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联合投资及发行合同新修订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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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票房收入
净票房收入=原始票房总额-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增值税金及附加。
其中:
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原始票房总额*5%
增值税金及附加以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缴纳比例为准
如相关法规、政策对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和增值税金及附加等的比例调整或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
票房分账收入
与各院线、各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依据影片发行放映分账合同确定的分账比例分割净票房收入实际所得的片款金额。
票房分账收入等于发行总收入。
发行总收入
发行总收入=净票房收入×
42%(届时将按照行业惯例标准以发行代理方与各院线及影院所协商确定的分帐比例为准)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1.2解释
1.2.1本合同所提及之营业日系指中国银行营业之日。
本合同所提及之“章”、“条款”或“附件”均指本合同之章、条款、附件。
1.2.2本合同条款与附件之标题仅系为方便之目的,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涵义。
2.影片概况及合作原则
2.1影片概况
片名:
《》(暂定名,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最终核定名称为准,影片名称变更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类型:
编剧:
导演:
主要演员:
影片长度:
约【】分钟
2.2剧本
2.2.1影片剧本由甲方负责组织创作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从总预算费用中支付。
2.2.2甲方保证与影片编剧签署了影片剧本合同,在编剧保证其作品原创且不存在任何著作权瑕疵的前提下,甲方保证从编剧处合法取得了影片剧本的拍摄权和制作权以及与他人合作摄制的权利。
如因拍摄影片而产生剧本版权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2.3剧本版权归投资人共有,版权收益按投资人的约定比例分享。
2.2.4影片剧本最终定稿以甲方确认为准。
2.3署名权
2.3.1甲乙双方共同作为影片“联合出品”方署名,在全世界发行销售时按照投资比例确定先后顺序;
惟一切署名的具体安排由甲乙双方按照中国电影局的相关规定及国际电影发行惯例统一协商处理。
2.3.2投资人确认,出品人为: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署名顺序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2.4合作基本原则
2.4.1本合同双方保证各自均为依据所属地域的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双方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
2.4.2本合同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分别为:
【】先生代表甲方,【】先生代表乙方,甲乙双方有充分授权其代表签署本合同。
3.联合投资
3.1投资
3.1.1甲乙双方确认三个版本的影片制作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超支金额由甲方承担,且并不影响乙方基于本协议对影片所享有的收益权。
乙方享有影片在全球范围内的分账权。
3.1.2投资比例
影片制作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
甲方占总投资的【】%,即投资人民币【】万元(大写:
);
乙方占总投资的【】%,即投资人民币【】万元(大写:
)。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对剧本、影片、物料及组成部分或其他衍生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之版权及其全部收益、以及所有其他类型的权利及其全部收益或承担风险。
3.1.3投资款支付方式:
鉴于影片已完成前期拍摄且后期制作也即将完成,因此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投资款人民币【】万元(大写:
)汇入甲方如下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甲方有权向第三方拆分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投资份额,可以转让或处分全部或部分其于本合同项下之权益,但不得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且甲方所引入的第三方投资人不得与乙方存在行业竞争关系。
甲方引入的投资方不履行投资义务,并不免除甲方对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乙方拆分投资份额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但甲方不得以不合适的理由拒绝。
3.2投资利润分配
3.2.1影片的中国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发行总收入按照本合同第4.5条约定进行分配并扣除投资方认可的其他费用(包括如影片盈利后将给予承制公司的作为前期开发项目奖励的影片净利润部分的6%)后,剩余部分投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3.2.2影片因其他发行方式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发行及境外发行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相应的代理佣金、相关税金后,剩余部分汇入发行专用账户。
3.2.3投资方同意:
在影片上映30日且收到院线或购片方的回款后进行发行收入的分配,公映一年内每月10日前完成分配,公映一年后每季度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月10日)前完成分配。
分配顺序:
按双方投资比例返还投资额、按本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分配收益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2.4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其收入而应缴纳的税金。
3.3超支
甲方保证影片的制作费用(具体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不会超支,如非因乙方逾期支付投资款原因造成的超支,则超支的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不影响乙方的投资比例及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享有的收益权利。
3.4制作成本结算
在制作单位向甲方提交了《电影制作总成本结算表》及相关财务资料的前提下,甲方应在影片完成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30天内向乙方提供《电影制作总成本结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3.5风险提示
双方对于电影投资拍摄和发行行业的独特性和投资风险表示理解和接受。
4.授权发行
4.1甲方授权乙方负责本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影片发行工作。
乙方指定第三方【】为该影片的唯一发行方。
4.2授权期限、范围、权限等
4.2.1授权发行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区域(不含香港、台湾、澳门)
4.2.2授权发行语言版本:
普通话。
4.2.3授权权利:
影院发行放映权以及其他公开发行放映权(包括但不限于影剧院放映、数字放映、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及配合发行宣传的放映等)。
不包含音像放映权及军队系统(总政和武警)、城市社区、农村地区放映和酒店、飞机、轮船、火车、公共汽车、机场、码头、车站、户外放映权。
4.2.4授权代理发行期限:
影院类发行放映权利:
乙方代理发行权利期限为影片自上映之日起1年。
(1)电视台发行放映权利:
乙方代理发行权利期限为影片拍摄制作完成之日起50年。
(2)网络发行放映权利:
乙方代理发行权利期限为影片自上映起6年。
4.2.5授权类别:
独家发行。
4.2.6打击盗版维权:
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后有权自行打击盗版或与第三方签订维权合约,授权该第三方于发行地区内,在不超越本合同的授权范围的前提条件下,行使维权权利,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出具打击盗版需要的授权书、版权证明等材料。
如甲方决定自行维权的,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权费用由甲方承担。
4.2.7上映档期:
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讨确定,原则上双方基于发行经验对于影片做出最合适的档期选择。
4.2.8转授权与分许可:
(1)乙方在发行时,可对相应合作方、播映方进行相应转授权、分许可。
(2)乙方进行转授权与分许可均应在本合同乙方发行权限范围内,且应要求被转授权、被许可方遵守本合同约定。
4.3宣发费用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全部宣发预算经乙方书面提出且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均由乙方予以垫付,并最终由乙方按本合同第4.5条约定顺序受偿。
若影片发行总收入不足以清偿上述乙方垫付的宣发费用,不足部分从该影片的电视台和信息网络发行收入中扣除。
若实际宣发费用高于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宣发预算时,超支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从影片发行总收入中扣除。
4.4发行代理费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提取影片发行总收入(发行总收入=净票房收入×
42%)的12%作为发行代理费。
4.5发行收入分配
甲、乙双方同意,影片的发行总收入按以下顺序回收和分配:
(1)首先扣除乙方应得的发行代理费;
(2)再扣除乙方垫付的宣传发行费用;
(3)剩余发行收入支付至甲方于本合同第3.1.3条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扣除投资方认可的其他费用后,由甲方负责向各投资方进行分配。
4.6票房统计报告
自影片在授权代理发行地区首映日起30日内,乙方须将每日授权代理发行地区各影院票房统计报表于次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甲方,如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应于休息日结束次日补报。
自影片首映日计第31日起(如影片尚未下映),乙方须每周将授权代理发行地区各影院票房统计报表报送甲方,直至影片自授权代理发行地区影院下映。
5.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作为影片的制片方,甲方保证影片的制作取得合法授权,包括有权使用影片剧本拍摄制作影片及本合同约定的影片剧本版权的永久及无地域限制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若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等由甲方负责赔偿。
若因影片剧本版权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影片不能拍摄、制作、宣传、发行,则甲方应当按乙方要求的时限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投资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1.2甲方为影片的制片方,在本合同确认的周期及预算内全面负责管理、监督承制方完成影片的制作工作。
甲方委派承制方负责并承担影片具体摄制工作及签署与影片拍摄制作相关的全部合同。
5.1.3甲方负责监督承制方为影片所有演职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并监督承保风险完备,保险期应不少于影片的拍摄期,以确保影片顺利、如期完成。
5.1.4甲方负责监督承制方办理影片所需的演职人员、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等进出中国海关之所有手续,与此相关的一切手续费应列入制作费用总预算,并从总预算费用中支出。
5.1.5甲方负责主导监督并配合乙方的发行工作。
甲方负责协调各发行方与出品方的关系,如需出具授权书等材料,由甲方负责办理。
5.1.6如甲方违反上述义务或该影片中国版未能于【】年【】月【】日前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未能于【】年【】月【】日前上映,则应向乙方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若因此导致影片不能如期拍摄、制作、宣传、发行,则由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时限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向乙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负责按期支付投资款。
5.2.2本影片确定上映档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影片完整宣发预算;
宣发方案和宣发预算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乙方具体执行。
5.2.3在约定的发行期限内,乙方负责协助影片在国内的所有联合宣传推广活动。
乙方在对影片的宣传、推广过程中,有权采用影片的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影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的姓名和肖像,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影片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但该等使用仅限于对影片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5.2.4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该影片,不得以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方式使用该影片。
5.2.5由于乙方的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或非法转让代理权而产生的纠纷概由乙方处理,与甲方无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5.2.6乙方享有影片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等知情权、监督权。
5.2.7乙方按照约定比例与甲方分享影片版权及相关收益。
5.2.8影片最晚上映时间不晚于【】年【】月【】日。
5.3影片广告招商
5.3.1影片广告招商、商务开发等事宜由甲方主导,具体商务开发模式由甲方最终决定。
产品植入的最终决策由甲方决定,以不抵触任何影片演员的代言合约的规定,及不影响影片故事发展的连贯性和导演对影片的艺术创作为决策准则。
所有商务开发合同应由甲方统一对外签署,并提交乙方备案。
5.3.2影片所有广告、赞助或产品植入(除资源互换外)的收入,引入方有权收取百分之三十(30%)为代理佣金,如有任何第三方需支付佣金,亦包含在此30%代理佣金中。
扣除代理佣金后的收入作为影片收益进入影片发行专用账户,并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5.3.3属于资源互换的形式无收支者,不收取代理费。
5.4评奖与参展
任何一方提出影片参加国内或国际电影节的展映、参赛等活动应双方协商后,由最有可能获奖的一方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
代表团人员名单双方协商,参赛、参展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如影片获奖,其荣誉共享,奖杯证书原件由甲方保存,乙方可保存复印件。
影片所获奖金按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单项奖奖金归个人所有。
5.5终剪权
甲方享有影片的最终剪接权。
为清晰起见,该最终剪接权的形式范围包括影片的正片及预告片、片头片尾的设计。
6.立项、送审
6.1甲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为影片取得合作摄制电影的批准,负责办理摄制剧本及完成片的报批立项、终审通过的有关手续和事宜,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事宜。
与此相关的一切有关开支,计入制作总预算,从总预算费用中支出。
6.2立项送审方保存电影局颁发的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正本。
7.所有权
7.1所有权
7.1.1投资人同意并确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按投资比例共同享有对影片剧本、影片、物料及组成部分或其他衍生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之全部收益以及所有其他类型的权利及其全部收益。
但双方特别约定,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投资收益权及署名权外,乙方不享有“影片的著作权,影片著作权之衍生权(即翻拍、续集、前传等),影片动画片、舞台剧、歌剧、话剧、游戏的改编权”。
7.1.2影片中之一切歌曲、背景音乐均由甲方负责提供,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制作总预算费用中支付。
8.署名
8.1在全世界范围以内,影片所有署名位置及顺序须根据合作摄制影片之要求,安排以下各方之名义出现于影片中文字幕表及所有与影片有关之宣传资料及印刷品上。
乙方投资公司署名为:
【】。
8.2乙方享有独家发行署名权,公司署名为:
8.3投资人应作为出品公司出现在片头字幕和片尾字幕以及通常应该显示公司名称的任何广告和宣传材料中,但不限于出品人、总监制、总策划、监制、策划、制片人、发行人、公司工作人员等影片相关职员署名。
9.违约
9.1违约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件,则应由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对违约事项要求作出补救。
若非违约方未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不得视作非违约方放弃其对违约方主张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
非违约方如根据本合同行使任何全部或部分权利、权力或作出任何全部或部分补救,并不排除非违约方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更不排除非违约方行使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
本合同规定的权利、权力或补救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
10.通知
10.1通知
根据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需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或传真或快递发至本合同首页所载明的地址。
10.2日期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确定:
10.2.1专人递送:
送到日(以收件方的签收回条为凭)即视为有效送达;
10.2.2传真发送:
在发送方的传真确认单显示成功传送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0.2.3电邮发送:
在收件人的回传确认电邮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或收件人的电邮系统的自动回传电邮上显示成功传送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如二者皆有,则取其较早日期为有效送达;
10.2.4快递:
同时己将通知传真收件一方的,送交快递机构后第三天即视为有效送达;
未同时将通知传真收件一方的,收件人签收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0.3惟如属于关系重大的通知,发件人应通过不少于两个上述方式向对方递送或发行通知,方为有效送达。
1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签署、效力、解释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1.2争议解决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附则
12.1保密
除已被公众知悉或投资人各方之专业顾问如律师、会计师等或根据政府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各方同意对本合同之条款、总预算内容及所有其他有关影片制作的信息及任何一方基于本合同可能获取的有关其他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严格保守秘密的义务。
12.2无弃权
对任何违约行为的放弃追究,并不构成对任何其他违约行为的放弃追究。
任何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方为有效。
任何权利的行使并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放弃。
12.3可分割性
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根据任何法律管辖之无效将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之有效性,亦不影响该条款根据任何其他法律管辖之有效性。
12.4纳税
投资人各方均应负责其各自因本合同而产生的纳税义务。
12.5继受者
本合同是为投资人各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12.6完整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投资人就本合同之有关事项达成的完整合同,并替代所有事先的讨论、建议、谈判及合同。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条款与附件之条款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如本合同之条款与任何因影片申报审批等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最后将以本合同为准。
12.7修改与补充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惟经投资人以书面合同形式进行方能生效。
12.8语言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制成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壹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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