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系统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判断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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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
8、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9、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
11、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12、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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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党中央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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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予以公布。
(√)
三、《民法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而非人身关系。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在公法领域,通行“法不禁止即可为之”的规则,而在司法领域则通行“法无允许即不得为之”的规则。
5、在我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7、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8、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0、对已与第三人设定抵押、担保、交易或诉讼查封以及其他权益纠纷的资产,不得实行以资抵押。
11、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关系的问题上,法定代表人既是法人的代表人,也是法人机关的一种。
12、法人不能享受名誉权。
13、法人不能享受健康权。
14、权力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力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5、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6、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设立权、住所指定权、法律行为补正权等,在民法上称为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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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法官依据案情,平衡当事人过错的基础上公平分配各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8、不当得利人应返还所得的全部利益,其利益已不存在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19、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0、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公开使用他人肖像,不一定构成侵权。
21、依《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该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刑法》
1、我国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附加刑不可以单独适用。
2、管制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2年以下。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方式是“先减后并”。
4、犯罪对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5、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就是都遇见到结果必然发生。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7、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8、实施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具体的。
9、甲意图杀死其妻,某日误将碱面作为砒霜投放在其妻将要吃的饭中,其妻吃后安然无事,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未遂。
10、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1、《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在其他过失犯罪中导致他人死亡,就直接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12、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14、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中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的,就不满足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而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1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16、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
五、《行政法与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2、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有效,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不改变。
3、行政裁量的行使应当建立在理性基础上。
4、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
5、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直接间接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单方行为。
7、自由裁量行使行为是指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法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以自主作出的行为。
8、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行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方式、幅度和时限等的权限。
9、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人拒绝履行或不按时履行时,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0、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相对人即具有约束的作用,相对人必须服从或按照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履行。
11、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罚相当原则是对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具体运用。
1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是特定的,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
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概论》
1、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2、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6、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7、行政相对人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
8、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
9、行政执法虽然是适用法律规范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具有执行力、拘束力和强制力,但是从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力出发,对于是否要作出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律设定的范围。
10、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七、《交通运输行政程序中的期间和送达》
1、指定期间是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履行某种行为的期间。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对人将一定的文件、材料(如行政复议申请书)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属于送达。
3、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
4、执法依据应当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文号或名称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称。
5、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或机打。
6、交通运输行政程序中的送达方式一般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窗口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八、《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
1、对于数量有限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请人中任意选择一人,准予行政许可,这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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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也可以于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3、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4、对于数量有限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申请人中任意选择一人准予行政许可,这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范围。
5、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都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6、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7、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行政机关只要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损害的,就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9、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经过行政机关同意后可以转让。
10、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1、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亦是授益行政行为以及具体行政行为。
1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报、电话记录方式提出。
13、依法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核实的,行政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情况紧急的除外。
14、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在国家尚未统一设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和省级规章可以根据地方发展情况予以设定。
15、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1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7、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8、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启动条件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19、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依据听证笔录记载之外的事实依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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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
1、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加处罚款。
3、当事人确有困难,实在无法缴纳罚款,经教育可以免除处罚。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5、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决定。
6、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7、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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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
9、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10、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11、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1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13、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14、行政执法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必须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只要是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17、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8、行政机关对法人实施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只能适用简易程序。
19、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必须有两名办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这时应当填制暂扣证。
21、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23、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4、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5、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
1、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
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3、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6、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7、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9、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退还财物。
(√)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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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实务》
1、执法依据应当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文号或名称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称。
2、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或机打。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的总称。
十二、《依法行政概论》
1、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3、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内在要求和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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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5、推进依法行政是要求和手段,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是目的。
三者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6、行政职权法定,是指一切职权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越权无效。
7、行政行为合法,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范围、手段来进行。
8、行政程序合法,是指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和顺序以及时限来实施行政行为。
9、合理行政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公平公正,一是比例适当。
10、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主要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11、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十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2、行政诉讼期间,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但不排除对某些事项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7、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8、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
9、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监督
1、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错)
2、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6、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不定期检验。
7、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受委托的组织能够独立构建完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体系。
9、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基础上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
对
12、行政机关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如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1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法制机构组织召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15、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十五、执法风纪与用语规范及职业道德
1.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答案:
正确。
参考: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7条)
2.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时,必须坐姿端正,不得躺卧。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15条)
3.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遭遇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31条)
4.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
错误。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45条)
5.道路检查中,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46条)
6.道路检查中,相对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开车追截。
7.执法人员为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一并询问证人和当事人。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54条)
8.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27条第3款)
9.调查去证实,执法人员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
10.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
11.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第8条)
12.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2条)
13.调去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有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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