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行政许可申请指南中介机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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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5、注意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九)中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1)申请人持批复到中国保监会领取许可证;
(2)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十)中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2)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2)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中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5)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6)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7)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8)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9)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以上所有材料应报送二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2)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②内控制度健全;
③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④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⑤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
(2)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十二)中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1)《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5)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6)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7)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2)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在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④现有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2)保险经纪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在设立1年后,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
此外,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时,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3)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十三)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5)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6)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7)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2)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制度健全;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
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十四)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①《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②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③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⑥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⑦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应提交: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④实施方案;
⑤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十五)保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1)以上所有材料应报送二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实说明:
①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③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④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⑤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⑥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⑦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⑧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1)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②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③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④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
(1)项的限制。
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不受第
(2)项的限制。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⑥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⑦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⑧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⑨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十六)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4)《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②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任职经历的人员,可不受第
(2)项的限制。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③担任被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十七)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审查;
③曾因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④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⑤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⑥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解除职务及其他处分;
⑦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⑧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
①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②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③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④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任职经历;
⑤品行良好。
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任职经历的人员,可不受第
(2)项的限制。
②曾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⑤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该期限未届满;
⑥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审查;
⑦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十八)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3、报名及发证地点:
(1)报名地点:
湖南省电视广播大学;
(2)发证地点: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1)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②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③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1)参加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①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
②违反考场纪律的;
③其他作弊行为。
(2)持有人遗失《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十九)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中国保险职业学院;
湖南保监局。
(1)取得保险经纪从业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参加保险经纪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参加保险经纪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持有人遗失《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二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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