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规程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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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规程暂行
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应用,提高非现场监督工作水平,根据《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监管系统的应用。
第三条本工作规则所称的监管系统,是指应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实施,以社会保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及其他数据信息为基础,依托业务专网,支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的信息系统。
监管系统根据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发展需要及时升级和完善。
监管系统维护的相关经费开支列入当地“金保工程”项目支出范围。
第四条社保基金监督机构通过监管系统的数据信息,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用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督,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监管系统的使用人员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和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并具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监管系统用户账号和人员数字证书。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的监管系统监测人员,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并为监管系统应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 省、州市、县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统筹监管系统应用,通过监管系统监控及时发现社保基金风险隐患,组织查处社保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各级信息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监管系统实施和应用工作。
第九条 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应用工作机制,完善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
(二)指导协调各地实施监控、疑点查处及外部数据采集录入;
(三)监控分析全省数据,识别、分类、审核、查处疑点问题,推动整改落实;
(四)实时监控省本级数据,录入省本级外部数据。
定期发送和汇总省本级预警信息,督促省本级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督办跨省疑点信息和协调跨市州疑点信息处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监管系统需求和问题,协助部级基金监督机构完善监管系统指标和功能;
(六)管理全省监管软件人员数字证书,组织全省社保基金监督人员监管软件应用培训;
(七)完成部里下发的监管系统相关工作任务,按要求报送全省监管系统应用报告;
(八)其他监管系统应用工作。
第十条 州市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监管系统实施应用,组织录入本地区外部数据;
(二)监控分析本地区数据,识别、分类、审核、查处疑点问题,推动整改落实;
(三)实时监控州市本级数据,定期发送和汇总州市本级预警信息,督促州市本级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配合省级协调跨州市疑点信息处理,督办跨县疑点信息处理工作;
(四)搜集、提出应用、反馈监管系统需求和问题,归档监管系统应用档案资料;
(五)管理本地区监管软件人员数字证书;
(六)完成部、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下发的监管系统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本地区监管系统应用报告;
(七)其他监管系统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的网络监督工作,实时监控本地区数据,定期发送和汇总本地区预警信息,督促本级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配合州市与其他县市区协调跨县疑点信息处理;
(二)搜集、提出应用、反馈监管系统需求和问题,归档监管系统应用档案资料;
(三)完成上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下发的监管系统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本地区监管系统应用报告;
(四)其他监管系统应用工作。
第十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各级信息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备份监管系统数据,检查相关硬件设备,提供软硬件、网络、安全环境等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负责将各险种数据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转换;
(三)配合省级基金监督部机构完成全省监管软件人员数字证书的申请和注销工作。
(四)其他根据上级要求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省、州市、县市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业务(财务)及报表数据等指标的相关要求,负责实施从生产库采集、审核数据并上传到交换库中;
(二)接收并核查同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发送的监管系统预警信息及疑点问题,及时清理基础数据,纠正预警情况,核实疑点问题,按时向基金监督机构反馈核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社保基金监督人员的职责:
(一)熟悉监管系统的使用,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并总结上报使用及发现的问题;
(二)做好本辖区监管系统使用的统筹安排,及时完成本地区用户账号的申请和报批工作,以及本地下辖各行政区域用户账号的审核工作,并掌握用户账号登录使用情况;
(三)实时对监管系统的内容进行查阅、监控,监督是否遵守监管系统的使用权限,做好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向领导汇报;
(四)保证系统使用和相关资料的安全性;
(五)评价、考核、指导、督促网络监督工作。
第三章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使用监管系统的用户账号及人员数字证书,应按以下程序取得:
(一)各级基金监督机构拟定使用人员,提出用户账号及人员数字证书申请;
(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基金监督机构;
(三)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将全省人员数字证书申请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由部统一配发用户账号和人员数字证书;
(四)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将部配发的账号和人员数字证书逐级发放给指定使用人安装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信息中心应当按照“金保工程”的相关规定,省级于每月25日前、州市于每月2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业务(财务)数据及报表数据的清理、转换和上传工作,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监管系统实时监控,于每月30日前将提示的预警信息,经安全的数据传输渠道发送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
省、州市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收到上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发送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将信息分发至预警发生地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核查并确定预警信息问题类型,及时处理疑点问题,并将核查及处理的详细结果于次月30日前书面反馈至同级基金监督机构。
如遇到一个月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顺延至下个月反馈核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结合监测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办和开展现场监督核查。
对于社保经办机构不在规定时限内核查预警和疑点信息,无故拖延处理的,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进行督办,查明情况。
对于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入现场监督阶段,必要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自收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情况后,应当完成分类处理工作:
(一)对于正在处理或已处理的预警信息,做好跟踪处理、分类统计、整改落实;
(二)对于政策不明确、历史遗留等问题,商同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财务等相关业务部门研究,由业务科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本级协商无法解决的问题,报上级相关部门。
(三)对于软件功能设置及其他问题,做好搜集整理,并提出应用需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分类汇总预警信息的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属于社保基金要情的,应当按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要按季度、年度编写监管系统应用工作报告。
州市级于每季度末的次月20日,次年1月30日前将辖区内监管系统应用工作情况向省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报送书面和电子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监管系统分析数据的地区名称、数据期别、社保基金险种类型;
(二)处理监管系统预警信息、疑点问题和其他异常情况等,其中超过六个月未处理预警事件和历史疑点问题未处理情况必须单独列示并说明,违规违纪案件应当重点予以报告;
(三)存在问题、潜在风险的分析,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四)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督工作文档管理制度。
凡是记载反映网络监督工作,具有查考保存文档价值的重要原始信息数据,领导批示,文件、文书、报告,电话记录,核查、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明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文档应当按照重要、安全、方便等原则分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类保存。
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在每一项专题工作完毕,每一个项目办结时,及时收集、归类、整理并按档案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编目、装订和保存。
第二十四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按照“金保工程”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人员数字证书管理制度。
监管软件人员数字证书由证书使用者负责保管,负主要责任。
省、州市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掌握所辖区域内监管软件人员数字证书的使用情况:
(一)对于新增的人员,及时申请人员数字证书;
(二)对于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岗位的,注销并退回人员数字证书;
(三)发生数字证书丢失等情况,应在注销后重新申请人员数字证书;
(四)对于人员数字证书损坏等情况的,应在注销后退回数字证书,并重新申请。
人员数字证书的增加、减少、权限变动等申请手续,均通过监管系统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考核机制,将登陆使用监管系统次数、预警查处和督办件数、处理时限及完成率、档案管理、监督工作报告质量、是否按期完成上级交办的核查任务、是否发现重大风险问题等列入考核项目,定期对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信息中心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保守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秘密,不得私自向任何部门、机构或人员提供监管系统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监管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管理,不得在业务专网、内网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责任划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警和疑点经查实确认为违规的;
(二)不及时、不完整提供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基础数据信息,或采取隐匿、伪造、窜改等手段,提供虚假数据信息,对社保基金网络监督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不能保证业务专网安全畅通,交换库数据管理不到位,监管软件后台维护跟不上,对监管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对预警和提示的重要信息长期不监控、不处置,对发现的疑点信息不认真组织核查,对发现的挪用、骗取等违纪违规问题和经办管理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大情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安全规定,存储、处理、传递或向他人泄露监管信息,擅自对外部门提供监管信息,以及部署实施、后台维护监管系统导致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丢失或损坏监管软件人员数字证书的;
(七)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规程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级下发的预警、疑点信息处理工作流程
2、本级预警、疑点信息处理工作流程
3、非现场监督核查通知书
4、疑点信息核查工作底稿
5、疑点信息异地核办协查函
附件1:
上级下发的预警、疑点信息处理工作流程
说明:
1、部级下发预警和疑点信息后,省厅基金监督处进行分类,属于省本级的分发到各险种省本级经办机构,属于州市和县市区的下发到各州市基金监督部门。
2、各州市基金监督部门对预警和疑点信息进行分类,属于州市本级的分发到各险种本级经办机构,属于县市区的下发到各县市区基金监督部门。
3、各级经办机构对预警和疑点信息进行甄别,在业务系统进行处理;本级经办机构无法处理的逐级下发,核查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4、各级经办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同级基金监督部门,基金监督部门汇总各险种处理情况后逐级上报。
5、久未处理的或者处理结果经分析仍有疑点的,由同级(或上级)基金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附件2:
本级预警、疑点处理工作流程
审核通过审核有疑点或经办机构久未处理
说明:
1、跨区的预警和疑点,经经办机构核实本地不需要整改,与外地经办机构沟通无果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经办机构申请协查。
2、预警和疑点信息出现,经初步分析认为问题重大的,可以不向经办机构下发,直接由基金监督部门申请启动现场监督。
上级基金监督部门可以直接启动对下级的现场监督。
3、上级通过监管系统下发或督办的疑点、预警信息,比照本流程办理。
附件3:
非现场监督核查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
对于以下核查内容,请你单位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形式向_________回复。
核查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4:
疑点信息核查工作底稿
险种名称
疑点发现时间
核查内容
核查情况
处理意见
备注
核查人员:
年月日
注:
核查情况一栏应认定疑点内容是否真实,如属实,填写“情况属实”;如不实,填写“情况不实”,并附书面说明。
附件5:
疑点信息异地核办协查函
____________: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应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将__年__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涉及你省(市、县、区)有关的预警内容及相关疑点信息函送达你单位,请协助核实,并请在3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
协查内容(可附附件):
1、
2、
3、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年月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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