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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九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公司按以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1、年休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年休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2、探亲假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3、婚假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婚假和结婚路程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4、丧假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员工经批准享受丧假和去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期间计发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计发基础点值部分。
员工在享受上述假期期间,岗位薪点工资中的效益点值部分和奖金不予计发。
第十条根据国家、大唐集团公司及大唐国际的有关规定,员工经批准在病假、事假、工伤假、生育假期间,公司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1、病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员工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十二个月内累计休假不足六个月,根据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其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100%计发,计发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计发比例
不满二年60%
满二年不满四年70%
满四年不满六年80%
满六年不满八年90%
满八年及以上100%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十二个月内累计休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根据员工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按本人工资的40%-60%计发疾病救济费,具体计发标准如下:
不满一年40%
满一年不满三年50%
满三年及以上60%
(3)员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其累计休养时间在六个月(含)以内的,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同上);
累计休养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同上)。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低于80%的按80%计发)。
(5)计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以员工本人的岗位薪点工资中基础点值部分与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计发基数。
(6)员工在病假期间不计发奖金。
2、事假
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奖金。
在一个月内累计事假超过7天(不含)以上的,不计发当月岗位薪点工资及奖金。
3、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其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并纳入当地政府工伤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4、生育假
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其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公司参加当地政府生育保险后,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其待遇按照当地政府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并纳入当地政府生育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在参加当地政府生育保险后,员工享受晚育奖励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当地政府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节假日的工资支付
1、员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期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2、在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节日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单位安排员工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和奖金;
员工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和奖金。
第十三条员工在旷工、开除留用察看、拘留等期间,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旷工
员工在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和奖金。
旷工二天及以上者取消当月岗位薪点工资和奖金。
2、开除留用察看
员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费。
员工开除留用察看期满后仍在公司工作的,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表现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3、收容审查、拘留(羁押)
员工本人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羁押)期间,不计发工资和奖金。
4、员工非本人原因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分别视不同情况处理。
(1)因家属或被监护人违反法律法规被传唤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2)因他人违反法律法规本人受到损害而到公安机关申诉时,其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3)因公安司法机关要求对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做见证人的,其缺勤时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5、员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判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公司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仍在公司工作并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费。
第十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公司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员工待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或完成一定量临时性工作的,其待岗期间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薪点工资从待岗次月起停发。
如待岗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员工在待岗期间经公司同意未出勤的,公司按照当地政府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费。
第十五条员工脱产学习、培训期间,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由大唐集团公司或大唐国际组织、公司选派的业务骨干参加学历教育或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参加离岗培训的,学习培训期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2、员工申请、经公司同意而参加各种学习与培训的,所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
3、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而参加各种学习与培训的,所占用工作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期间,在规定期限内,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公派出国(境)考察、参加会议、商务洽谈等期间,计发工资和奖金。
2、公派出国(境)留学、参加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按照第十五条同类情况的相关规定执行。
3、因私出国(境)期间,按照其享受假期所对应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第四章新进员工的工资支付
第十七条新进各类毕业生见习期的工资支付按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见习期工资标准见附件一。
不执行见习期的新进毕业生,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薪点为29点,点值为公司管理岗位点值。
第十八条新进复员退伍军人在培训期的工资支付按照《办法》执行。
培训期工资标准见附件二。
培训期满初次上岗一年以内,按所聘岗位第一薪级中最低档工资标准执行。
如所聘岗位第一薪级中最低档工资标准低于或等于培训期工资标准的,按略高于原工资标准的原则核定薪级。
满一年后按照所聘岗位岗薪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新进军队转业干部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所聘岗位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单位核定的工资收入(含奖金)若低于转业前本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之和的80%,按国发(1995)1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差额部分暂予保留。
满一年后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调入员工按照所聘岗位重新核定岗位薪点工资。
初次核定岗位薪点工资,应在所聘岗位薪级区间内,比照同岗位、同类员工的标准确定。
大唐国际系统外调入人员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薪点执行所聘岗位属于的最低岗位层次中一薪E档,点值执行管理岗位标准。
试用期满后初次上新岗按照《薪点工资动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入员工原工资待遇不作为公司核定工资的依据。
公司应当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按照公司工资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员工核定工资,经与本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填写调入员工工资核定表,由双方签章、备案。
大唐国际管理的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其工资核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新进员工的起薪时间
1、新进员工上半月报到的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工资。
公司也可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起薪日期执行。
2、员工见习期、试用期、培训期满,均自到期的当月按期满后核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五章内部岗位或职务变动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单位内部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按公司《薪点工资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工龄工资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龄工资按以下规定支付。
1、公司自每年的1月1日起,统一调整员工工龄,并相应计发工龄工资。
2、新进员工6月30日及以前进入公司的,当年计算一年工龄;
新进员工7月1日及以后进入公司的,当年不计算工龄。
第七章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及岗位标准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的基础工资与岗位薪点工资中基础点值部分之和为计发基数。
公司支付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加班加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及时安排员工补休,严禁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及滥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章日工资及最低工资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按照全年的365天减去104天的休息日之后再除以12个月得出,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
(21.75×
8)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阜新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费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应按原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单位应按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员工生活费。
第三十条公司依法破产时,员工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的清偿中,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员工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员工工资,但不包括以下减发或代扣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1)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公司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4、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当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
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由员工直接赔偿,也可以由公司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含奖金)的20%。
若扣除后剩余的工资部分(含奖金)低于当地政府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公司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单位除应支付员工应得工资外,还应按照劳动合同书的有关约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附件:
一、各类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表
二、复退军人初期工资标准表
附件一
各类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
毕业生分类
见习期限
见习期待遇
基础工资
薪点
点值
工龄工资
取得博士学位研究生
无
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
1年(含试用期)
执行本单位
标准
25
执行本单位管理岗位点值
按规定执行
大学本科毕业
21
大学专科毕业
17
中专毕业或专业对口技校毕业生
13
附件二:
复退军人初期工资标准
复退军人分类
培训期
培训期待遇
基础
工资
奖金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军龄满一年不满两年
2-3年
执
行
本
单
位
标
准
7
9
11
培训期满同所上岗位其他人员
军龄满两年不满三年
军龄满三年不满八年
不超过2年
军龄满八年不满十年
15
军龄满十三年不满
十八年
满十八年及以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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