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路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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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路风管理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国铁路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与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
(一)检查车站、列车与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二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
第十三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
(一)以车谋私
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
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
(二)以票谋私
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利的行为。
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外勾结倒卖车票。
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
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和货物,安排越席与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
5.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
(三)乱收费乱加价
⒈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⒉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
⒊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
⒋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
(四)勒卡索要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五)粗暴待客
⒈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
⒉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⒊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
⒋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
(六)违规经营
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
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与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违规收费,变相卖座。
6.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
(七)违规贩运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第十四条路风问题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五条构成以下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下同),客运在100000元以上;货运在500000元以上。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与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死亡,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特别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
(七)其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构成以下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货运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与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节严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八)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构成以下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货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与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微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轻微。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节较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很坏影响。
(八)其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九条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铁道部审批;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路风不良反映由站段认定。
第二十条上级对下级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路风问题可予纠正,必要时可直接认定。
第二十一条跨单位的路风问题,由上级机关协调处理。
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机关裁决。
铁道部裁决为终结性裁决。
第四章监察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路风检查由路风监察人员实施,采取明查、暗访两种形式。
明查时应主动出示路风监察证,在被检单位配合下开展工作。
凡不出示有效证件的,被检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路风监察人员查出路风问题,应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也可视情况拍发铁路电报。
《路风监察通知书》的填写要符合监察容,事实清楚,表述准确,客观公正,并加盖路风监察人员名章(附件4)。
第二十四条检查完毕后,向被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凡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的,由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责任单位处理,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责任单位应在20日做出定性处理,并逐级上报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受理路风投诉,应视所反映问题性质与重要程度,按照登记、呈报、转办、交办、直接查办、审核结案、复信反馈等程序办理。
铁道部要求上报结果的,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在两个月上报查处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调查路风问题需由二人以上实施。
调查中,要对发生路风问题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认真核查,充分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鉴别、归纳,形成结论,实事地撰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检查、调查属实的路风问题,依据本方法第三章的规定,对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做出认定,按照本方法第五章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路风问题查结后,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结案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调查或退查。
向上级反馈查处结果,以文函形式报送,构成路风事件的,一并报送《路风事件报告单》(附件5)。
第五章 处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处理路风问题坚持实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定性,恰当处分;坚持从严执纪的原则,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个人不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对尚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路风问题责任者的行政处理,由企业依据本单位奖惩方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由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因处分情形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单位按相应的考核方法进行经济考核。
对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各单位应将本方法有关容纳入企业奖惩方法中,经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三)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分。
(四)取消有关荣誉称号和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路风问题责任单位或责任者构成本方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所列规定,由企业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构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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