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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涉及到班级民主选举的,出席人数应在班级人数的4/5,选举结果才有效。
第八条在评优顺序上,先进行一等奖学金的评比,一等奖学金获奖结果公布后再进行二等奖学金评比,二等奖学金获奖结果公布后再进行三等奖学金的评比。
原则上每位同学最多只能获一项奖项。
第九条第一至三学年度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如下标准发放: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按“2000元/人”的标准发放;
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
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按“500元/人”的标准发放。
第四学年度的先进个人的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
2、素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或者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3、受过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以及司法机关处罚者;
4、有旷课记录者;
5、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记录者;
6、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者体育达标测试不达标者,残疾人以及因身体有病经批准不参加达标测试者例外;
7、有重修课程者;
有前1-3项中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为单项积极分子。
第三章先进个人奖评比细则
—、申报“优秀学生标兵”
第十一条申报优秀学生标兵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或者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中成绩突出;
3、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4、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具备以下两者之一的:
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总人数中排名前5%以内;
第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20%,且具备如下情形中的之一种: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
(2)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校级以上的学科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3)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并完成校级以上的科研课题。
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
或者获得过特殊荣誉,给学校带来良好的社会声誉者,均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条评比办法:
1、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向班委会递交个人总结及其它有关材料;
2、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按该项总分高低排名,依排名次序从高到低选取班级人数的4%作为候选人。
当班级候选人数的4%为小数时,取用“进一法”保留到个位数,例如某班人数的4%为2.13人,则该班选取3人作为候选人;
3、申请人最后累计加分相等者,按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的先后决定该项排名先后;
4、将各班级候选人名单上报学院评优小组进行审核,由学院评优小组按照候选人分数由高到低排列,按年级人数的2%选出最终的人选。
第十三条总分计算办法: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折算分数+附加分,学年平均绩点折算分数计算公式为:
折算分=60+学年平均学分绩点×
10。
例如:
某生学年平均绩点为3.25,则其则算分为:
60+3.25×
10=92.5。
第十四条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市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4分、5分、6分,在心理学、教育学一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7分,专科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市级标准加分;
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市级、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3分、4分、5分、6分。
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一次计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1—2分。
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2、参加校级的学科知识或技能竞赛(指专业技能,例如师范生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省、市级加5分、4分、3分,国家级加7分、6分、5分。
校级学科知识、技能竞赛是指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校学生会等校级机关为主办单位举办的有各学院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
3、上一学年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的科研课题者并完成全过程者,校级加2分,省、市级4分,国家级6分;
4、如果某项成果是多人共同完成,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学科知识竞赛、技能竞赛的第一负责人按该等级分数的100%加分,其余组员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
如果无法区分第一作者或第一负责人,则所有成员都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
二、申报“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申报优秀学生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3、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4、学习,成绩优秀,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具备以下两者之一的:
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总人数中排名前20%以内;
第二,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前35%,且具备如下情形中的一种: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有刊号(有CN或ISSN登记号)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
(2)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学院级以上的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3)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并院级以上的科研课题;
第十六条评比办法:
2、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按该项总分高低排名,依排名次序从高到低选取班级人数的10.5%(基地班为15.75%)作为候选人。
当班级候选人人数为小数时,取用“进一法”保留到个位数;
4、班级对候选人进行民主选举,按照票数高低依次选取班级7%(基地班为10.5%)的人选作为评选结果;
5、将评选结果上报学院评优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总分计算办法:
参见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1、主持或参与学院级的科研课题并完成全过程者,每项加1.5分;
2、参加学院级的学科知识、征文、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分、0.5分;
3、参见第十四条。
三、申报“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申报优秀学生干部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担任学生干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所属集体负责较多的工作),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领导的集体获得过学校或学院的奖励,或者在组织同学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或第二课堂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3、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学生人数中排名前30%以内。
第二十条评比办法:
(1)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向班委会递交个人总结及其它有关材料;
(2)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采用班级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班级人数的4.5%(基地班为6.75%)作为候选人。
当班级候选人人数为小数时,取用“进一法”保留到个位数,例如某班人数的4.5%为2.13人,则该班选取3人作为候选人;
(3)班级对候选人进行民主选举,按照票数高低依次选取班级3%(基地班为4.5%)的人选作为评选结果;
第二十一条总分计算办法:
基本分(50分)+附加分-扣分
第二十二条:
加分细则及条件解释:
1、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兼职班主任、优秀团干、优秀团支书者,省、市级以上加10分,校级加8分,院级加7分,年级加5分。
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同类同级荣誉称号的标兵另加2分。
3、校团委正部长、校学生会正主席和正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会长、院团委副书记和院学生会正主席加18分。
除院团委副书记,此条所述副职及团、学代会委员加15分。
4、院团委正部长、院学生会正部长、年级级长、年级团总支书、兼职班主任加13分。
此条所述副职及团、学代会委员加11分。
5、校团委和校学生会干事、学生党支部书记、级委、级团支委、班长及班团支书加10分。
6、学校聘用的学生助理、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干事、班委、班团支委、学生党支部委员加8分。
7、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院系宿管组成员、院系以上所属执勤队、礼仪队主要负责人加5分。
8、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学年者,不加分。
第二十三条扣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级会、班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和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2、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班级评优小组评议通过并经辅导员决定,可酌情扣3—8分。
四、申报“学习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申报评选学习积极分子者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
第二十五条评比办法:
2、班级评优小组对《学年评优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按该项总分从高到低排名;
3、申请人最后累计加分相等者,按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的先后决定该项排名先后。
第二十六条计分办法:
参见第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加分细则及解释:
1、在上一学年英语四、六级达标统考试中,通过四级、六级考试者分别加1分、2分,四、六级成绩优秀者(604分以上)分别另加0.5分、1分。
二年级以后过四级不再加分,过六级照常加分。
参加托福考试600分以上、雅思考试5.5分以上者加3分;
2、计算机统考过一、二、三级者分别加1、2、3分,通过国家程序员考试的初、中、高级者,分别加3分、4分、5分;
3、参加普通话测试二乙者加0.5分,二甲以上加1分,一乙以上者加1.5分;
4、参加院级以上的学科知识、征文、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院级加1.5分、1分、0.5分,校级加3分、2分、1分,省、市级以上加5分、4分、3分,国家级加7分、6分、5分。
积极参加院级以上组织举办的学科知识、征文、专业技能竞赛的,参加次数3次以上的加1分,6次以上加2分(6次以上者仍按6次计算)。
。
五、申报“科研积极分子”
第二十九条申报科研积极分子者必须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作品,或者完成了校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的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十条评比办法:
参见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计分办法及解释:
1、参加“挑战杯”学生课外科研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分别加8分、7分、6分,省、市级加10分、9分、8分,国家级加14分、12分、10分;
2、参加科研立项活动并完成全过程者,院级加2分,校级加4分,省、市级加6分,国家级加8分;
3、在学术论文的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学院级分别加4分、3分、2分,校级加6分、5分、4分,省、市级加8分、7分、6分,国家级加12分、10分、8分;
4、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市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6分、8分、10分,心理学、教育学一类刊物加12分,专科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市级标准加分;
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市级、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5分、6分、7分。
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1—2分。
5、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的奖励时,按最高级别记分;
6、如果某项成果是多人共同完成,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学科知识竞赛、技能竞赛的第一负责人按该等级分数的100%加分,其余组员按该等级分数的50%加分;
六、申报“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十二条申报评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除了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以外,必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
第三十三条评选办法:
第三十四条条件解释及加分细则:
1、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活动以及大学生之家、义务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最多加1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2、无偿献血者每次加3分;
青年志愿者每参加一次活动加1分,累计加分超过6分者仍按6分计算;
义务图书管理员每学年加4分;
3、参加假期三下乡活动者,根据其表现加1—4分(由团委提供)。
被评为先进个人者按院、校、省、国家级分别另加1、2、4、6分;
4、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或其它活动做好服务工作者(例如裁判、评委、主持、礼仪),每次加1分(不考虑等级),校级每次加1.5分,省、市级加2分,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
5、执勤队成员每参加一次活动加1分,累计加分超过6分者按6分计算;
6、参加辩论赛院级每场院级加2分、校级加4分、省、市级加6分,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以10分算;
7、社团组织的服务性活动,如果活动对象为会内成员不予以加分,服务对象为外部群体,具有公益性、义务性的,每次加1分,在同一社团组织的活动中累计加分超过6分者仍以6分计算;
8、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国家级加7分,省、市级加5分,校级加4分,院级加3分。
凡获得校级三下乡先进团体的,该队每人再加2分,获得院级先进团体的每队个人再加1分。
9、兼职性质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予以加分。
七、申请“文娱积极分子”
第三十五条申报文娱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文娱活动骨干,并在文娱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
第三十六条评选办法:
参见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总分计算办法:
第三十八条条件解释及加分细则:
1、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包括舞蹈队、小品队、合唱队、主持人队、礼仪队),每人每项按照学院级、学校级、省、市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
2、在文艺竞赛获得名次的演出者,另加分如下表: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年级
特等奖
24
18
12
6
5
一等奖
20
15
10
4
二等奖
16
8
3
三等奖
9
2
表扬奖及各单项奖
1
注1以上如为商业性质的竞赛不予以加分;
注2:
参加文艺竞赛者需提供参赛证,或文娱委员书面证明,或本人参赛照片。
注3:
艺术团主持人队成员出队次数以队长的记录为主。
注4:
所有表演,同一场次参加多个节目的演出,按节目个数加。
3、参加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一学期训练次数不少于4次),学校级加5分、学院级加4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第三十九条文娱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娱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八、申报“体育活动积极分子”
第四十条申报体育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体育比赛中获得过名次,或者组织同学开展体育活动成果显著。
第四十一条评选办法:
第四十二条总分计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条件解释及加分细则:
1、在运动会开幕式中,参加啦啦操、彩旗队和方阵队(包括擒敌方阵)的同学按国家级、省、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2、为体育比赛做服务工作者(如比赛裁判(包括助理裁判)、记分员等),每次加1分。
(学生会、团委、级委和班委的成员都不加分)
3、凡参加体育竞赛者(如运动会、篮球赛、足球赛、羽毛球赛、健美操比赛、越野比赛等),每届每项按照国家级、省、市级、校级、院级、年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1分。
但趣味运动会不管项目多少,只按是否参加加一次分。
(所在社团或系统内部用于培训、交流性质的趣味运动会不加分)
注:
报名但不参加者不予以加分。
如在校运会、院运会、趣味运动会等比赛中报名但没有参加的同学不予以加分。
4、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另加分如下表:
34
23
11
第一名
30
第二、第三名
第四、第五名
第六、七、八名
单项奖或表扬奖
7
以上如为商业性质的竞赛不予以加分。
5、获精神文明奖的班级每位同学加3分。
6、在健美操、军体拳比赛中获团体总分前一、二、三的团体,按一等奖(第一名)、二等奖(第二名)、三等奖(第三名)团体每位同学校级加4分,3分,2分;
院级每位同学分别加3分、2分、1分。
7、学生工作部聘请的,无偿为同学们服务的健美操、军体拳教练加4分。
第四十四条体育扣分适用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凡要求统一参加的体育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九、申报“社会工作积极分子”
第四十五条申报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者必须为学生干部,且工作积极,有奉献精神,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四十六条评选办法:
第四十七条总分计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条件解释及加分细则:
1、义务献血者每次加4分。
2、凡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或其他义务服务队队员按省、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6分、4分(重复参加不重复记分,按最高级加分);
参加校外志愿者服务(非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不属于院校青志队编制而以临时的身份参加活动均属这种情况(需出示证明)按照国家级、省、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
(该服务指参与活动培训、工作的整一个过程,而非工作的次数)
3、图书馆义务馆员,按国家级、省、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8分、6分、4分、3分。
学院资料室固定义务管理员一学年加4分(一学期加2分),以资料室负责老师名单为准。
教务员助理工作一次加一分,以教务员名单为准。
4、义务劳动类,视具体情况加分,如班级义务劳动、班级整理图书、大学生之家每次加一分。
十、申报“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第四十九条申报评选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社团骨干,或者在社团工作中有显著的成绩。
第五十条评选办法:
参见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总分计算办法:
第五十二条条件解释及加分细则:
1、校学生社团正社长、校青协正会长、校艺术团团长、年加13分。
此条所述副职加11分。
2、校学生社团正部长、院学生社团正社长、院青协正会长、院艺术团团长、年加10分。
此条所述副职加8分。
3、校学生社团干事、院学生社团正副部长、院青协正副部长,辩论队队长加8分。
院学生社团干事、院青协干事,院艺术团成员,辩论队队员加5分。
第五十三条扣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年级评优小组评议通过并经辅导员决定,可酌情扣3—8分。
第五十四条评选办法:
第四章评优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十五条学院和班级分别成立学年评优工作小组,各小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1、学院学年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和学习部长、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各年级长、班主任或者导师代表构成,组长由学院副书记担任。
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学院学生学年评优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院学生的学年总结和学年评优工作;
(3)对各年级出现评优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调查处理学年评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
(4)审核本院学年评优先进个人材料和报批表;
(5)做好与学生学年总结和评优有关的其他工作。
2、班级评优工作小组由班主任或导师、班长、团支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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