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火工品管理培训教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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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爆破施工负责人是爆炸物品及器材管理第一责任人,火工品领导小组组长负全面领导责任;
安全工作的副队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安全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5.4部门职责
5.4.1安质组
——负责全工区火工品器材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是工区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相关管理办法的编制和修订,对各作业队,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审核各爆破作业队的各项手续,确保合法性;
——审查参与爆破工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按规定对违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有权对违章严重的爆破施工作业队下发整改停工令;
——有权建议工区指挥部对违章及其严重的作业队进行清场处理;
5.4.2工区火工品管理小组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经理部所规定内容;
——组织编制本工区火工品管理办法、奖罚措施,安全措施;
——依法对本工区内爆破施工队伍进行直接管理;
——对火工器材管理各个环节进行直接管理;
——对涉爆人员进行控制,确保无前科劣迹人员随时掌握涉爆人员思想动态;
——负责对爆破施工人员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负责对爆破施工作业队签定安全协议书和火工品安全管理保证书。
5.5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5.5.1爆破工作领导人职责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5.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公安部或省一级公安厅)发。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5.3爆破段(班)长
——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5.5.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四项人员均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作业证。
爆破员职责是: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6火工品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5.6.1火工品管理科科长职责:
——负责组织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业主相关要求,编制、修订本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办法;
——负责组织执行上级及指挥部规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负责组织定期或随机对各涉爆工区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和检查;
——负责对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总结,并向上级汇报;
——参与事故的调查。
5.6.2火工品管理科监督员职责
——认真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负责领导交办的工作;
——归档、整理相关内业资料;
——对下级涉爆作业队进行检查,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5.6.3作业队长(火工品)管理职责
——负责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负责组织编写制定本工区的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
——负责组织对本工区爆破施工作业队的管理、监督、检查;
——负责组建本工区火工品管理小组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对爆破施工作业队签定安全协议、火工品安全管理保证书;
——负责对事故的应急抢救,参与事故调查。
5.5.4作业队火工品(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负责认真执行项目经理部、工区有关规定;
——负责日常对本工区爆破作业队火工品管理的全面各环节监督、检查和监控;
——对检查和整改情况形成记录;
——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安全迹象马上上报本工区负责人;
——负责及时上报指挥部火工品科所要求的材料;
——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初期保护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6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6.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6.1.1管理原则:
火工品管理科作为主管部门主要进行行业管理。
工区专管小组主要进行现场直接管理。
工区应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即:
工区主要负责人对爆破器材及爆破施工安全负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的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专职安全员负直接管理的责任原则、爆破施工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6.1.2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检查考核,真正做到领导负责、逐级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
6.1.3爆破施工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全体涉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指挥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使用爆炸物品;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安全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报告。
6.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和指挥部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6.2.1各作业队必须按国家及行业的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保证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资源投入。
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使用。
6.2.2各爆破施工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所有涉爆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
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6.3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6.3.1爆破施工负责人和爆破施工技术人员,必须经所属地公安机关(爆破施工)进行培训考核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需持有公安部或省一级颁发的证件方可上岗。
各工区火工品管理小组成员必须办理相应证件后方可进入爆破现场;
6.3.2工区对涉爆的所属员工及招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进行爆破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爆破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爆破施工作业;
6.4其他要求
6.4.1涉爆施工队各种制度、职责、办法要齐全并要上墙张贴明示;
6.4.2工区必须同爆破施工作业队签署安全协议及火工品安全管理使用保证书;
6.4.3各工区必须同指挥部签定火工品安全管理保证书;
6.4.4各工区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火工品管理办法并落实到每个涉爆人员;
6.4.5各级火工品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监督、按章行事、不徇私情;
6.4.6各级火工品管理人员要做好检查记录,并定期召开火工品安全管理会议(可随安全会议一并召开)。
6.5危险源识别和风险控制
6.5.1各作业队必须对爆破施工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控;
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6.5.2对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火工品库房、爆破施工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实施爆破还要设置警戒人员。
6.5.3各作业队应根据具体施工特点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6.6爆炸物品及器材的安全管理
6.6.1爆炸物品及器材的安全管理,由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将各项制度上墙张贴,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6.6.2各级管理机构对管辖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6.6.3爆破器材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向属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供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名称、地址、银行帐号;
-----购买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通过银行帐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交易;
-----购买火工品成交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火工品管理部上报备案。
6.6.4爆破器材的运输
6.6.4.1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6.6.4.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
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6.6.4.3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6.6.4.4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戒标志,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6.6.4.5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GB6722
-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6.6.4.6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6.6.4.7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6.6.4.8装运爆破器材的车,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及火源附近停留;
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车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6.6.4.9个人严禁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6.6.4.10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6.6.5爆破器材的贮存
6.6.5.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
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6.6.5.2贮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
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6.6.5.3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6.5.4爆破器材库的贮存量,应遵守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6.5.5每间库房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6.6.5.6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
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6.6.5.7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6.6.5.8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6.6.5.9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6.6.5.10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6.6.5.11库区应昼夜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
6.6.5.12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6.6.5.13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6.6.5.14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火工品发放必须根据爆破工作负责人签发的火工品领取单发放;
——火工品收、发必须是保管员双人负责;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6.6.5.15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6.6.5.16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6.6.5.17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
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6.6.5.19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
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
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6.6.5.21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6.6.6火工品的加工
6.6.6.1现场加工
——加工人员必须是持证人员;
——大都在工作面附近加工;
——不得在火工品存放间、住宅、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根据火工品的性能进行加工。
6.6.6爆破器材的使用规定
6.6.6.1要有责任心强的专职爆破员负责领取爆破器材。
6.6.6.2领取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失或转借他人。
6.6.6.3爆破员在领取爆破器材后要认真保管,不得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6.6.6.4爆破器材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爆破指令和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要检查是否存有盲炮,如发现盲炮,应与技术人员和器材发放人员共同分析是否与爆破器材质量有关,并及时上报处理。
6.6.6.5爆破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器材及时返库登记,不得自行过夜存放。
6.7控制要求:
〈1〉爆破施工严格按照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施工;
〈2〉爆破施工必须有爆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3〉爆破施工必须经所属地公安机关批准;
〈4〉购买火工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批件;
〈5〉运输火工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运输证,押运人员必须持证;
〈6〉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持公安机关发证件上岗;
〈7〉爆破现场使用火工品必须由保管员负责保管,统一发放;
〈8〉爆破施工“四大员”必须齐备,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
〈9〉爆破现场必须形成爆破记录并签字到人;
〈10〉爆破现场剩余火工品必须专人负责及时返库并做好记录;
〈11〉火工品库房必须有专人看守,并做好各种记录和记清账目;
〈12〉爆破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并保持良好的通讯和联络;
〈13〉爆破现场必须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警戒;
〈14〉爆破器材加工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得乱扔乱放;
〈15〉爆炸物品必须分开存放,不得混装、混放;
〈16〉库房及爆破警戒区内必须严禁烟火,不得用明火照明;
〈17〉装药工具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
〈18〉盲炮的处理必须由有经验的爆破员进行处理,未处理前严禁其他作业;
〈19〉严禁打残眼;
〈20〉火工品库房必须有报警设施、通讯器材、防护犬、防雷设施;
〈2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2〉严禁库房钥匙合二为一;
〈23〉雷管发放必须按号发放,落实到人;
〈24〉IC卡必须按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如实上传;
〈25〉每班爆破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交底;
〈26〉火工品领取必须经爆破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27〉爆破器材必须轻拿轻放,不得冲撞起爆药包;
〈28〉离火工品以外20米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
场内使用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29〉每个必须爆破施工作业面配置不少于两个专职安全员;
〈30〉火工品库必须配置一个看守员、一名保管员。
6.8坚持事故快速逐级报告制度
6.8.1发生爆破器材各类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工区负责人。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及时向项目经理部提出书面报告,保护好现场以及对事故的调查。
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严禁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8.2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基本情况、初步分析原因、处理方案等。
6.9其它管理控制内容
6.9.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6.9.2进行爆破时,必须制定详细的、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
6.10安全监督与检查
6.10.1检查制度。
火工品管理科按照指挥部的总体部署和各上级要求,结合自身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各涉爆工区进行实行不定期的安全巡回检查。
各工区实行旬检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爆破施工作业队实行周检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作业班组执行班前提醒、班中自检、班后总结的制度。
各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加强整改情况反馈和复查工作,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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