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12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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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未成立,因为争议解决条款虽然属于非实质性内容,但甲公司明确拒绝任何变更
D、合同已成立,因为乙公司最后同意了甲公司的要约
第17章>
合同的成立
A
本题考查承诺对要约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否则承诺将被视为新要约。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
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第13章>
履行地点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
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
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
即合同履行地点。
故本题答案为A。
4.2019年2月1日,李明向张三借款1000万元,李明以其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张三的900万元债权:
以其劳斯莱斯汽车抵押,担保张三100万元债权,均进行了抵押登记。
3月,李明又以其劳斯莱斯汽车作为抵押,先后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向王五借款100万元,向赵六借款200万元。
其中,赵六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李四、王五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
4月1日,由于市场因素,李明的房屋下跌至800万元,故张三要求李明将汽车担保的债权变更为200万元,李明同意,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未经李四、王五、赵六同意。
张三、赵六对李四、王五享有
A、若汽车拍卖后仅得价款300万元,应由张三、赵六分别获得200万元、100万元
B、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可获得100万元
C、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只能获得50万元
D、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可获得200万元,王五不能得到受偿
第10章>
抵押权的实现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顺位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受偿顺序的规则为: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又,《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张三于4月1日因协议变更担保债权数额增加的10
5.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
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第2节>
合同的内容
①《民法总则》未就个人合伙作出规定。
《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3万元是甲、乙合伙经营负担的债务,甲、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合同法》第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这是关于合
6.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第8章>
第5节>
拾得遗失物
B
①《物权法》第109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乙的牛丢失,被甲拾得,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
此外,根据民法理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乙的牛虽然已经丢失两年多,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影响。
②题外话:
假设甲将拾得的牛出售给不知情的丙,由于牛是遗失物,丙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请求丙返还。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说:
回复请求权)适用2年的除斥期间,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
7.甲与乙二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
则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了不定期租赁关系
第4节>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D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以积极行为为要约和承诺,故选项ABC错误,D项正确。
8.甲对乙负有20万元的债务,到期无力清偿。
对于甲对丙享有的下列四种权利,若甲不对丙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乙无权以丙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哪一个?
A、甲在丙银行存有定期存款20万元,存款到期已满21年,甲一直未请求丙还本付息
B、甲对丙享有20万元价款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甲一直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但甲常常登门请求丙返还
C、甲对雇主丙享有请求支付20万元工资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甲一直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
D、甲基于合同对丙享有20万元金钱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但甲、丙的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
第14章>
债权人代位权
①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第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第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
"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
9.甲欠乙100万元,2012年3月1日到期。
丙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的破产申请,中止对甲的强制执行程序。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若乙于2012年4月2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主张先诉抗辩权
B、若乙于2012年4月2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主张保证责任因甲破产而消灭
C、若乙于2012年9月2日首次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可主张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经过而消灭
D、若乙未于2012年4月2日之后向甲申报债权,丙可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申请参加分配甲的破产财产
保证
①根据《担保法》第17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四)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故A选项错误。
②丙的保证责任不因甲被宣告破产而消灭,故B选项错误。
③《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二款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
10.甲与保姆乙约定:
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乙一直细心照料甲。
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
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24题。
单选)
A、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第27章>
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题主要考查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第31条第1款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即生效,即使甲的女儿丙已经归国,扶养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且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遗嘱继承的效力,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11.下列行为或者事件中,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是哪一项?
A、甲的孩子被乙绑架,甲不愿报警,按照乙的指示支付赎金100万元,乙如约释放甲的孩子;
后乙在另一起绑架案中落网
B、甲年幼时被他人收养,甲成年后误以为对生父负有抚养义务,按月支付生父乙生活费500元,十年后乙死亡时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赠给好友丁
C、甲自愿提前三个月对乙清偿金钱债务5000万元,因考虑不周致使甲的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失序
D、甲投资5000万元在A小区建成高级小学后,A小区业主乙的房屋价值由原来的50万元上涨到70万元
第16章>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①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则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是,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按不当得利处理。
甲因孩子被绑架支付赎金100万元属于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其不法原因仅在受益一方存在。
故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选项当选。
②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受损人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则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选项中甲属于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故B选项不当选。
③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属于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选项属于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故C
12.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
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
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但一直未支付租金。
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
本题涉及债权代位权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
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
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
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
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租金,该债务可以代位,D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选
13.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
“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3题,单选)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第4章>
第6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本题考查第三人欺诈。
《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
甲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欺诈乙,且齐某知道甲的欺诈行为,故受欺诈方乙有权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故B项正确。
乙与甲并未成立合同关系,乙不得向甲主张撤销权,故A项错误。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
14.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
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11题.单选)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题主要考查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是承租人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法定权利。
因此,甲将房屋出卖给丙没有通知乙,并不构成违约,故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出租
15.甲到乙医院做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医生使用的高频电刀漏电将甲烧伤。
经查,该批设备是乙医院从丙公司购买的,该批产品已多次出现此类事故。
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
B、甲可以向丙公司请求赔偿
C、乙医院赔偿后,有权向丙公司追偿
D、乙医院可以免责
第31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本题涉及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根据该条规定,这种因医疗器械造成的损失,甲既可以向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乙医院请求赔偿。
而在乙医院赔偿后,其有权向生产者丙公司进行追偿。
故本题的正确选
16.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
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21题,单选)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本题主要考查派遣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李某是在从事职务活动中造成他人的伤害,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而乙是派遣单位并且有过错,甲是接受用工的单位,因此李某的责任应当由甲承担,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故B项正确,AC项错误。
用人单位侵权,不问过错,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17.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5题。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本题主要考查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
18.甲、乙约定:
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款30万元,丙有权请求乙支付30万元购车款。
双方义务均于2013年3月1日到期。
2013年4月1日丙请求乙支付30万元价款,乙以"
甲尚未向自己交付汽车"
(查证属实)为由拒绝。
丙告知甲,甲发现自己此前对乙负担的30万元借款义务已经到期尚未履行,甲遂于4月2日通知乙抵销30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2013年4月1日,乙有权拒绝向丙支付30万元
B、2013年4月1日,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30万元
C、2013年4月2日,甲有权通知乙抵销30万元
D、2013年4月1日后,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3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丙请求乙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乙有权以"
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故A选项正确。
②《合同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中,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根据合同相对性,仅债权人而非债务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故B选项错误。
③甲请求乙支付购车款的债权附有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附有抗辩权的债权不能
19.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2015年卷三10题,单选)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顺序履行抗辩权
本题主要考查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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