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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
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
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
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
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
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
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
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
51、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52、(合同)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
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57、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
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
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0、法律管辖竞合: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2、样品买卖:
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3、试用买卖:
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64、易货买卖:
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65、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66、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67、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8、供用热力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
赠与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
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
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
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承揽合同:
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
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82、技术咨询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4、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保管物的一方为寄存人,另一方为保管人。
85、仓储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86、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
87、行纪合同: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接受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另一方为委托人。
88:
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寻找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为委托人;
接受该委托,为其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另一方为居间人。
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91、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92、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简答
、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2、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3、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
a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c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b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c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A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b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c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d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4、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三种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6、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a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b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7、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
委托:
a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
b诺成、非要式性;
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
f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A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
b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
c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d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D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8、不安抗辩权设立目的:
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
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
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10、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
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1、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
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
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
合同的订立"
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12、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13、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
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
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15、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1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7、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
特征:
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C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D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20、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要件: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
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21、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2、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3、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5、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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