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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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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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制
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系列报道之1
回归招标本质实现择优招标
深圳市创新招标投标制度,在全国率先推行“评定分离”
窦延文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窦延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6月1日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在全国率先推行“评定分离”,引发社会关注。
那么,究竟什么是“评定分离”?
此项改革有何意义?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昨日采访了市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段衡金。
“评标和定标是评标阶段的两个环节,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评定分离’,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一体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
”段衡金说,主要是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段衡金说,此次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主要有几个亮点:
一是限制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经验和业绩,降低门槛,从制度上打破围标串标和量身定做的可能;二是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意见只作为专业评审咨询意见,且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的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三是定标过程采用票决制或抽签制,保证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此次改革的内容还包括: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大标段招标,完善评、定标办法,这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开全国先河,对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实现业主负责制责权统一
段衡金说,我国的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不仅要对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而且要对项目的进度、安全、投资效益等负总责,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而业主又是项目的招标人,是招标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
试行评定分离,在最终的定标环节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
其择优权是建立在限制、约束、规范了前面所有环节招标人权利行使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基础上的。
“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公平、公正、择优”,段衡金说,而择优的主体本应是招标人,不应是评标专家或与招标工程并无直接关系、无直接责任的其他市场主体,要实现真正的招标择优,就是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
因此,招标择优必须让招标人来定标,提高招标人对招标结果的满意度,任何人都替代不了招标人行使择优定标权,这就在最关键环节上体现“业主负责制”的责权统一。
为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奠定制度基础
段衡金表示,招标投标中引入专家评标机制,本身是为了发挥专家的作用,弥补招标人专业知识的不足。
但现有的专家评标机制,专家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绝对权利,但并不会对中标结果的优劣或工程建设的过程负责,如果以评标程序代替定标结果,必然影响招标投标真正择优目的的实现。
评标的真正意义,就是要发挥专家的专业水平,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
定标是招标的核心,评标是定标的参考。
评定分离就是让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业务,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为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现公正评标、阳光定标奠定制度基础。
招标人通过票决定标是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一种重要机制,其民主意愿的表达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体现了定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容易得到社会和行业内的普遍认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责任共担,促进合同履约
合同双方建立起互相认可、互相信任的关系,是合同顺利签约及成功履约的前提。
段衡金介绍说,近年来,对中标人履约表现不满的招标人比例逐渐增大,甚至时有中途解除合同、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情形发生。
这与限制招标人的择优权,“包办结婚”式的招标制度有直接关系,其导致的结果是招标人将合作的困难或履约的失败归咎于评标专家、招标机制,甚至招标投标的监管部门。
试行评定分离,既让招标人承担起定标的责任,也要求其为合同履约负责,与中标人责任共担,确保切实履约,确保工程的又好又快建设。
评定分离,让招标回归本质,其目的就是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那些市场诚信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通过业绩和信誉获得市场、行业和业主的认可,最终建立起良性竞争、积极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
将招标环节全部曝露在阳光下接受监督
段衡金透露说,一些不规范的招标人往往利用规定的宽松度或不健全,在投标人条件设置、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中设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
正是现有的事前备案制度,成为招标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一旦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投诉,招标人就将责任推到主管部门的备案、评标专家的评标、招标投标的制度上来。
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因而被掩盖、被转嫁。
这样的逻辑思路让个别招标人在所谓进场交易、接受监管的表象下,肆意与投标人勾结,串通投标,明标暗定、钱权交易。
段衡金表示,试行评定分离,一方面将进一步限制和规范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条件、编制评标方法和细则等方面的随意性;另一方面,让招标人实行票决机制,将其合理或不合理的择优意愿、选择或不选择哪个投标人,在定标环节都明明白白地放到台面上,暴露在阳光下,让权利行使者真正担当责任,并建立起责任落实、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实现“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保证。
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系列报道之
我市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制
优秀总承包企业成为承接工程施工任务和实施施工管理的主体
2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窦延文)针对以往部分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时,时常将一个项目拆分成多个标段或专业招标,造成施工现场承包商多、管理杂乱,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等问题,市住建局新出台《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即房建项目限制多次施工招标;市政、水务项目采用大标段招标,从而让综合实力强的总承包企业成为承接工程施工任务和实施施工管理的主体,形成以优秀总承包企业为核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为支撑的有序市场格局。
原规定未明确标段划分和专业分包内容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在许多文件中提倡工程总承包,《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但是对如何开展总承包并没有配套法规文件。
实际情况是《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上述规定对建设工程标段划分、专业分、发包管理,均无明确要求,招标人可完全自主确定。
出于各种因素,招标人往往随意将工程划分若干标段,将不应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从总承包招标中剥离出来,从而给工程管理带来诸多弊端。
一个项目多次招标现四大主要弊端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被划分成过多的标段和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严重影响工程招标投标和施工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削弱了大企业的投标意愿,加剧了中小企业的无序竞争,难以形成优势企业在高端市场的竞争格局。
二是频繁的招标拖延了招标周期,浪费了投标资源,影响了招标投标的效率。
三是一个现场存在过多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协调量成数量级增加,责任难以划分,管理难度加大,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也受到影响。
四是不利于形成以少数总承包企业为核心,大量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为支撑的“金字塔式”市场格局。
探索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制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介绍说,工程总承包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近十几年来,工程总承包在国际工程中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工程承包的主要实施模式。
建设部曾发布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但仍然存在法律效力和实际推进力度不够的问题,工程总承包招标活动操作性不强。
此次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是我市充分发挥特区窗口作用,深化招投标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之一,将按以下做法循序推进:
规范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招标,以工程建设效率为导向,房屋建筑工程除“三通一平”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幕墙工程等几个特殊的专业工程可单独招标,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
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鼓励招标工程采用项目总承包、项目代建、设计施工一体化、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培育一批资本雄厚、人才聚集、科技领先、管理过硬、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逐步与国际接轨。
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规范分包行为形成有序市场格局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表示,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就是要让综合实力强的总承包企业成为承接工程施工任务和实施施工管理的主体,通过规范总承包企业的分包行为,让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提供更优质、更专业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服务,从而形成以优秀总承包企业为核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为支撑的有序市场格局。
同时,提高建设项目的招标效率,减少建设单位在招标环节和现场协调方面的资源浪费,防止一些企业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从制度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系列报道之3
只要符合资质均可参加投标
新制度禁止招标人设置不合理门槛,防范围标串标发生
窦延文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窦延文)以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有些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随意设置一些限制条件,来阻挡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活动,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新出台的《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此举对防范围标串标发生立竿见影。
原制度未规范招标人随意设门槛
“早前,由于一般工程或常见工程,没有严格地规范设置同类工程经验和业绩条件,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
”深圳市住建局有关人士介绍说,2008年之前,我市没有具体的制度和规定来规范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问题,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指标、技术性指标量化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可以通过做通招标人工作,一开始就设计个别非常规的一些建筑形式或结构形式,通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门槛阻挡潜在投标人,筛选出不多的投标人,通过串通这部分投标人进行投标。
逐步规范同类工程经验设置
针对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2008年5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规定对于桥梁、隧道(涵洞)等20类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合理设置必要的同类工程经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同类工程经验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此举首次详细规范招标过程中合理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具体要求,但这只是规范了条件设置内容,而部分招标人仍可借此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的情况。
2009年10月10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设置并试行菜单化操作的通知》,通过勾选菜单,进一步规范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行为,使同类工程经验指标标准化。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表示,上述措施加大了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成本和难度,但仍然有部分项目存在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情况,如修改已设计完成的图纸,加大地下室柱间距以增加跨度,借此设定同类工程经验以排斥潜在投标人。
化繁为简投标只认资质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2011年4月12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等问题的通知》,明确个别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监理工程,招标人坚持要求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招标人应当详细说明工程情况和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必要性,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在评定分离实行之前,无论如何规范同类工程经验的设置,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实质上仅提高了围标串标的成本,并未解决其作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工具问题。
如某些工程在招标前,建筑市场上已经流传多份同类工程经验甚至是资信标评审表的样本,某些投标人称与招标人已经沟通好,并以倾向于自己的条件设置作为信物,以求减少竞争对手或者拉拢串标的其他投标人。
针对上述问题,2011年10月,市住建局发文在全市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进一步明确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中,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原则上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
实践证明,此举对控制围标串标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该人士说,结合评定分离的使用,招标人拥有定标的最终决定权,选择中标人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必通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来择优。
同类工程经验的设置不再是投标人在投标时处心积虑要琢磨的内容,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管好现场做好报价,由市场给出口碑,以此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更大程度上获得中标的可能。
进一步完善机制防范围标串标
今年6月1日,市住建局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全面推行“评定分离”,进一步明确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规定,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6类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设置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招标人应当详细说明工程情况、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必要性和拟设置的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或专家评审。
该人士表示,此举更进一步体现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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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系列报道之4
专家意见供参考不再推荐中标人
新机制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所有合格投标人均可进入定标环节
窦延文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窦延文)由评审专家“包办婚姻”推荐中标人的做法在深圳成为历史。
市住建局刚刚出台的《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规定,实行“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评标专家不再参与定标决策,从而使以往评标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得到限制。
“招标投标中引入专家评标机制,本身是为了发挥专家的作用,弥补招标人专业知识的不足”。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说,但以往的专家评标机制存在责权不对等的先天不足。
专家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绝对权力,但不对中标结果的优劣或工程建设的过程负责,即专家对评标定标结果有权无责。
而专家定标机制本身存在责任和权利的矛盾、时间和质量的矛盾、保密性和透明度的矛盾等不足,以程序代替了结果,影响招标投标择优目的的实现。
“包办婚姻”带来诸多弊端
招标人权责不统一。
目前,包括我市在内的全国招标投标改革,均趋向于在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限制或取消招标人一定的权利。
如采取了按最低资质(资格)要求设置投标人条件、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不得或最多委派1名评标代表等措施。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在规范招标人行为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很大程度地限制了招标人的合理意愿及自主择优权,导致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权责不对等。
不利于合同履约。
合同双方建立起互相认可、互相信任的关系,是合同顺利签约及成功履约的前提。
招标人对投标人一无所知,或招标人对投标人无选择权,完全由评标委员会(即评标专家)来选定中标人,往往造成合同签订困难。
即便受程序和规则所限,勉强签订合同,也往往造成履约过程中不和谐、不顺利,甚至造成履约失败。
损害市场诚信。
在评定结合制度下,投标人一味通过频繁投标和做足纸面文章,来谋取评标专家给予高分,以获取中标机会。
往往忽视日常的履约表现、平时的市场诚信、与建设单位建立良好的合约关系等,甚至出现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招标人对此也束手无策,造成了合同的纠纷、工期的拖延和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
改革评标机制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
针对上述问题,市住建局近日出台的《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规定评标专家意见仅作为专业评审意见,提交给定标委员会参考。
且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标程序,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
此举使得评标专家不再掌握推荐投标人中标这样一项与其所承担责任不对等的巨大权力。
所有投标人,只要标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均有被招标人选择成为中标人的机会。
这样一来,投标人自主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就更高了。
采用定性评审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指引,对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标书进行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意见。
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和排序。
该人士说,评标的真正意义,就是要发挥专家的专业水平,让评标专家做应该做的专业性业务,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
如果不强求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打分、排名,专家的压力就化解了,专家的评标过程就可以公开了,评标时间就可以延长了,专家可以更关注专业性问题,专家的不公正评标行为也容易暴露了。
地铁11号线BT招投标全过程实现阳光运作
2012年1月16日,地铁11号线完成了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这是我市试行“评定分离”新机制后公开招标的最大项目。
该项目采取“定性评标,评定分离”的方式评定标。
评标委员会由13名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社会专家9人,地铁集团代表4人。
定标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轨道办、住建局、BT办、审计专业局、人居环境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财政委、国资委、法制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铁集团派代表组成,其中政府相关部门定标委员12人,地铁集团定标委员13人。
据介绍,评标、定标全程实行封闭式操作和管理。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部分规定的评审项目及评审要点,通过比较分析各投标人的优势与不足,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对各投标人的资信、技术和报价等投标文件进行了定性评审,完成本项目综合评审报告。
经评委评审,四家企业投标文件合格,进入定标程序。
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
投票过程分两轮进行,其中,第一轮采用记名投票淘汰两家投标人,经投票,被淘汰的两家企业分别是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采用记名投票从入围的两家中标候选人中票决中标人,最终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获23张推荐票,超过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2张推荐票,被定标委员会确定为深圳市轨道交通地铁11号线BT项目中标人,中标价为20,415,916,181元。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探索将评标专家库名单、当次评标专家名单及评审结果全部进行公示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彻底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的“阳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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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系列报道之5
谁中标由招标人投票定
我市推行“评定分离”赋予招标人择优定标权
窦延文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窦延文)以往建设工程评标和定标是在一个环节同时完成,名义上由招标人定标,事实上定标权完全掌握在评标委员会,造成评标定标责权不对等、影响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
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全面推行“评定分离”,突出招标人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评定结合”不利于择优招标
在本次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之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将评标和定标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两个环节做出区分,但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即我市招标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工程),除法定的个别特殊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后由招标人定标,相当于专家定标。
换言之,评标和定标在一个环节同时完成,名义上由招标人定标,事实上定标权完全掌握在评标委员会。
故很多场合下“评标定标”一词经常一并使用,我们将其称之为“评定结合”。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说,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择优,择优的主体本应是招标人,不应是评标专家或与招标工程并无直接关系、无直接责任的其他市场主体,要实现真正的招标择优,就是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
近年来,对中标人履约表现不满的招标人比例逐渐增大,甚至时有中途解除合同、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情形发生,造成国有资金浪费,延长工程建设周期等严重后果,这与限制招标人的择优权,“包办结婚”式的招标制度有直接关系。
赋予招标人定标决策权
据介绍,“评定分离”是此次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核心,新制度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票决确定中标人。
定标方法分四种:
直接票决定标、逐轮票决定标、票决抽签定标、先评后抽定标。
定标是招标的核心,评标是定标的参考。
票决机制是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一种重要机制,其民主意愿的表达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
定标委员会定标采用票决机制确定中标人,不是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而是由多数人自行表达意愿,集体决策后形成的结果,体现了定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容易得到社会和行业内的普遍认同。
新制度创新定标方法,改革后的定标票决计算规则是,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这种票决方式,综合考虑了投票者对所有投标人的排序判断,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如果每个人都作出投标人A优于投标人B的判断,那么投标人B就不应该当选;二是,所有的投票者都被认为是平等的,投票者的身份不能决定他在选举中的影响力;三是,投票人在比较投标人A和投标人B的优劣时,不会取决于投票人对投标人C的看法。
满足了理想投票规则的一致性原则、匿名原则和中立原则。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改革赋予招标人拥有定标权,是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实现体现权责统一、促进合同履约、强化诚信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反腐保廉。
深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系列报道之6
深圳建设工程评标环节全面推行“三公开”
公开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过程和评审结果,实现全程“阳光作业”
窦延文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窦延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积极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在招标投标领域深入推进“三打两建”工作,同步开展专项治理与信用体系、监管机制建设,全面开展专家库清理,并将在国内率先推行评标专家“三公开”制度,以进一步规范专家管理,实现评标全过程“阳光作业”。
让评标环节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评标在整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具有核心的地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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