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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来强迫中国重估其货币汇率“远远超出美国国会的职责权限”,那将是“危险的”举动。
“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际条约和宪法具有同等的最高约束力。
IMF规定大国不得为转移本国经济压力而施压他国汇率,这属于国际条约,美国国会在立法时应当遵守。
”中国政法大学欧盟研究所所长许浩明说。
法案违反IMF国际条约(the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
不过,美国参议院仍一意孤行,坚持认为中国是“货币操纵国”,以此认定中国人为低估人民币而变相为本国出口产品进行补贴,给中国贴上“操纵汇率”的标签。
汇率代表着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比价,在国际贸易中影响着跨国流动的货物、资本和服务的成本。
然而,究竟何为“操纵汇率”、谁有权决定一国为汇率操纵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77年作出的第5392-(77/63)号监管规定对操纵汇率进行了定义,根据该定义,操纵汇率是指长期、单项、大量干预外汇市场。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广泛深入的今天,随着国家之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关联性日益加强,使得国家在行使本国货币主权时不仅要综合考虑各国国内因素,还要考虑对周边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影响。
比如通过签订国际货币条约相互协调利益,适当地限制和让渡自身的部分货币主权。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就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它就是限制和协调各国对外行使货币主权的国际组织。
”曲力行说,“只有IMF这个超国家的货币组织才有权解释和界定何为操纵汇率、哪个国家操纵了汇率。
”
美国缘何敢越过IMF而直接干预他国汇率?
中国科学院美国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李历历认为,近年来IMF的裁决相较于WTO而言,其执行力度不够强,所以美国想越过IMF行事,试图借助WTO规定的反补贴规则给予他国单方关税制裁。
“但美国将属于IMF框架下的汇率问题与WTO框架下的‘贸易补贴’相挂钩,在WTO框架下也没有任何依据。
”李历历说。
中美“汇”战很危险
根据此次汇率法案,如果一国货币被认为低估,则美国可以将其视作“贸易补贴”,进而征收惩罚性关税。
美国高频经济信息社首席经济学家卡尔·
温伯格说,如果美国执意针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制裁中国,将会引发贸易战,两国均限制对方国家的出口,势必损害到两国的经济发展,使世界经济复苏的前景更加渺茫。
因此,包括美国进出口商会在内的50多家美国行业组织开始联合反对该法案,认为单方面的立法行动会给美国企业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
如果中国出口受挫,美国的百姓将因买不到廉价商品而品尝更多通货膨胀的苦果,美国的企业也将因失去廉价的原材料而陷入高成本的困境。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预测,这份法案一旦付诸实施,将对中美经贸、乃至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以至祸及美国自身。
许浩明则直言若法案通过则“受损最大的还是中国”。
“美国此举等同于对中国所有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产品的全面狙击,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外贸将受到重挫,经济发展可能因此受到很大的阻碍。
另一方面,若人民币升值,大量热钱将因追逐高额利润而流向中国,中国将像1985的日本那样,先是股市和楼市聚集大量泡沫而价格疯长,之后在热钱获利退出后泡沫破灭,经济陷入停滞甚至‘失去十年’。
”许浩明说。
他建议,中国应高度重视汇率战以及贸易战,并给予全面的防御和主动的出击,尤其是要抓紧联合各国推动IMF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决机制改革,为彻底应对美国日后反复挑起的汇率战做好准备。
中国应严防美汇率攻势
其实,美国已不止一次拿人民币汇率做文章。
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必须每6个月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情况的报告,通常在每年4月和10月发布。
被财政部认定为“汇率操纵国”的贸易伙伴,将受到美国的贸易惩罚。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此前的几份汇率报告也都被推迟发布(美国最近三次发布汇率报告的时间是2010年7月8日、2011年2月4日、2011年5月27日),一直声称人民币被低估的美国政府始终没有将中国定为所谓的“汇率操纵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莫世健将美国此举称为“政治秀”。
目前,“占领华尔街”运动再在全美更大范围内蔓延,来自全美各地的上千名抗议者在持续地表达对就业糟糕的现状和政府偏袒大金融寡头的不满。
“这个时候拿人民币说事,既能显示美国政府解决民众就业问题的决心,又能转移民众注意力,可谓一举两得。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张丽英直言。
卡尔·
温伯格的话更为直白:
“没有什么办法比指责并制裁中国更简单了,反正中国人又不参与美国大选投票。
尽管认为美国涉华汇率议案通过的可能性极小,受访专家还是指出,美国拿汇率做文章的倾向不可小觑,因为汇率一直是美国打击对手驾轻就熟的手段。
许浩明告诉记者,上个世纪,拉美、日本、东南亚都曾经在美国的汇率和货币攻势下陷入过危机。
在1985年召开的纽约广场会议上,美国将货币升值矛头对准日元和德国马克。
借助欧共体的力量,德国躲过一劫。
而作为当时美国最大债权国的日本不幸中招,被迫升值日元。
日元升值的结果,是上世纪整个80年代日本经济长达10年的衰退。
前车之鉴,中国尤当警醒。
(本文来源:
法治周末)
美法案有违国际法中应善用国际规则维护汇率主权
发布时间:
2011-10-1809:
45: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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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
该法案一通过即引起中美两国各方的反对和质疑。
美国总统奥巴马说“参议院针对人民币汇率的议案有可能违反国际法”。
其实,法案不是“有可能”违反国际法,而是严重违背了以IMF和WTO为代表的国际规则,是典型的“美国生病、欲让中国服药”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贺小勇
美国“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的核心是:
如果一国汇率被美国认定为低估,美国商务部要对该国输美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尽管“法案”没有明确提及人民币汇率,但矛头直指中国则不言而喻。
该“法案”的提出及通过,不仅遭到中国的坚决反对,而且在美国亦受到广泛质疑。
无权单方面认定他国汇率低估
在“法案”中,美国不仅自说自话地规定了汇率低估的判断标准,而且规定了判断机构为美国财政部或商务部。
问题是,如果政府之间就汇率问题发生争议,美国有权单方面认定他国汇率低估吗?
这涉及到国际法上的两个重要条约:
《IMF协定》和《WTO协定》。
首先,《IMF协定》第4条第3款规定,IMF成员国在汇率制度方面所承担的程序上的主要义务为接受IMF的监督并与IMF磋商。
《IMF协定》第4条第3款(a)规定:
“IMF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实行,应监督成员国是否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成员国汇率政策监督机构为IMF。
如果美国认为其他国家汇率低估,应向IMF投诉,由IMF启动监督与磋商程序。
其次,《WTO协定》中与汇率有关的贸易争议的内容体现于GATT第15条第2款、第4款和第9款。
这些条款明确了在WTO中有关汇率争端的处理程序:
当WTO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汇率政策损害其在WTO项下的权利(如美国认为汇率低估构成出口补贴),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时,就被诉方的汇率政策是否符合《IMF协定》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必须接受IMF的决定,WTO争端解决机构无权自行决断。
姑且不论美国认定的汇率低估是否符合《IMF协定》这一实体性问题,仅就程序性而言,连WTO争端解决机构都无权认定汇率政策问题,更何况WTO的一个成员方美国呢?
最后,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明确规定,禁止未经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而采取单方面贸易措施。
一国汇率是否构成低估、低估是否构成阻碍GATT协定意图的实现、汇率低估是否因符合《IMF协定》而豁免WTO项下义务,这些争议必须先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征询IMF决定后方可作出决定;
岂能由美国单方面立法规定某种汇率政策等同于出口补贴措施,然后单方面设定低估标准,再通过国内商务部单方面认定,最后单方面采取贸易措施?
如果美国的做法能够成立,那么,其他国家是否也可以这样立法:
严重滥发国际货币的行为构成出口补贴(因为严重滥发国际货币会使该国际货币的汇率严重低估),其他国家可对该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如果各国都如此立法,岂不天下大乱?
汇率低估也不构成出口补贴
认定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出口补贴,WTO中的《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协定)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照SCM协定及其实践,即使人民币汇率低估,也不可被认定构成出口补贴。
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的生产和出口条件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行为而受影响,而被SCM协定管辖的出口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资助。
SCM协定第1条对财政资助的种类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而汇率政策并未列在其中。
第二,WTO争端解决实践已经表明,不能仅仅依据汇率政策使出口商受益的事实,就判定政府对这些出口商给予了SCM协定下所要求的财政资助。
在“美国出口限制案”中,专家组结论认为“只有那些从公共账户或政府预算中产生费用的措施才可能构成补贴”。
对于人民币汇率机制而言,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需要用人民币购买出口企业因出口而获得的外汇,以控制汇率的大幅浮动,但是这种结汇的过程并不存在公共资产从公共机构向私人出口商的转移。
第三,关于专向性的认定问题。
退一步讲,假使汇率低估构成补贴,但要认定构成出口补贴,还必须论证该种补贴具有专向性。
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是针对特定产业或企业,它适用于整个中国经济。
汇率政策作为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目标在于维护中国经济与金融外汇市场的稳定。
尽管汇率政策稳定有利于出口,但出口不是中国汇率政策所追求的目标。
迄今为止,在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反补贴的13个案件中,凡是有关人民币汇率构成补贴的指控均被驳回,商务部认为单一的人民币汇率不是针对特定企业或产业,因此不符合专向性要求。
美货币汇率法案有违国际法
对于明显违反美国自己倡导制订的国际经贸规则的“法案”居然能够在参议院通过,这明显反映出美国政客在国际经贸关系处理问题上的极端自私、蔑视国际法的行径。
其实从2002年起,每当美国国内遭遇巨大经济、政治压力时,政客们便会拿人民币汇率问题炒作。
当前,在美国经济复苏前景不明、失业人数居高不下、民怨渐增、“占领华尔街”运动日益高涨的情势下,美国政客周期性情绪又在发作。
对于美国政客周期性发作期,中国要采取果断措施,一方面要通过官方正式渠道表示坚决反对;
另一方面要坚决顶住人民币升值压力,甚至可以不升反降,让这些政客表演的预期落空。
与此同时,舆论媒体对美国政客人民币汇率炒作似可淡然处之,因为舆论媒体反应越激烈,政客们表演就越来劲。
从现实国际政治关系角度看,现存的强国不愿意看到一个潜在的大国的崛起。
如果说在中国入世前美国可以依靠贸易领域政策制约中国的发展势头,那么中国的成功入世使美国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自如地利用不公平贸易手段牵制中国。
中美人民币汇率争端表明中美经济战略博弈与争夺由实体层面开始进入虚拟经济层面,由贸易领域进入到金融领域,中国被过早地拉入大国金融博弈之中。
美国对中国汇率施加压力是多管齐下,政治、经济、法律多个层面,双边、多边各个平台综合展开。
“法案”的通过,只不过是美国策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中美汇率的争端,除了在政治、经济层面有理、有节、多层面同美国博弈外,还要敢于和善于运用国际规则从法律上维护国家汇率主权。
可以考虑一旦“法案”经国会众议院通过,总统签字成为美国正式法律后,即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给美国以强大的法律压力。
美国宪法第6条第2项规定:
“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应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授权缔结的条约,应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在联邦法律与条约相抵触时,如果条约时先于联邦法律的,对法院有约束力。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以下6个组成部分:
(一)强制性的双边协商(也存在多边协商和诸多边协商的可能性)。
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日起,10天内应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60天内(紧急情况下20天内)解决争端。
收到申请的一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
(二)选择性的调停、调解、斡旋和仲裁。
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斡旋是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强制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新谈判。
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
调解,此处的调解概念不同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概念。
它是指当事人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新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前述三种方式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建立专家小组的要求。
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方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三)公正独立的专家小组程序。
当协商、斡旋、调解、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申请。
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定的约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人员组成。
为便于选择专家,秘书处各有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名单。
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其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四)上诉审查程序。
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上诉。
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出,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做出的法律解释。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自上诉决定通知DSB之日起60天内做出(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结果和结论。
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SB采纳,则争端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
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期限四年。
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五)争议解决机构即DSB的接受或批准。
DSB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机构。
在WTO成员解决争端中,无论是专家小组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不经DSB批准,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争端任何一方均有拒绝接受的权利。
当然,DSB做出决定的事项,均应以共识(CONSENSUS)做出。
(*)受监控和管制的制裁程序(如撤销减让或其它义务)。
在适应范围方面,该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之诉”与“不违法之诉”两类争议。
按照GATT第23条第1款(b)项规定,即使该措施不与本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个缔约方依本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抵销与损伤”亦构成了投诉的根据或条件。
这通常以“不违法之诉”这个专门术语来称呼。
反之则称“违法之诉”。
该程序虽然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争议解决活动基础上形成的,但《WTO谅解》提供了过去任何解决政府间国际贸易争议的程序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则及程序。
关于WTO解决争端机制的性质,可以作出这样的概括:
它是WTO成员间就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所必须尊从的国际法律实体和程序,是一种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的综合性争端解决体制,具有外交和司法两种属性。
(本文来源:
新华网)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
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1.磋商
2.专家组
3.上诉
4.执行
5.报复和交叉报复
编辑本段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DSU协议运用司法管辖和外交磋商相结合的平衡体制。
DSU考虑到了1947年GATT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虑到了运用司法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DSU鼓励各方通过外交途径的友好磋商解决争议。
在适用司法手段解决争端时,也保证是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内进行。
DSU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DSB)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这是WTO的一个创新,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石。
DSB由135个成员方参加,实际上与总理事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受总秘书处的领导。
DSB的主席通常与总理事会的主席不是同一个人,DSB的主席采用轮值制,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每年轮流担任。
该机构负责DSU和各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执行,它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检查被裁决的国家用多长时间和何种方式执行裁决和建议,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即实施报复)。
应争端一方的请求,DSB可以成立专家组(Panel),对成员国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裁决,承担具体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解散。
专家组一般由3名或5名独立的人员组成。
秘书处持有一份可担任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并负责任命专家组组成人员。
专家组根据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专家组报告,交DSB会议批准。
DSB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AppellateBody),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
常设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任期为4年,对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进行审议。
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不同于WTO秘书处。
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
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
编辑本段原则
原则(TheDisputeSettlemen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effective)、双方接受(mutuallyacceptable)。
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WTO的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裁决,不管是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还是违反议定的成员。
在关贸总协定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
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编辑本段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Panel)”组成的。
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
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DisputSettlementBody,DSB),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
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
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编辑本段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
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
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
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
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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