制定内控标准。
4.2.1供方生产部门在形成产品过程的关键工序应设立全验工序。
4.2.2供方质检部门在验收生产部门的产品时,质量水平必须控制在相应标准或《技术协议》规定的交收试验的合格质量水平或以上。
4.2.3供方对产品技术参数指标的控制也应制定逐级内控标准。
4.3为了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可靠性,防止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发生,供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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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严格实行批次管理。
4.3.1供方向需方提供的每一批产品,原则上应为同一生产批的产品。
如一个生产批不够合同数量时,可用相邻生产批产品一道提交。
为此,供方在提交产品的装箱清单中必须明确该批提交产品中每一生产批的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数量。
4.3.2同一交货批产品的生产时间不能跨逾2个月。
凡跨逾2个月者,若无需方认可的特
殊原因,需方将视为不合格批处理,予以退货。
4.3.3供方提交的产品在供方的库存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须提交该产品的复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否则,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
4.3.4供方提供的产品自合格入需方库之日起,年内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性能。
否则,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予以退货,供方对该类物资应以合格品进行调换。
4.3.5为保证供方的产品在储存期内及时使用,需方要求供方提供的产品外包装箱、内包装和最小包装箱内均需有生产日期或批号,且须保持一致。
4.3.6供方提供的产品、产品包装的标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关于产品环保控制、安全件控制以及需方的管理要求,否则,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
4.3.7如因供方隐瞒或故意混批提交产品,造成需方使用过程中出现批次性质量事故时,需方除向供方索赔外,还将做出警告直至撤点处理。
4.3.8供方产品在需方上线使用过程中,不良品率超过标准或协议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时,需方将及时向供方进行质量反馈。
供方接到需方的质量反馈信息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和补救措施,会同需方按标准或有关协议进行妥善处理,并向需方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4.4供方应严格控制,力求不发生混料和少料问题。
供方的混料品,需方视其为不合格品处理,对于因供方混料导致需方整机返工的损失,以及交收试验或使用过程中的少料问题,需方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
4.5当供方产品连续三批以上达不到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而又无有效纠正措施,需方将实行警告直至撤点。
4.6供方产品在需方上线使用过程中,发生批次性质量问题时,需方除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外,还将实行警告直至撤点。
5产品周期试验、可靠性监控和环保监控
5.1产品周期试验和可靠性、安全性监控
5.1.1供方应严格按相应标准(包括强制认证标准)或协议的要求进行周期试验、可靠性试验,对于安全件还应按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定期进行安全性试验,并向需方提供试验报告。
供方逾期不提供报告者,需方对于到货产品将视同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
5.1.2供方一旦发现送交需方的产品存在影响可靠性、安全性的任何隐患时,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及时会同需方制定补救措施。
5.1.3需方在验收、使用供方产品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供方产品存在早期失效或中期失效及其隐患时,将及时通报供方。
供方接到需方的质量信息反馈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需方查明原因,共同制订补救措施,并向需方提供书面报告。
5.1.4因供方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失效造成需方的损失,由供方全部负责,需方将按本协共10页第4页
议向供方索赔。
5.2产品环保监控
5.2.1供方应严格按照国内外相应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需方的要求进行环保产品监控检测,如期提供相应的环保符合性证明材料。
供方逾期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需方对于到货产品将视同不合格品处理,予以退货。
若供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需方将向供方做出警告直至撤点处理。
5.2.2供方一旦发现送交需方的环保产品存在任何环保符合性隐患时,应及时通知需方,并及时会同需方制定补救措施。
6设计、工艺更改控制
6.1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或工艺。
因某种原因供方需对设计或工艺更改时,按本协议的2.5条的要求办理。
6.2由于供方未通知需方或未经需方认定合格进行的更改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或造成提供的环保产品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需方将按本协议的2.6条规定对供方做出处理。
6.3经需方同意的成功更改,供需双方及时纳入有关文件中。
7质量信息反馈
7.1需方对供方产品在交收试验、免检监控、环保监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质量联络单形式向供方进行质量信息反馈。
7.2供方在收到需方质量信息反馈后,应在需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实施整改,并提供详尽的整改报告。
必要时供方还须同时提供经充分验证的改进样品,以便需方安排重新试用或认定。
8不合格品处理
8.1交收试验中不良品的处理
8.1.1交收试验中的不合格批产品,原则上整批退回供方处理。
对于可就地进行筛选或返修的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原则上采取供方委托需方的方式进行(供方可派人参加)。
8.1.2交收试验中合格批中的不良品,若需方(或供方)有要求时,将信息和实物反馈供方,供方负责分析。
若需方或供方无要求时,需方将作为废品处理。
两种情况下都将在相应到货批中扣除不良品数量。
8.2使用过程(上线、试验)不良品和失效品的处理
8.2.1正常使用不良品及失效品的处理
供方产品的使用不良品率在相应标准、协议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以及在产品质量保证期之内,且未发生连带失效等后果时,供方负责对其调换为合格品。
需方根据供方相关要求可将信息和实物反馈供方以便实施进一步分析。
8.2.2使用过程异常不良品和失效品的处理
凡属供方责任发生的异常不良品和失效品,由供方全部负责。
有法采取换货方式处理的不良品可采取换货方式处理,无法采取换货处理的不良品(已装机)和失效品,需方将按本协议向供方索赔。
需方将尽可能搜集拆卸下的不良品和失效品反馈给供方。
8.2.3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的物资(包括正常下线、返修、返工等换下的产品),
供方在收到信息后如在三个月内不提出处理意见的,需方可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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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质量问题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1赔偿依据
根据“质量法”规定:
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物资出现质量缺陷,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9.2适用范围
适用于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物资出现属供方责任质量问题时的赔偿,以及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环保物资出现属供方责任而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时的赔偿。
9.3质量责任
9.3.1需方应承担责任
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告之义务。
9.3.2供方应承担的赔偿和违约责任
9.3.2.1需方入厂验收不合格、质量监控或环保监控检验不合格;
9.3.2.2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产品质量维持试验、可靠性试验或环保监控检验不合格;
9.3.2.3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上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
9.3.2.4供方提供的物资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9.3.2.5供方提供的环保物资在需方上线使用,或需方产品投放市场前后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
9.4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1供方提供的物资入厂验收、质量监控检验不合格的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1.1 供方提供的物资入厂验收不合格(含让步接收),第一批不合格时供方应承担当批货款5%的违约金,如相同型号规格物资连续第n批不合格,则第n批时供方按当批货款的5%×
n(n:
连续不合格批数)承担违约金。
9.4.1.2 对有环保要求的物资,为了监控供方物资的环保符合性,需方或需方委托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供方提供的环保物资实施环保监控检验与试验,如检验与试验不合格时,供方应将当批物资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向需方承担责任,需方还有权追溯本次监控检验之前提供的环保不合格物资责任,即追究供方不合格物资总货款的5%违约金,且由供方承担在需方或第三方进行的环保检测费用。
9.4.1.3 供方提供的物资因入厂验收、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环保监控检验与试验不合格而造成需方生产线停产,供方按10000元/每小时×
每条生产线的实际停工时间(实际停工时间计算应不超过该批物资的计划使用时间)向需方承担违约金。
9.4.1.4 供方提供的物资入厂验收、免检物资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环保监控检验与试验不合格,根据需方的生产情况,需方或供方委托需方就地返修、筛选或加工时,供方除按9.4.1.1、9.4.1.2、9.4.1.3承担责任外,供方还应支付需方返修、筛选和加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9.4.1.5供方提供的物资检验不合格,经需方确认为可降级使用物资,若需方让步接收使用时,则供方除按9.4.1.1、9.4.1.2、9.4.1.3、9.4.1.4条所列条款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物资级间差价总额的2倍。
9.4.1.6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的交收、质量监控检验与试验中发现原装短少时,需方按短共10页第6页
少的比例和该批物资总数量计算出短少数量,供方按短少数量价值的5倍承担违约金。
如需方对原装短少的物资需要重新包装,供方应承担包装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9.4.1.7不是供方提供物资自身的质量不合格(如:
非包装原因产生的运输损坏、变形、运输淋湿等),不按不合格扣款,但供方应用与相同损坏数量的合格品调换。
如需方需要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返修、筛选使用,所产生的返修、筛选费用由供方承担。
9.4.2供方提供的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2.1未造成需方停工、返工、返修的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2.1.1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虽未导致停工、返工、返修,但上线使用时造成整机维修率或物资下线率大于2%,供方应向需方承担有质量问题批物资总价值的10%违约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承担违约金。
9.4.2.1.2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使用过程中发现原包装短少,按照9.4.1.6条执行。
9.4.2.1.3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使用过程中,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个体性故障失效,供方应按失效物资原值赔偿或用相同价值的物资调换,如还造成其它物资连带失效,供方对连带失效物资也要按原值赔偿。
9.4.2.1.4供方提供的环保物资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未导致停工、返工、返修,供方承担有问题批物资总价值的10%违约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9.4.2.2造成需方停工、返工、返修的赔偿和违约金承担
9.4.2.2.1未出厂产品的返工、返修费用按以下内容计算
a)失效物资价值的100%;
b)返工、返修造成其它物资失效或报废(按失效或报废物资价值的100%计算);
c)返工、返修费用的100%(含运输费);
d)停工损失费用(按10000元/每小时×
每条生产线的实际停工时间计算,但停工时间计算应不超过该批物资的计划使用时间);
e)管理费用(按a、b、c、d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9.4.2.2.2出厂产品的返工、返修费用按以下内容计算:
c)返工、返修费用的100%(含运输费、搬运费、场地租用费等);
d)需方派出人员的旅差费及符合需方规定的可报销的其它费用;
e)管理费用(按a、b、c、d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f)长虹电源品牌信誉损失费(按返修产品数量×
产品销售价格×
10%计算)。
9.4.2.2.3赔偿金额
供方赔偿金额等于a、b、c、d、e项费用之和的5倍与f项费用之和,即:
供方赔偿金额=(a+b+c+d+e)×
5+f;
如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交货期延误,供方还应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
造成需方未出厂产品的停工、返工、返修的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承担违约金。
9.4.2.3让步接收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相同时,不予赔偿,但下线的不合格物资供方必须用相同数量的同型号规格物资调换或需方扣除下线不合
格物资的货款,若不相同时,按9.4.2.1、9.4.2.2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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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供方提供的产品在需方质量维持试验、可靠性试验或环保监控检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与违约金承担
供方提供的物资在需方质量维持试验和可靠性试验中出现失效,或在需方产品环保监控检测不合格,经确认为供方责任时,供方除按9.4.2条(f项除外)承担责任外,还需承担该批物资装入需方产品的产品数量×
产品的销售价格×
20%的违约金。
9.4.4供方提供的物资在用户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环保不符合问题的赔偿与违约金承担
9.4.4.1供方提供的物资装入需方产品后,在用户处使用,在物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因物资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质量问题(非批次性),供方应按以下进行赔偿。
b)返工、返修造成其它物资失效或报废(按失效、报废物资价值的100%计算);
c)返修费用的100%(含运输、搬运费、场地租用费等);
d)需方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符合需方规定的可报销的其它费用;
e)管理费用(按a、b、c、d项之和的10%计算);
赔偿金额为:
a+b+c+d+e。
9.4.4.2供方提供的物资装入需方产品后,在用户处使用,在物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因物
资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批次性质量问题,供方应按以下进行赔偿。
f)因供方物资的不合格导致需方产品退换货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及需方承担的来自用户的全部经济赔偿及相关处理费用;
g)长虹电源品牌信誉损失费(按返修产品数量×
20%计算)。
a、b、c、d、e项费用之和的8倍再加f项、g项费用,即:
8+f+g。
9.4.4.3供方提供的环保物资在投放市场后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供方应按以下进行赔偿。
f)因供方物资的环保不符合性导致需方产品退换货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及需方承担的来自客户或组织机构的全部经济赔偿及相关处理费用;
9.4.5安全事故赔偿
供方提供的物资装入长虹电源产品在市场上使用,因供方责任造成用户人身伤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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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等安全事故,供方应按以下a、b、c条进行赔偿,供方赔偿金额等于a、b、c项费用之和。
即:
供方赔偿金额=a+b+c。
a)损失全部费用;
b)需方派出人员的差旅费及符合需方规定的可报销的其它费用;
c)长虹电源牌誉损失费(按a项费用的10倍计算)。
9.5受损害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
按“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执行。
9.6质量及环保不符合责任的判定
供需双方对质量责任或环保不符合判定发生争议时,可向国家权威机构提出技术鉴定,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7外购物资质量、环保保证和赔偿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是购销合同的附件,与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旦签订,供需双方应共同遵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自供需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以前双方所签该物资的其它赔偿协议同时作废。
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9.8风险抵押金
为了促进供方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供方须在需方留存风险抵押金。
如供需双方终止合作,风险抵押金需在需方产品保修期内留存,期间如无质量问题,将退还供方。
9.9赔偿款支付办法
a)从货款中扣除;
b)现金支付;
c)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d)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
9.10赔偿管理
9.10.19.4条中所涉及的赔偿,由需方外购物资质量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材料结算,并真实清楚地填入附录“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通知供方。
9.10.2供方接到“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后,如对赔偿款有异议,需在7天内反馈回书面意见,并在20天内来人处理,从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月内供需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或需方在7天内未收到供方书面反馈意见,或供方提供的书面反馈意见不能成立的,需方直接按“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中款额扣款。
9.10.3“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中赔偿方式的“赔款”,指依据本协议应向供方收取的违约、赔偿等性质的款项;
赔偿方式的“实物赔偿”,指依据本协议将应向供方收取的违约、赔偿等性质的款项折合为等值货物进行赔偿。
9.10.4“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中“退货金额”仅指退货货物的款项,“赔偿金额”指包含违约、赔偿等因素的质量问题总计赔偿金额。
9.11赔偿的最终仲裁
供需双方按本协议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可依据本协议及“质量法”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共10页第9页
附录(本页仅作为本协议的附录,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本页不填写):
四川长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
200质赔--号
公司:
贵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下列产品,在入厂验收、生产使用或市场使用中存在下列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外购物资质量、环保保证和赔偿协议》或双方达成的协议,应由贵方赔付。
若贵方有异义,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复我司。
从我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月内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或我司在7日内未收到贵方书面反馈意见,或贵司提供的书面反馈意见不能成立的,我司将直接按本通知单中款额扣款。
物料代码
物料描述
问题简述
质量信息来源
质量问题处理方式
赔偿方式
数量
单位
退货金额
赔偿金额
退货指令
换货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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