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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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1.1
影视剧的摄制单位为
1.2
电影片正片长
分
秒;
或者,电视剧长
分钟/集,
集,带型:
1.3
主创人员
1.3.1
编剧为
;
1.3.2
导演为
1.3.3
主要演员为
1.3.4
摄像师为
1.3.5
录音师为
1.3.6
灯光师为
第2条
授权范围
2.1
授权类别
2.1.1
口独占许可,指作为影视剧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授权方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再行使。
2.1.2
口排他许可,指作为影视剧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权,授权方甲方不得再授权他人行使,但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2.1.3
口普通许可,指作为影视剧著作权人的甲方将享有的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授予乙方,不但授权方甲方可以行使该项权利,而且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该项权利。
无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乙方均不得提供下载服务。
2.2
授权区域
授权区域为中国境内(不包括熬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称发行区域),即授权网站平台关于授权节目的观看,仅能覆盖中国大陆境内。
2.3
授权载体
2.3.1
口视频网站:
乙方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载体仅限于乙方自行运营经营的网络平台,即www.
.com(如乙方变更域名或开设分站,需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将甲方授权影视节目在新域名平台上线);
乙方使用方式仅限于本站服务器存储形式,以PC为终端在线互动性点播播放(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定时点播,转播、下载、数字电视、IPTV及其他以电视机、手机、机顶盒为终端的播放和下载,且播放完毕,用户终端不留存任何影视节目的电子数据文件,包括片段的电子数据文件),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许可、超级链接、深层链接、播放器嵌套、共同设立合作频道等,以使得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得以直接或间接使用本协议授权作品。
非经甲方特别书面许可,不得与电信互联星空及其他网络平台、网通、铁通、移动、联通、广电等运营商网络平台进行任何形式的CP或SP形式的合作。
2.3.2
口IPTV:
乙方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载体与渠道仅限于乙方运营的IPTV(须有乙方的标识或LOGO),具体指通过IPTV专网以外置机顶盒为终端向客户提供视频点播、直播(具体指IPTV)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不包括数字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任何其他载体与渠道。
2.4
授权期限
口影视剧首次发行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之日。
口自乙方收到全部拷贝或者磁带(具备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件)之日起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合同期满后,乙方愿意继续发行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但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3条
授权费用
3.1
许可费用共计人民币
(小写:
)元整。
3.2
乙方向甲方支付许可费用的时间与方式为:
(1)自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整;
(2)自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与剧照、版权文件、授权书、拷贝或者磁带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3)自
(4)其他:
3.3
账户信息
甲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户名:
3.5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的授权费用后,应于最后一次收款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正式的发票,发票抬头为
,项目为
第4条
物料交付
4.1
甲方应于口本合同签署之日/口取得《电视剧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有关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需的全部素材和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口甲方/口乙方)承担。
全部素材和资料的具体目录详见本合同附件或者列举如下:
前款未作约定的物料,若因乙方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甲方也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尽力提供;
若因甲方不能提供、不愿提供或者甲方所提供物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而被退回,且确属乙方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需的物料,乙方有权自行制作该等物料,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口双方平均分担/口甲方分担/口乙方分担)。
4.2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影视剧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需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归属,依据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4.2.1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仍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授权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口甲方/口乙方)承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
4.2.2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归乙方所有,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但素材和资料的知识产权、商品化权(或称形象权、角色权等)等权利并不因此转移。
4.2.3
其他:
4.3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素材和资料,就此素材和资料乙方应尽到如下勤勉尽责的检查、保存、储存和安保义务:
4.3.1
在任何时候都保存全部物料完整、准确的存货清单。
4.3.2
未经书面授权,避免任何物料被复制、发行以及其他使用或者利用。
4.3.3
若物料遗失,乙方应在立即通知甲方后按照甲方确认的格式就遗失物料的有关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并尽最大努力找回遗失的物料。
4.3.4
乙方应遵守甲方就处置物料所发出的合理指示,乙方根据指示销毁有关物料的,应向甲方提供销毁证明,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条
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授权类别的约定履行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义务。
5.1.2
甲方应获得影视剧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因乙方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否则,相关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概与乙方无关。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授权类别的约定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前,自行申请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5.2.2
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物料后应及时查验。
对于物料数量、包装等通过肉眼即可初步查验的,若有异议应即时提出;
对于质量等需要进一步查验的,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物料数量、包装、质量等符合约定。
5.2.3
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结束之日,乙方为了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任何合法形式在各种媒介上对影视剧进行宣传、推广,该所有宣传、推广费用由乙方承担。
5.2.4
乙方在对影视剧的宣传、推广过程中,有权采用影视剧的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影视剧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的姓名和肖像,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影视剧的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且乙方不必因上述使用行为而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酬金,但该等使用仅限于对影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且不应使受众产生任何诸如某主创人员可能为某品牌代言等误认或误解。
乙方所有宣传、推广中使用的摄制单位以及其他主创人员名单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料和其他相关广告材料中确定的排名表进行罗列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5.2.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影视剧中加载或删减贴片广告;
经甲方书面同意加载贴片广告的,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影视剧放映时间,且乙方保证所加载贴片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所加载贴片广告的总播出时间不超过
秒。
5.2.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影视剧进行除授权之外的其他处置,否则,相关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概与甲方无关。
5.2.7
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被第三方侵权时,乙方享有的是独占、排他许可权的,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主张,支出的全部成本与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诉讼所取得的赔偿均由乙方负担、享有;
乙方享有的是普通许可权的,乙方需要以甲方的名义主张的,甲方应予以配合,支出的全部成本由乙方负担,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诉讼所取得的赔偿扣除维权的必要成本后按照甲方与乙方分别占
%和
%的比例分配。
第6条
承诺与保证
6.1
甲方承诺与保证:
6.1.1
注册地法律、法规、章程或其他合同义务对签订、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限制、构成任何障碍。
6.1.2
甲方(口已经/口将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6.1.3
甲方为影视剧的口唯一著作权人,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口著作权人之一,已获得影视剧其他著作权人授权,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6.1.4
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口尚未/口已经)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行使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结束之日,甲方自行及/或再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家数不超过
家。
6.1.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影视剧在技术和艺术质量上均应为合格产品,且影视剧已经完成拍摄以及配音、音乐、音效合成、字幕等后期制作,适合用于本合同约定的载体与渠道进行播放。
6.1.6
6.2
乙方承诺与保证:
6.2.1
6.2.2
具备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资格。
6.2.3
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6.2.4
第7条
不可抗力
7.1
本合同中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导致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现象,由社会原因引起的战争、暴动、罢工、骚乱、等社会现象,以及禁运等政府行为。
7.2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本着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的原则,就合同的履行立即进行协商并尽快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通知发出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7.3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
天且双方末就合同的履行一致,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且解除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8条
合同变更
8.1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任何变更。
8.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许可或者授予任何第三方。
第9条
合同终止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9.1.1
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1.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9.1.3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9.1.4
9.2
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直接停止发行该影视剧的,或者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但影视剧著作权人未予修改或修改后仍未通过而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的,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9.3.1
乙方被吊销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需要的资质。
9.3.2
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甲方仍不同意变本合同主体的。
9.3.3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与事实不符。
9.3.4
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9.4.1
甲方不享有影视剧的著作权或者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9.4.2
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相应物料,且自接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9.4.3
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乙方仍不同意变更本合同主体的。
9.4.4
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与事实不符。
9.4.5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0.1.1
甲方明知或者应知不具有影视剧的著作权或者享有的著作权具有瑕疵仍授权乙方的,或者授权乙方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按照全部授权费用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2
甲方未获得影视剧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该责任应由甲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侵权导致乙方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处理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影视剧不能或不能及时播映导致的损失,以及甲方不支付前述费用而导致乙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等费用。
10.1.3
甲方未根据第4.1款所列具体目录交付物料的,逾期在
个自然天内,则每逾期1天应支付乙方已付款的
%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个自然天(该日期应当与前者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已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前后两项违约金不做累加)。
10.1.4
甲方根据第9.2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不能播映期间所对应的所有已付款,还应承担相应的宣传、推广费用;
若甲方拒不返还的,每迟延1天应根据应返还款项的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1.5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根据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该部分的损失。
10.1.6
甲方具有第9.4款所列情形之一,且乙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
10.1.7
10.2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1
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用的,逾期在
个自然天内,则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
个自然天(该日期应当与前者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照累计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前后两项违约金不做累加。
10.2.2
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则乙方每突破一个载体或者区域,或者在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内,乙方超过授权期限后仍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至少按照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3
由于乙方未获得相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人授权而在影视剧中增删贴片广告或者非为了宣传影视剧的需要使用影视剧中相关人员的姓名、肖像等而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该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侵权导致甲方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处理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影视剧不能或不能及时导致的损失,以及乙方不支付前述费用而导致甲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等费用。
10.2.4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根据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部分的损失。
10.2.5
乙方具有第9.3款所列情形之一,且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
10.2.6
自甲乙双方就此合作事宜进行接触之时至无限期,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相关事宜,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也不应对不相关的人进行任何披露。
否则,披露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每披露一次应给予的赔偿额为人民币
第11条
通知与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1.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
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12条
法律地位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保留
12.1
任何一方不因本合同之签订,而成为另一方之合伙人、代表人或成立其他相类似之法律关系;
除非另有约定,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为之法律行为,均应以自己之名义独立行使,不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
12.2
甲方未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授权费用前,甲方或者电影片所涉的各方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物料等的所有权均属甲方或者电视剧所涉的各方所有;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授权费用后,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归属、使用依据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第13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3.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合同效力与签署
14.1
本合同文本由(口甲方/口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
14.2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签署时间: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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