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管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迷局与解困的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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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追溯一下刑罚制度的形成、演进和现状。
一、刑罚制度追溯
刑罚,顾名思义,就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限制人身自由,采取劳动改造、信念再塑与文化道德修习为手段对犯罪人施以身体的处罚,以达到惩戒、警示及教化的作用。
重点体现在“罚”字上。
中国古代自隋唐直到晚清(这一阶段封建法律体系趋于成熟稳定——追溯太远古的刑罚制度意义不大),一直适用“五刑”制度(当然是指经常使用的刑事判例而言,非指所有的刑罚措施),即“笞、杖、徒、流、死”。
我们可以发现,“笞、杖、死”都牵涉到对犯罪人身体的折磨(明代更加严厉的身体处罚是“凌迟”——要对犯罪人施以三千多刀的肌肉切割,直到断气为止)。
而“徒、流”则类似于今天的有期徒刑,“徒”较轻,主要是强制服劳役,“流”则严重许多,以都城为中心,向边远军州发配(实边、服兵役),动辄流三千里、五千里——非大赦是不得返回原籍的
。
欧洲中世纪有世俗法律和教会法律的区分。
但行刑制度同样残酷,均以身体摧残和剥夺生命为主——最残酷的火刑,直逼古代中国的凌迟制度。
意大利著名天文学家乔尔丹诺.布鲁诺(1548-1600)就因捍卫哥白尼的“日心说”而遭受教会的火刑处罚。
直到17世纪兴起的文艺复兴运动,人文关怀思潮影响下,特别是“社会契约论”学者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三原则促使欧洲近代监狱从短期收押未决犯转变为惩戒教化罪犯的场所。
在东、西方以监禁刑为主的时期,都有过把罪犯当作廉价劳动力与社会企业争夺利益的阶段。
在西方表现为二次大战期间及结束以后,利用战俘、囚犯参加国家基础项目的建设与重建,包括道路、建筑及传统的重体力劳动产业——采掘、化工等行业。
行刑理念仍以“报应刑”理论为指导思想,所谓的“矫治与感化”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我国自1949年以后,因为收押大量的战犯,而建国初期百废待兴,连守法公民都存在吃的问题,所以在1978年以前,监狱首先解决的是自我生存的问题,期间囚犯的劳动强度是非常大的,有数据显示1955年修建鹰厦铁路和四湖排水工程的时候就出现了大量的囚犯死亡现象。
所以那个时期改造罪犯的方针特别强调“改造第一,劳动第二”。
实际上是变相承认当时有些疏离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核心功能。
二、监禁刑向教育刑过渡
监狱是什么地方?
依照《社会心理学》的定义,监狱是对“社会化”不成功的那一部分人实施“再社会化”的地方。
通俗的讲法就是“你和大众同时接受社会规范教育(包括来自家庭的、学校的或者单位的教育)失败了,现在集中起来,通过强制手段逼迫你知晓并接受作为社会一份子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
”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公平、正义及宽容的思潮逐渐影响到监狱的行刑理念——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便明文规定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
重点体现在监狱应当强化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逐渐弱化利用廉价劳动力创造财富的作用。
以贵州监狱为例,到2011年,全省监狱全部退出煤炭、采矿、化工等高危行业,转入室内加工。
此举一方面使监管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二来大幅度减少罪犯工伤事故的发生,人道对待罪犯取得较大进步。
通过监狱设置的机构可以看出,对于罪犯的方方面面,现有的制度均依人道的原则作了考量。
仍以贵州监狱为例,监狱下设刑罚执行、劳动改造、狱政、教育、服刑指导、心理矫治、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监察等部门,既有法律指导和服刑指导,生活、学习秩序的规范管理,也有饮食、医疗卫生的保障,还有申诉控告权利的保障,同时施以教育改造和心理健康与个别矫治等手段以达到教化、矫正的目的。
但是基于传统延续的痼疾,大部分监狱仍旧把罪犯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每周工作时间均会超出法定的48小时,实际留给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的时间极其有限,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难度极大。
虽没有精确数字,但近期新收押罪犯中有二次以上监禁经历的数量正逐步上升,固然一个人犯罪的原因有个人的、社会的以及相当的偶然性,但监狱对罪犯改造效果之不理想,可见一斑。
行刑,从刑罚产生至今,经历了从行刑无定制到行刑标准化、从行刑封闭化和行刑社会化、从行刑简单化到行刑科学化的转变。
西方许多国家都奉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和刑事政策学家弗兰茨·
冯·
李斯特(1851-1919)的刑罚目的论与社会预防论。
他认为,对于难于改造的资深犯罪人,应予以监禁隔离;
而对于偶犯,则可采取社区矫正的方法。
李斯特认为:
经过许多年的监禁以后,犯罪人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极度减弱,再犯罪率居高不下。
于是,改造罪犯的新理念——社区矫正——便提了出来。
20世纪70年代,欧美等国率先践行了这种理念。
以法国监狱为例,自1972-1975年间,罪犯可以获得与自由人同样的接收信息的工具,如报刊杂志和收音机等,学习优秀者可以获得刑罚执行法官的“工作释放”和减刑机会
同一时期,美国开始大量适用假释和缓刑制度。
1975-1994年的20年间,美国监禁的囚犯数量从24万急剧上升到101万,不仅监狱人满为患(单独监禁的传统习惯也遭受挑战),经费开支也随之剧增。
基于人员和经费的紧缺,对罪犯的矫正效果大打折扣,刑满后再犯罪率居高不下。
随后,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方式——社区矫正——经法院判决有罪而批准在社区进行矫正的犯罪人数量开始猛增
三、社区矫正
“社区”是怎样一个概念呢?
所谓社区,就是指生活在同一地区、具有共同区域文化和心理认同感的人群组合体
;
为什么要利用“社区”而不是监狱来对犯罪人实施“思想”与“行为”的矫正呢?
社区矫正从现阶段的操作来讲,主要是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在法院判定的期限内,由当地司法机关主导,辅以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的力量,引导他们参加公益劳动,学习劳动就业技能,帮助罪犯矫正恶习,促使他们顺利回归,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安定。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5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印发<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为在全国范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指导。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社区矫正的操作有了标准可依。
说实话,无论谈“监管改造”还是“社区矫正”,其理论前提都是假设“人是可以改造的”。
这是西方教育理念的贡献,也是我国教育经验的总结。
美国行为主义提出:
一个人的行为养成,与遗传的关系不大,但与后天成长的环境和教育内容相关。
从华生、斯金纳到班杜拉,都坚定的持有这个观点,这也是我们坚持学校教育和正向辅导的依据所在。
就我国而言,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先哲孔子、孟子便提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非常肯定的指出教育对一个人成长的影响。
监狱刑罚执行涵盖了个三方面的要素:
一、被执行人(罪犯);
二、执行人(监狱、警察)
三、执行目的、方法及内容。
囚犯是受众,可以被动,也可以主动的接收监狱及警察(或相关专业人员)传递的知识及其他信息。
如果信息传递强度不够,又或者侧重点的偏差,会直接影响结果的。
此前我们说过:
基于传统习惯,监狱仍旧存在把罪犯当作廉价劳动力,施以教育改造的时间严重少于劳动改造的时间。
而劳动的目的又并非习艺性质,所以往往造成罪犯消极懈怠,对回归社会后的谋生与发展,起着非常大的逆向作用。
这是理念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规定:
将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罪犯全部交监狱服刑改造。
大批短刑犯的出现,使监狱收押能力遭受严峻考验。
监狱工作目标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再次被迫回归于前三项。
为规避押犯能力不足的短板,也为适应新形势下刑罚宽缓化的特点,监狱开始大量适用假释制度。
以2012年第四季度贵州省福泉监狱四监区为例:
当季度减余刑21人,假释19人,比例基本为1:
1,而同期该监区押犯总数为370人,监室收押能力为350人以下,连会议室都人满为患(挤占了教育改造的空间)。
假释比例为5%以上——此前的三季度情况也类似。
以全监收押2000人计算,每年假释人员会达到400人以上,说明监狱正扩大假释面,以缓解收押的压力。
传统的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内容为“政治”(包括法律法规与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文化”(小学、初中课本,以小学为主,基本没有高中,更不存在大学课程了)和“技术”教育(主要是相对应的劳动上的技能培训,辅助以进入社会前的几门大众课程,如厨师、电工培训等,但基于安全的考虑,实际操作课程很少),政治课以监区自行安排的较多,利用收工以后到就寝以前的较短时间或者采取电教的方式(播放提前录制的法律或其他知识),因警力欠缺及警察专业水准参差不齐等诸多原因,罪犯多为自学状态,缺少监督。
文化课处于停滞状态,虽然按照要求编班,可上课时间是缺乏保障的,临近学期结束,多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结束学习。
所以,“三课”学习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2008年经央视12台报道的海南省海口市监狱服刑人员学习《弟子规》等传统经典而取得良好效果一事,进一步证明了增加道德文化教育时间的投入是何等的重要。
关于“服刑指导”与“心理矫治”,一则缺乏师资(服刑指导要求熟悉法律法规,而心理矫治的专业性,无可随意取代。
但监狱警察一则受培训面极低,二则角色兼具,是很难取得好的效果的)。
社会力量的介入,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践行困难。
从经费方面来看,同样是因为历史原因,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经费的保障往往是不足的。
加之监企分离的时间并不长,以贵州监狱为例,落后的产能与落后的产品结构导致监狱企业大多亏损严重,监狱必须同时担负企业职工工资与福利的巨大包袱,劳务加工的利润能够补贴到教育改造上的,寥寥无几。
我们接着来谈谈社区矫正涵盖的三个方面的要素:
一、矫正对象(监外执行、缓刑、假释人员);
二、社区(机构及人员、专业人士、志愿者);
三、措施、方法及内容。
引用四川省泸州市强制戒毒所党委书记、所长在纳溪区司法局任上发表的论文《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的数据:
2005年以来,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解除矫正233人,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
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一般较长,从全区163名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来看,矫正期限在3年以上的58人、占总数的37%,按目前对矫正对象的接收速度来看,2011年内,接收并监管的矫正对象将达到186人以上。
这是矫正对象的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的情况怎样呢?
理论上讲: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
虽然刚修改的法律凸显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因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全区14个镇、街只有12名司法助理员,还有2个无人所,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且严重缺乏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
经费问题。
根据测算,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
,现阶段的经费预算远远不够。
矫正措施、方法和内容的要求。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说实话,连监狱这种具有强制手段的环境下,都不能够对囚犯开展系统而全面的教育与矫治工作,完全置身社会环境下,单凭地方司法部门(所谓的多部门协同,往往是不担责的说辞罢了),效果真要打折扣的。
倘若经费不能保障,怎样确保行踪控制与集中管控,又怎样确保矫正效果呀?
作者提供的数据来自城镇,而偏远的山区源于民俗与经费的考量,对社区矫正的接受与认可度,是大打折扣的。
依据笔者的经验,罪犯假释后按照文件要求“监狱应当通知刑释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如果是‘重点管控’(有再犯罪危险)的对象,甚至需要司法所派人接回”。
而实践操作的情况是:
极少数司法所派人来接,大部分采取的方法是“通知刑释人员家属到司法所开一份证明,代表司法所接回”。
当然,这个制度也颇受争议:
为国效力的军人退伍时都没有当地武装部门接回,而罪犯却享受到“特别关照”,是令人费解的。
四、刑罚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问题很突出,究其本源就是把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理念本末倒置了,只需要把有限的经费向教育改造倾斜,同时加大教育改造空间的设置与时间的扩展,随着监狱设施的完善,警察社会地位与工资、福利待遇的提高,一大批有为、有专业技能的年轻人会积极献身光荣的教育改造罪犯的伟大事业中来;
而对社区矫正而言,最需要解决的是:
一、经费的保障;
这是国家通盘考虑的问题。
二、各部门高度认同社区矫正理念,并积极配合当地司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出应有贡献,切实配合抓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但让合法群众感到满意,也让受矫治人员感受到来自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从而发自内心的改恶从善。
三、罪犯真心接受矫正帮助。
现阶段,城乡居民的人口流动性都很大,主要原因是就业困难。
社区矫正涵盖两个重要因素——“帮”和“教”的问题。
据调查,监狱收押的罪犯绝大多数为“侵财型”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俗语说:
民以食为天。
社会交换论则明确指出:
社会交往中,人们常常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也就是说,倘若社区矫正无法切实解决被矫正人员的“现实困难”(生存条件的创造,就业歧视等),此后的“教”都是苍白的,也就缺乏存在价值了。
四、社会宽容度理念的提高。
社区矫正真正的基础是群众的支持,罪犯在社区接受矫正,并未真正脱离社会,与时代发展同步,技能学习等资源获取的远多于被监禁状态下。
可是如果未取得社会大众认同,再好的理念也是“理想的构建”而不具现实的功用,这会彻底削弱社区矫正这个良好制度的有效实施的。
为此,应当广泛在社区开展“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传统思想教育,让宽容与豁达的思想在广大群众的脑海里生根,才有可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应用与扩展。
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会吸引广大的社区知识分子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为受矫正人员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服务,真正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1孔玲主编《中国法制史》,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版:
第167页;
2郭建安翻译《各国矫正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88版:
第80页;
3王志亮、王俊莉《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法学》2004第11期;
4“社区”一词引自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翻译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著作《CommunityandSociety》时,从英文单词“Community”翻译而来,后被许多学者引用。
5代鸿宾、任冰《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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