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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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marketeconomyinChina,thewell-knowntrademarkismoreandmoreimportant.However,someillegalmanufacturersusethefaketrademarkasthewell-knowntrademarktocauseconsumersmakemistakesforthesegoodsandmakeconsumershaveagreatloss.Thispaperanalyzesthecurrentsituationaboutthelegalprotectionofwell-knowntrademarks’andtakeadvantagesofothercountries’lawtoimproveChina’s.Itisnecessarytoimprovethewell-knowntrademarkprotectionlegislationsysteminChinaandmaintainthegoodeconomicordertoprovidegoodenvironmentforwell-knowntrademarks.
Key words:
Well-knownTrademark;Fade;ExtraterritorialProtection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因其具有长期使用性、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实力的象征。
在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所起到的作用与日俱增,同时,在市场流通领域中,伴随着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熟识程度的加深,企业的知名度会越来越大,附属于商品的商标信誉也会越来越高。
商标的信誉越高,其竞争力越大,其为企业所带来经济利益也会越来越多,从而商标本身的价值也会越来越高,因此,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仿冒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为此,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不仅能够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同时对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说,驰名商标是通过商标所有人艰苦创业和巨额投资培育出来的,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同时,对部分驰名商标所有人来说,驰名商标的无形价值甚至超过商标所有人的有形财产价值,它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及服务上的综合反映,商标的信誉越高,其竞争力越大,其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会越来越多,从而商标本身的价值也会越来越高。
在市场流通领域中,伴随着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熟识程度的加深,企业的知名度会越来越大,附属于商品的商标信誉也会越来越高。
例如四川“长虹”商标,其商标价值1995年为87.61亿人民币,到1997年,其商标价值达到了182亿人民币。
众所周知的“可口可乐”商标,其商标价值已达300亿美元。
然而,一些不法厂家往往利用不正当手段,公然假冒、仿冒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故意贬低、淡化他人的驰名商标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其目的是造成商品来源上的混淆,从而获取非法的利益。
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保障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地提高驰名商标的竞争力。
(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
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是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品牌,代表着良好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因此,通常在市场中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喜爱,并做出购买标有驰名商标商品的意愿,然而,一些不法厂商往往利用消费者这样一种心理,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假冒、仿冒他人的驰名商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上,对驰名商标进行不法侵害,从而导致消费者误将他人的商品当作驰名商标商品,而使自身的权利遭受侵害。
为防止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中因为误认这些商品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的商品而遭遇更大的损失,防止因驰名商标的误认,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国际公约均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提出了相关的规定,从立法等方面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另一种角度看,如果社会上假冒或仿冒驰名商标商品的风气盛行,那么真正想购买到驰名商标商品的消费者,也不能真正地感受到商品的优质服务,从而危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导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断加剧。
因此,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等方面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能够确保消费者真正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驰名商标代表着企业良好的信誉,是消费者选择优良商品的重要因素。
因此,保护驰名商标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商标越是驰名,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大。
据统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凡市场好、发展快的驰名商标,大多陷于被假冒、仿冒的泥潭中。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的一段时期内,假冒“永久”、“凤凰”牌自行车的行为就涉及到了全国二十余所省、市,仅假冒“凤凰”牌自行车每年就达数十万辆。
另外,“红塔山”卷烟厂每年打假经费就已达到数千万元。
企业打假投入的人力、财力每年不断增加,其结果不仅是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保护驰名商标对于维护市场经济交易中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公平竞争是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重要条件,如果厂商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利用他人的良好声誉为自己牟利,这不仅违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同时还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健康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有效的打击假冒、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有利于驰名商标的培育和发展。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定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认定机构的范围过窄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个:
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其商标评审委员会;二是人民法院,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法院也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这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采用行政程序,以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方式确认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则采用司法程序,仅以被动认定的方式确认驰名商标。
然而,随着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管理的不断发展,除上述两个机关外,作为准司法机关的仲裁机关也应对此有所作为。
2.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冲突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双轨制模式,二者以不同的程序共同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两种认定方式均是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状态进行确认,但二者在个别情形下会出现认定的冲突。
广东佛山市圣芳有限公司“采乐”商标刚刚被安徽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几天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一纸裁定,又将西安扬森公司的药品“采乐”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撤销了圣芳公司用于洗涤用品上的“采乐”商标。
通过此案件,可以看出,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中,出现了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之间的相互冲突。
因此,需要解决这两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冲突,两种方式的认定结果相互协调与衔接,成为了驰名商标认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少对驰名商标淡化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往往具有很好的信誉及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消费者通常具有较强的意愿购买驰名商标商品。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的所遭受的损害日趋上升,其中,包括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
淡化是指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商业性使用,降低了该驰名商标指示和区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这里的商业性使用,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的弱化。
通常,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
第一,以“丑化”的方式淡化驰名商标,指出于冒犯和诬蔑的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以丑化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相联系,所唤起人们的满意感;第二,以“暗化”的方式淡化驰名商标,比如,一贯使用在汽车上的“奔驰”商标,未经同意而使用在珠宝、服装、餐馆等其他商品和服务上时,它继续让人想起汽车的这种独一性的印象的可能性就越来越小。
第三,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
比如,将“柯达”解释为“胶卷”而不是“胶卷的商标”,将“吉普”解释为“一种汽车”而不是“一种汽车的商标”。
无论是哪种淡化方式,在非竞争性商品上不经许可的擅自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都可能造成各种损害、侵害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驰名商标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一种完整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驰名商标淡化的立法保护。
2.缺少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根据《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可见,我国倾向于把驰名商标理解为注册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3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有区别的: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能享受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内享有同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权利保护。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和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将不利于驰名商标的全面保护与发展。
3.缺少对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国内企业面临大量外国品牌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国内企业的商品也将走向国外市场。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缺乏对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致使我国驰名商标在域外被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日益成为我国品牌战略发展中的主要障碍。
我国有多个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如“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杜康”在日本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等。
驰名商标的域外抢注行为,不仅使我国的驰名商标权人在该抢注国国内的商标使用行为变成非法,从而有可能因为使用该驰名商标而被送上被告席,以致对该驰名商标权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这种抢注行为使我国驰名商标权人无故损失其应有的国外影响力和由此带来的利益。
因此,驰名商标一旦在域外被抢注,驰名商标权人应积极寻求我国政府的支持和干预,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申请撤销这种抢注行为,从而有效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及相关的措施,因此,需要加强我国驰名商标的域外保护
三、外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外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解析
美国主要是采用立法的形式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美国成文的立法,主要是依据美国国会正式通过的《联邦反淡化法》的规定。
美国反淡化法在商标保护中增加了一个新的诉讼依据,这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侵权的诉讼依据。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是混淆、欺骗和误导的可能性,而商标淡化的判定标准是,XX而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减低了公众对该商标指示商品和服务的唯一性和特别性的感受。
因此,美国的反淡化法是依据“商业信誉损害”的可能性和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可能性,从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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