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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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
乡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乡长
乡武装部负责人
成员:
乡党政办、乡综治办、乡财政所、乡产业办、乡社会事业办、乡司法所、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为成员。
2.1.2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对方案。
(2)统一指挥全乡抗震救灾工作,组织乡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派出现场指挥部。
(3)协调县人装部、县武警中队、全乡基干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向市政府、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5)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和村、社区的地震应急、应对工作。
(6)在上级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措施的建议。
(8)处置地震应对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对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乡长兼任。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对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
(5)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视灾情情况,成立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其成员如下:
乡武装部部长
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
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指挥协调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指挥协调公安消防部门迅速消除火灾及其隐患;
指挥协调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运转伤员;
指挥协调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
指挥协调通讯、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迅速解决临时通讯、供水、供电、供气问题;
指挥协调建设、交通部门迅速抢修重要市政和交通设施;
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3预警预防
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预警预防行动
乡(镇)政府根据地震预报,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防止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2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乡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执行。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乡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4.4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5级的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
应对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在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1.2地震应对分级响应
应对县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对工作。
应对县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应对工作。
4.2扩大应对地震应对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更大等级地震灾害事件,或受灾区域发生洪灾、传染病暴发流行、社会动荡等其他意外事件,产生更严重影响或破坏,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现有的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迅速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和援助请求,同时部署乡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震应对工作的正常进行。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包括:
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乡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3.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接上级地震部门发布的信息后,10分钟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报告。
4.3.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地震工作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汇总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上级地震局报告,直至应对结束,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4.3.3乡政府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报告。
乡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初步核实,及时汇总统计,向县政府报告。
乡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部门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乡政府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
4.3.4震情灾情公告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须经县外事台侨办同意后发布。
4.4指挥与协调
4.4.1I、Ⅱ级响应
在省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4.2Ⅲ级响应
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4.3Ⅳ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乡政府和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第一时间派人参加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乡地震应对工作。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开乡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对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治疗。
(3)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或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5)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6)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4.4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我乡发生4.0-4.9级地震,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协调全乡地震应对工作,及时收集震情和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报告县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
负责人为分管副乡长。
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立即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牵头处理,迅速调查了解地震谣传缘由、影响范围、群众情绪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息地震谣传方案;
安排布置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追查谣传根源,快速平息谣传。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对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
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
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
乡武装部
成员单位:
乡、村、组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乡团委(青年志愿者队伍)等
应急工作:
遵照乡抗震救指挥部命令,组织调动乡抗震、民兵预备队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抢救国家重要物资。
4.5.2医疗卫生救援
乡卫生院
各村卫生站
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受灾现场进行救治,做好危重伤员转运、护送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清运垃圾、死亡牲畜,保持环境清洁,预防各种疫情,做好饮用水源保护、食品卫生监测检查工作,保障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4.5.3交通运输
乡交管站
各村民委员会
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进行抢修,消除路面障碍,设置醒目标志,保证救灾车辆通行,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实行交通管制。
4.5.4城市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
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
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系统破坏情况进行检查,并迅速进行抢险、抢修,保障救灾电力供应;
负责供水、燃气、排污、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检查抢险,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险排险。
4.5.5通讯保障
乡产业办
乡移动、联通、电信营业厅
应对工作:
在通讯线路、设施遭受地震破坏时,开通备用的应急通讯设备,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并尽快恢复破坏的通讯设施。
4.5.6物资供应保障
乡社会事业办
做好救灾物资(帐篷、被服、食品、药品等)的储备、调运、发放、管理工作,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7社会治安保障
乡综治办
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
加强对灾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5.8灾民救济及安置
设置、检查各避难场地,调集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5.9震情跟踪监测
乡防震减灾办
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及时向乡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4.5.10灾情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
及时收集震区受灾情况向乡政府报告,按照相关规范,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1应对工作资金保障
乡财政所
筹集、调拨应急资金。
4.5.12次生灾害防御
对道路、桥梁、天然气、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采取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鉴定,圈定危房、竖立标示牌,对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危险地段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
对已造成堵塞沟道、挡水堤坝损坏的险情,要采取紧急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险情,防止次生洪灾发生。
对灾害性天气及时作出预报。
各有关工业部门和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的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4.5.13对外呼吁与接受外援
按照有关规定乡社会事业办负责请求和接受社会各界向我乡受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和捐助,并及时向灾区发放。
4.5.14宣传报道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按《乡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
凡涉及震情、灾情的报道,须经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
4.5.15后勤保障与社会动员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4.6信息发布
地震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震预报和地震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有关震情信息、抗震救灾和灾害损失情况的新闻报道,须经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
4.7应结对束
应对结束必备的四个条件:
经地震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一般地震的可能;
地震应急各项工作基本完成;
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地震应结对束命令的发布,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及时归还;
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社会救援
乡社会事业办负责接受、管理、安排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物资,并登记造册,报乡政府备案。
乡镇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5.3灾后重建
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的短期计划,并启动实施。
乡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协同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5.4保险
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协调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地震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并报送乡政府。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地震应急、应对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地震、科技、教育、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配合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6.2培训
各村、社区要加强地震应工对作培训;
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各村、社区,要加强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地震应对能力和水平;
各村、社区要开展社会民众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村、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3演习
各村、社区、学校和相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整合各种应救对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对演习。
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跨部门多种救援力量合练,检验应对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7附则
7.1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
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
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2方案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乡政府批准发布。
乡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应当根据本方案制订本部门、本辖区的地震应对方案,报乡防震减灾办公室备案。
《乡地震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方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承担。
7.3奖惩与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方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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