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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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合集
《教育法教程》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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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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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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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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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法的概念:
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
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⑦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
②有关教育的法律。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
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根本法。
教育基本法。
教育主体法。
学前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
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
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一样都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
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我国许多教育法规和规章中都有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专门规定,如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纲要、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守则等道德教育的规章。
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社会主义道德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教育道德对我国教育法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施。
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
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首先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这是思想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
还要进行法制和纪律,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教育。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植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的现代教育,要正视历史,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同时又要给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所有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管理和合法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⑦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学校教育制度又称学制:
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的关系的制度。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
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的从事某项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成人教育是通过业余、脱产或者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教育。
学位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学位:
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分类: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教育投入的体制:
我国的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有: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第四章教师法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教师的权利
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②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③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④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⑤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⑥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①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聘,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④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⑤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⑥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权利与义务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教师的资格要素:
国籍要素;思想品德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
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
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高等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
性质:
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
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后,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首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最后,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任务: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学位:
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分类: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①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框架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高等学校的设立规划。
②高等学校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③我国的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实质条件《教育法》第26条规定: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条件:
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6、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校长负责制。
实质是集体决策,个人负责。
集体决策的表现形式:
高等学校的校长在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进行。
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立的职责、条件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职的一项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包括:
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
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
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于学校给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条件:
违法、违纪、违规。
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的程序:
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表现为:
①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职业教育的形式:
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的概念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代替的。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在职业教育中,除向劳动者传授职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强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使劳动者培养起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使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简答)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
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
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
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是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面前。
职业教育也不例外。
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鉴定为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使教学内容与农民的发家致富紧密结合,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结局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概念国家用法律形式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特征:
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和公关性。
《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立法依据:
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
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
2004年6月7日,由教育部起草的《修订稿》上报国务院,2006年1曰14日由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
由原来的18条增至95条,修改的内容包括:
①教育经费,制定相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并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②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③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到农村任教,促进学校均衡发展;④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⑤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供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⑥减少教科书的种类,提高教科书的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⑦学校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⑧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具体内容如下:
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③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立法依据:
宪法和教育法适应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
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200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
民办教育概念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民办教育的性质: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
①公益性原则。
(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从原则和指导思想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民办与公办不平等的禁锢,而且具体规定了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在哪些具体方面享有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享有同等权利,为基本原则的落实和贯彻提供了保障,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动力,使民办教育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消除了顾虑。
③鼓励保护原则。
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原则。
民办学校举办者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和依据协议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教育侵权行为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特征①违法前提的特殊性;②违法主体的多样性;③违法性质的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法律救济的概念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特征:
事后性;权利性;恢复性与弥补性。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构成:
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①事后救济的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③正当程序原则。
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教育申诉的概念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的特点:
①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②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管辖类别:
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管辖:
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特征:
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样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基本原则:
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移送管辖4、指定管辖
第三人:
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程序:
1、起诉与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审判监督的程序。
5、执行程序。
2、教育法治化:
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法的地位(论述)——重点
6、法的渊源:
在法学研究,特别在立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7、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8)我国政府加入的极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9、教育法律体系:
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13、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
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4、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40:
(1)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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